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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台湾司法改革的社经背景与法制基础

2017-02-07苏永钦 A- A+

   如果说,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区隔的是司法改革的大方向,则左右司法改革具体内容的,还是个别司法体制背后的基本理念。同样被称为司法,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它其实是在不尽一致的指导理念下,和其它的部门配合运作。

  全球有志一同的司法改革,其实是在完全不同的轨道上,各自朝不同的方向进行。有的改革是要打造现代意义的司法,有的改革却是要冷却过热的司法。即使方向相同,改革者提出的计划仍可能因为司法体制的迥异,而南辕北辙。故当欧洲的法界访客盛赞中国社区调解机制时,北京的司法改革者应该知道中国的问题不在司法的替代,而在被替代的司法。

  因此今天的司法改革者,一方面要精准掌握改革的条件语境,另一方面必须开放心灵,扩大与其它改革者的对话,学习别人成功与失败的经验。以下就是出于这样的想法,简单的谈一谈台湾司法改革的现况。

  二 台湾司法改革的挑战与响应?

  (一)必须同时深化法治与简化法治

  推动台湾司法改革背后的社会因素,可以说相当复杂。司法改革的诉求发生于台湾民主化的过程中绝对不是巧合,司法被当成威权体制的一部分,人权没有得到足够保护,和司法的不够独立,确实不能说全无关系。因此和拉丁美洲、韩国一样,推动司法改革一股很重要的动力,就是来自政治民主化。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尽管实质上还不能算是高度法治,台湾已经深受过度法治之害,而有必要朝简化法治的方向去改革。不同发展阶段的两种法治问题交迭出现,还不是问题的全部,如果我们再仔细的为台湾司法把一下脉,会发现脉象之错综复杂,犹不止此。 先说独立的迷思。许多的外国经验告诉我们,司法不够独立是政治不够民主的必然结果。期待司法变成政府中的灰姑娘,不仅不受制于政府,反倒去促成政府的民主,是多么的不切实际。然而另一方面,就司法体制而言,独立的保障有其合理性的极限,独立不是司法唯一需要维护的原则,过度保障独立很可能降低司法的效率。因此非常吊诡的地方是,当政治不够民主而改革者期待以提升独立保障的手段来加速民主化时,成果通常十分有限。一旦民主政治臻于成熟,司法独立基本上已经不是问题时,再一味提高独立保障又往往会妨害司法真正需要的改革。台湾的司法改革诉求提出于民主化未完成之际,因此司法权的独立被摆在最优先的次序,真正开始推动却是到了民主化已经完成以后,改革者并没有意识到此一情势的变迁,遂造成了方向上的重大偏差。司法院审判机关化被领导改革者认为是审判能否独立的指针,殊不知此一组织的调整,竟开启了司法体制的连锁调整,从一块石头的搬动演变为整个城堡的重建,恐怕是许多人始料不及的。 这当然不是说台湾的法治已经没有“质”的问题。人权作为法治的核心,在早年构建整套司法组织和程序时,并没有受到重视,所幸这方面的先天不足,经过最近十多年大法官的努力,已经得到相当改善。台湾到今天仍然明显不足的,还是社会对于法治的真实信仰,包括对于基本法律内容的认知和对于法律适用结果的基本认同。这和威权政治体制的关系不大,而和法律非自本土成长毋宁更为相关。换言之,台湾的法治问题根本上还是法律文化的问题,法律制度的移植不难,制度下面的价值观要和被移植社会的价值观契合,则需要施以相当大量的教育,包括言教和身教。司法改革如果掌握这个关键问题,而且体会到司法其实正是深化法治最有效的工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透过他们的法庭和法庭外活动就可以成为最好的法治教育者,则改革可以用最低的成本达到最高的效果,很可惜今天领导改革者,宁可花大成本作制度改革,而规避了更急切的“文化改革”。 法治没有深植社会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反而成为知法者的工具,是法治浅薄的一面,但浅碟子的法治同样可以过度发展,而使司法不胜负荷,台湾的情形正是如此。而糟糕的是,信任只会因为司法给付的更粗糙而更难提升。因此改革者在思考对策时必须把质和量的问题放在一起配套规划,而不能拉开两条战线,互扯后腿。换言之,台湾更需要有擘画、执行能力而且可以负责的司法行政。

  (二)变法以来最大规模的体制转轨?

  司法改革的正常程序,应该是先审视所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确认法治的问题所在,然后从其司法体制出发思考改革的着力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而且基于体制稳定的考量,不应该是唯一的手段。体制的环环相扣,从人员、组织、程序到管理,必然在某些指导理念下串联运作,使得改革几乎都是在体制内作小幅度调整。道理很简单,法治的问题都是源于社会的变迁,而造成司法体制在某个环节上出现失调,不是整个体制突然和它所规范的社会都不能合套;因此除了国家体制全盘转轨,而带动司法的转轨外,司法改革自然会限制于原有体制内的功能调整。只要有最起码的务实精神,都会理解和同意这样一种本质的界限。 但台湾在这两年推动的司法改革,实际上就是把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司法体制,朝向英美法系的司法体制调整,可说已接近全盘改革的规模,而且计划在十年内全部完成!这样大的改变实际上是由“司法改革会议”在短短三天就达成所谓“共识”,而交给“司法院”去执行,到今天没有任何人能负责任的说清楚:为什么要在司法体制上作这么大幅度的改革,凭什么让人相信,法治的质与量问题经过这样的全盘改造,就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改善。更多的迹象显示,体制改造只是从“司法院审判机关化”的口号“逻辑衍伸”的结论,很多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这里改变之大,一如为了配一双新袜子而换掉整套西装。 全盘改革的问题还不只是想快却快不得,环环相扣的体制,任何一个环节的调整出了状况,都可能卡住全部的改革进程,而造成进退失据。任何一环卡住,都会比不改的时候还糟。“过渡”的问题还不止此,过渡几乎必然要经过“混合”,所以在过去两年开始推动的期间,我们看到了种种光怪陆离的混合制。这些混合有的是经过评估必要的过渡制度,有的其实只反映了改革者难以割舍旧制既有的成效,而想左右逢源的心境。一些因为转轨不彻底而制造出来的新问题,还将在未来几年持续困扰台湾的司法。转轨的决定,实际上已使台湾司法陷入了极大的不确定。 (三)回到问题,在既有基础上改革? 本来不管黑猫白猫还是杂色的猫,能抓老鼠的猫就是好猫。但台湾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很像一只追着尾巴打转的猫,精力耗尽,老鼠依旧猖獗。因为问题根本不在台湾采行了一百年的欧陆司法体制,而在社会还没有成功的发展出可以接纳这套体制的法律文化。如果人们的脑袋不改,花了再大的力气去把体制改成同样非本土的英美制,包括修改专业法律人的脑袋,疏离还是疏离,人们真的会因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角色改变,就比较相信司法的公正?如果人们对于所谓的程序正义欠缺基本的信仰,对于“毒树果实”理论嗤之以鼻,对于律师的职业没有源于传统的亲近感,对于认罪协商更是全然不能接受。这样硬生生、横柴入灶式的转轨,会不会徒然使法治的问题有如雪上加霜——包括法治的信仰和司法的负担?

  因此在我看来,台湾的司法改革必须立刻改弦易辙,回到问题,在既有的法制基础上进行改革。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司法的“社会化”设法让司法本身承担教育的功能。制度面的调整,应该把重点放在法治的“简化”制度改革必须精算成本效益而不能好大喜功,事实上大部分现在进行的调整,都可以用较少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成果。

  没有人说,台湾的司法问题还不够严重。但正因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改革者更应该准确地诊断病因,对症才下药。改革当然需要魄力,但改革的魄力若不能用在务实的方案上,而只一味求变求新﹐台湾的司法恐怕不只是重蹈意大利的覆辙而已。?

  三 旁观大陆司法改革的几点浅见

  作为一个连基本认知都不足的旁观者,提出几点只能说是出于参与两岸交流的热诚与义务,所提的浅薄看法,姑妄言之妄听之即可。我以为,其一,司法专业化应列为当前改革重点。其二,国家体制中给予明确的功能定。就是在未分权的国家体制内,仿照设计欧美分权体制下的司法,使其至少具其形,而随未来政治体制逐步改变,水到渠成地走向“司法”的独立。这时候,基于体制背后的理念和内在的运作逻辑,即使选择性的参考乃至混合是不可避免的,最终还是要面临“家族”的选择。在我看来,美英司法代表一种鲜明的争议取向的司法体制,法德司法则代表另一种同样鲜明的定分取向的司法体制,前者与大陆社会经济现况的距离远大于后者,因此除非抱着“休克疗法”的想法,后者应该是较佳的参考架构。所谓中国特色,不妨在这个基础上去添加,但最好能减少不必要的偏离,以免增加配套的成本。其三,专业化改革应避免造成社会疏离。司法的社会化,当然不是要走回人民公审的老路。但司法人员在学习专业的同时必须体认,浸润在人情世故,差序格局的伦理有一两千年的中国社会,对于法律的不近人情、不分内外,基本上是排斥的。因此怎样透过法庭的开放,裁判书的通俗与网络化,至少不让专业增加的精确与可预期性,被它因为专而“隔”的副作用抵消。台湾的司法就因为长期忽略了这一环,而陷入法官越专业就越自以为是,民众越不懂就越不信任司法的困境,司法的专业性越高,社会的疏离感越强。台湾人民接受好莱坞法庭戏剧的教育,和包青天连续剧的教育,远比实定法的教育多得多,他们脑中浮现的理想司法飘移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两个极端之间,是任何现实的司法制度都无法满足的空想,信任自然更无从建立,大陆在努力提升司法专业性之际,绝对要避免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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