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集 > 专家文集 > 王晨光文集

法律规则的明确性与模糊性

2017-01-19王晨光 A- A+

   法律规则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其明确性。法律规则是否明确,标志着立法技术的高低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试想,如果法律规则不明确,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岂不是让人无所适从吗?红灯停,绿灯行,令行禁止,不能两可。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泾渭分明,不可含混。制定法律就要制定如此明确无误的规则,切不可像那句不加标点符号的名言:“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由人任意标点。

  法律规则虽然不可能像上述文字那样没有标点,任人评说,但是其明确性在实践中却也常常变得模棱两可。“怎么会呢?”人们问。“怎么不会呢?”律师们回答。几百年前,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塑造的一个机敏聪慧、具有律师般才思的女子鲍西娅就已经明白法律规则的明确与不明确可以相互转换。当安东尼奥无法偿还高利贷时,高利贷者夏洛克要求行使契约规定的割下债务人身上一磅肉的权利。鲍西娅则巧妙地对契约做出了新的解释:“契约规定的是一磅肉,但是不能多也不能少,更不能使债务人流一滴血;如果流血就必须由债权人偿命。”契约中规定的“肉”指的到底是什么?仅仅是肌肉纤维组织吗?还是这些肌肉纤维组织和包括血液在内的各种体液的生物体呢?夏洛克在起草契约时显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他想当然地认为肉肯定就是指后一种定义。而鲍西娅则显然有意采取第一种定义,并用此否定夏洛克的关于肉的定义。鲍西娅的机敏竟使得夏洛克一时语塞,蒙羞狼狈而去。

  其实即便鲍西娅不提出血的问题,而坚持只能是不多不少恰好割一磅肉,也会使夏洛克无法下手。因为谁人能够做到一刀准,一丝不多,一毫不少呢?当然这还是比较悬,万一夏洛克是个楞头青呢?还是先把肉和血分开为上策。

  说到这里,不由得想起去年出现的几起伤害动物园动物的案件。有些法学家像鲍西娅那样思维,说动物园的动物已然不是我国《刑法》中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因为他们并不处于“野生状态”,而是处于人工饲养的状态,因此伤害动物园中的动物并没有违反《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这里的“野生”是指野生状态呢,还是指具有野性的动物?法律规定又是语焉不详。如果是指野生状态,显然动物园里的动物不是处于野生状态。但是如果动物园的门口挂上一块“野生动物园”的牌子,是否《刑法》就立即具有管辖权可以对其进行保护了呢?如果野生指的是野性,不论你是圈养还是放养,具有野性的动物就都不是家养动物,而是野生动物。

  书到用时方恨少,法至行时才知难。上述简单的词汇竟然如此歧义衍生,令人好不费功夫。

  当然,如果法律规则统统都是如此难于捉摸,法制就无法维系了。好在大多数法律规则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明确的。但是也确实在有些情况下,原本清楚的规则竟然会变得含混。律师当然是最能够使用这种障眼法的人。或是把简单、明确的词复杂化、模糊化,或是把复杂、模糊的词简单化、明确化。但是律师再有能耐,也不过是起一种解释作用,并非复杂化和模糊化的始作俑者。他们的解释作用一定要根据特定的文字,在特定的语境中才能发挥出来。

  英国法学家哈特运用语言哲学分析法律规则,提出了法律的“开放文本”的理论。他认为,任何词和概念都具有核心意思,同时又都具有边缘意思。比如我们说“秃子”,我们脑海中首先反映出来的是头上没有一根头发的形象。但是如果是头顶上谢顶,四周或三周还有头发,我们就不知是称其为秃呢还是非秃。一个词主要的意思应当是明确的,但是在边缘地带,该词的意思则会产生模糊的灰色地带。如果每个词都有或多或少的模糊边缘或灰色地带,那么由词组成的条文也就会相应地产生模糊意思。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也就会产生模糊意思。正是由于需要对于这些法律条文内在的模糊意思进行解释,法律文本就形成了所谓的开放文本。

  同时,法律规则的含义不能脱离特定的语境。比如,在城市公园的门口高挂一块醒目的提示:“车辆禁止入内”,其含义看上去确实明确无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禁令一定会碰到很多问题。这里的车辆是指什么呢?按照一般人的认识,车辆是指有轮子的能够载人或载物的工具。汽车、拖拉机、吊车等机动车肯定属于车辆,不得入内。但是自行车是否属于应当禁止入内的车辆呢?如果不少居民一直骑车穿越公园上下班,他们在公园挂起这一禁令后是否还能够骑车穿行公园?这就应当视该规定出笼的背景,即语境。如果该项规则就是针对骑自行车穿越公园者太多而扰乱了公园的休闲平静的气氛而制定的,或者就是因为有骑自行车在公园穿行而撞伤游人的现象出现而制定的,自行车显然就应属禁止之列。但是小孩骑的玩具三轮车或小的电动玩具车是否能够进入公园呢?虽然我们也知道玩具三轮车或儿童手推车也是有轮子的能够载人或载物的工具,但是这些车辆并不违反该项规定制定的目的和要保护的游人安全或公园的悠闲气氛,因此它们可以被带入公园。律师在此需要就规则的原意、目的、原则和社会环境等进行论述或争论,从而确定规则的准确意思。

  社会生活的丰富和无限使得法律规则永远处于新的语境之中,语言词汇的明确内核与模糊边缘也是法律规则永远处于一种明确与模糊的转换和张力之中的原因,因此法律规则在任何一个新的案件中总是同时具有明确性和模糊性。发现特别是运用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模糊性恰恰是法律实践中最有意思、最令人心动和陶醉、最具有创造性的地方。高明的律师和法官绝对不会为模糊性的存在而灰心丧气,反而会由衷地欢迎其出现,从而进入具有挑战性的创新过程。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