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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法律地位

2017-01-20徐爱国 A- A+

  ■■新闻回放

  11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小偷逃跑路上遭车撞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偷、失主和肇事车主分别承担55%、10%和35%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方某在泉州市刺桐路偷了杨女士的自行车后逃跑,杨女士发现自行车被盗,立即雇了一部“摩的"追赶。追赶途中,方某在机动车道上被一辆大货车碰刮、碾压,造成开放性骨盆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膝开放性损伤。出院后不久,方某将失主、司机和车主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九万多元,同时向法庭请求确认自己评残后有要求被告承担伤残补助费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为逃避追赶,冒险闯入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造成本案自身的人身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司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司机系受车主雇用,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来承担。另外,失主追赶小偷,属于自助行为,但当小偷为逃避追赶而冒险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时,失主应该预见到继续追赶的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其措施不当,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共计66172.55元,方某应自行承担55%,失主承担10%即6617.25元的赔偿责任,而其余35%即23160.39元的赔偿责任由车主承担。法院同时判定,方某在取出体内的固定物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若经评定构成伤残,方某有请求伤残补助的权利。

  宣判后,原告、失主和车主均认为自己承担责任过重,表示将要上诉。

  ———此案原载《法制日报》

  “小偷"在法律中的地位,也可以构成一部“法律发达史"。在初民的小型社会,比如欧洲的爱斯基摩社会和北美早期的印第安部落,小偷小摸行为基本不受到惩罚,因为个人财产权的概念尚不发达,而且生命对于人数稀少的简单社会而言,更为重要。在小偷生命健康与被偷财物之间,法律/习俗选择了保护小偷的生命和健康。

  在古代社会,随着财产制度的出现和公共权威的形成,小偷的法律地位开始恶化。“杀死夜间盗贼"是一种正当的行为,这一点在古巴比伦法、古代希伯莱法、古罗马法,以及古代中国法中都有着类似的规定。墨子所谓“杀盗人非杀人",简要地道出了其中的道理。到了近现代以后,小偷的法律地位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以英国法为例,在早期的普通法中,“小偷"是一种不法行为人,他的生命和安全并不得到法律的保护,惟一的例外是被告直接地和残暴地攻击他。

  到1957年前后,法律改革后,小偷的生命健康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不过,法律的保护程度较低。到1984年,小偷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担“人道的责任",也就是一种公平的责任。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认为是一种法律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重视与保护。1971年,美国衣阿华州也发生过一个小偷的案件,小偷入室行窃,被房主自行设计的弹簧枪严重致残。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判定房主对小偷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中遵循的法律规则是:只有当小偷的行为直接威胁被告生命的情况下,被告才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器对付小偷,否则,被告要对小偷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理由也是讲生命的价值高于财产的价值,不过,即使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法律所遵循的原则仍然是过错原则,而不是严格责任原则。

  我们接着来看看目前的这个案件,本案件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至少有三:第一,机动车道上的卡车司机/车主是否应该赔偿小偷?第二,“摩的"追逐之“失主"是否应该赔偿小偷?第三,小偷是否可以得到伤残补助?

  从本案判决的结果上看,法官对第一个问题适用了严格责任(虽然穿上了过错责任的外衣),对第二个问题适用了过错责任,对三个问题没有做出回答。而且,在整个案件中,法官又采取了比例分担的方法,而这种“比较过失"理论的基础又是过错责任原则。让肇事司机和车主无条件地承担原告的损失,应该说是所谓公平和人道责任的表现。立法者的目的和善良用心可以理解,但是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其中,重要的是会引起法律效率的低下和成本的增加,因为实行严格责任的成本高于实行过错责任的成本,比如司机注意程度的增加,车辆保险费用的增加,间接地,公路合理使用受阻和汽车工业发展的受阻。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应该牺牲效益来促进高程度的公平?如果我们考虑到我们现有的经济水平,考虑到我们经济发展的速度,那么我觉得以严格责任取代过错责任,并不足取。要解决此类问题更完善的方法,不是单方面加大机动车主的赔偿义务,而应该通过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更好地为弱者提供救济。前者的成本只是由社会的部分人来承担,而后者的成本由全社会来承担。基于这些理由,我觉得让车主承担小偷的损失,并不合理。

  失主是否应该赔偿小偷?不能够一概而论,这要看具体的情况,比如,失主如何追逐小偷以至于小偷逃到机动车道上?小偷跑到机动车道后失主是否还在“以命相搏"?惟有具体地考察失主的行为,我们才可以弄清失主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才可以确定他是否对小偷的损害承担过错的责任。可惜,事件的报道没有提供完整的信息,因此这里无法判断。

  至于小偷是否可以得到伤残补助,则是一个比较“幽默"的问题。如果小偷可以拿到“伤残补助"(而不是后续治疗的损害赔偿),那么我感觉是:小偷不像是个应该受到谴责的偷窃者,而更像是一个因工致残的英雄。如果是这样,那么法律给我们的指引将是:这个社会是在鼓励而不是在消除违法的行为,我们的法律是在“杀富济贫"而不是公平地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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