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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德及其《纽约民法典草案》(上)

2017-02-13徐国栋 A- A+

  一、《纽约民法典草案》的背景、制定及围绕它进行的论战

  《纽约民法典草案》是英语世界的一部民法典草案,它代表了英语区人民对法典编纂观念的采纳。这种采纳具有悠久的历史。

  由于普通法的体系性不够, 在亨利八世在位期间(1509 —1547) ,英国政府首次讨论了制定一部民法典的问题。当时的红衣主教雷吉纳尔德·波尔( ReginaldPole,1500 —1558) 批评英国法混乱和不确定,建议按优士丁尼罗马法法典的模式制定法典,亨利八世本人支持这一想法,但未付诸实际行动。在爱德华六世(1547 —1553) 统治时期的1549 年,英国上议院在赞成法典编纂观念的国王的支持下考虑过把所有的普通法和制定法都收集在一部法典中的想法,但此等考虑并未导致立法行动。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1558 —1603) ,弗朗西斯·培根的父亲尼古拉·培根(时任掌玺大臣) 向女王建议把某个领域的全部法律汇集到一个制定法中,一旦这样的制定法问世,所有竞争性的法律都要停止生效。最后,要把涵盖某一领域的诸制定法汇集成一个法典。这是一个把部门法法典与总法典结合起来的法典编纂建议,已达到相当高的专业水平,但可惜未引起实际的立法行动。詹姆斯一世(1603 —1625) 是一位法典的崇拜者,他于1607 年和1609 年两年的议会开幕式上都批评了法官造法以及普通法,建议把全部的法律规则都集中到一部作品中,以便把不成文的普通法转化为丹麦式的成文法和制定法。在詹姆斯一世在位期间,弗朗西斯·培根提出了分别对制定法和判例法进行法典编纂,把它们转化为两个法典的建议并得到了国王的接受。从1616 年到1620 年,建立了有关的委员会,上议院和下议院都考虑了法典编纂方案,但最终它由于国王与议会间的紧张关系流产。此后,法学家马修·黑尔(MatthewHale,1609 —1676)写了《有关法律修正或改变的考察》,提出了与弗朗西斯·培根相似的法典编纂计划,为此,先是在1653 年,后是在1666 年,设立了委员会考虑包括制定法典的改革,但此等计划也最终流产。反复流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职业的原因是英国律师已经习惯了现在这套法律方法,一旦制定法典需要重新学习,划不来,因此他们坚决反对制定法典。

  在上述先驱者之后,杰里米·边沁(Jerem yBentham,1748 —1832) 造了Codification 一词并提出了系统的法典编纂理论。法典编纂一词来自Codex, 本来是书写用的蜡版的含义 ,后演化为“折子书”的含义,与“卷筒书”(Volume)形成对应。现在边沁把该词动词化,用来表示一种把法律体系化的立法活动。他的法典编纂视野不仅包括英国,而且包括世界。除了下文将要提及的他对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典编纂建议外,他还对俄国(建议为其制定刑法典) 、波兰(建议为其制定宪法典) 、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特里波里、阿根廷、危地马拉、印度和埃及的统治者提出过同样的建议,因此被称为“一切时代和一切人民中最大的法典迷”。对于边沁来说,这样的法典编纂是针对当时的普通法的弊端的补救。这样的弊端包括:第一,严重的不周延性。由于不面向未来,只面向过去立法,法律留下了大量的盲区,填补这些盲区靠法官立法,而这样的立法具有极大的任意性。边沁对此辛辣地说:“你知道法官如何制定普通法吗? 正像一个人为他的狗制定法律”;第二,缺乏普遍性。由于法官立法只针对具体的案件,因此制定出来的规则具有个案性,很少具有普遍性;第三,混乱性。用穆勒的话来说,边沁时代的英国法充满混乱:“在该体系中,与英国的习惯历史分离,不动产与动产,法律与衡平法,重罪,王权侵害罪,渎职,不轨行为,都成了毫无意义的词句⋯⋯每一种荒谬,每一种不法赚钱手段,都被发现有其原因”;第四,难以接近性。与“第三”相联系,除非受过极为专门的训练,一般的百姓面对这样的英国普通法只能是睁眼瞎,很难掌握之并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边沁的理想是:“掌握法典的知识便无需教授的指导,一个父亲可以在不接受任何帮助的情况下教育他的孩子学习法典”。既然法典是矫正普通法的上述弊端的手段,它就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第一,它必须是完整的,以至于无需用注释和判例的形式补充。第二,在叙述其包含的法则时,必须使每句话都达到最大可能的普遍性。第三,这些法则须以严格的逻辑顺序表达出来。第四,在叙述其包含的法则时,必须使用一致的术语,给这个作品中可能提到的每件事物以惟一的具有准确界定的术语。用1888 年5 月22 日的《纽约时报》的话来说最简单“: 我们可以把编法典的论据缩减为四个字‘公布法律’”。这些法典编纂的原则成为后来的包括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者遵循的准绳,由此使第二次法典编纂运动的成果不同于优士丁尼的第一次法典编纂运动的成果。

  在边沁之后,英国有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1790 —1859) 作为法典编纂的支持者。他关注萨维尼—蒂堡论战并支持蒂堡的观点。他的法典编纂意味着整理既有的法律,不像边沁的同一观念意味着创造或变革法律。在英国,还有许多法学家赞成法典编纂。他们有弗雷德里克·波洛克( FrederickPollock) 、荷兰德( T.E.Holland ) 、谢尔顿·阿莫斯(SheldonAmos) 、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JamesFitz jamesStephen, 他在英属印度负责过法典编纂,回到英国后起草英国刑法典) 、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兰(FredericWilliamMaitland ) 、约翰·罗米利(JohnRomilly) 、麦考雷( T.B.Macaula y) 、亨利·梅因( HenryMaine ) 、麦肯齐·卡尔姆斯(MackenzieChalmers ) 、亨利·布劳罕姆( HenryBrougham) 、詹姆斯·汉弗莱(JamesHum phre y, 他提出了英国的财产法典的草案) 、安东尼·哈蒙德(AnthonyHammond) 、西德茅斯勋爵(LordSidmouth ) 、斯坦侯普子爵( EarlStanhope) 等等。[!--empirenews.page--]

  尽管在殖民地时期的1647 年,罗德岛就制定出了自己的民刑法典(CodeofCivilandCriminal ),但美国的法典法思想主要与边沁有关,因为他首先希望在美国采取法典编纂行动。为此,他于1811 年给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 总统写信志愿为美国编纂法典。但次年爆发了美英战争,英军焚毁了华盛顿,导致麦迪逊总统没有及时回信。此时边沁发现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立法权主要在州一级而非联邦一级,于是给各州的州长写信提出同样的法典编纂建议,但只有新罕普什尔州的州长威廉·普纳姆(WilliamPlumer) 表示有这方面的兴趣,但该州的议会又无此等兴趣。尽管无人接受边沁的建议,但他成功地在美国营造了一个有利于法典编纂的氛围。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瑟夫·斯托里(JosephStor y) 在1821 年对苏弗尔克( Suffolk) 的律师们发表了一场演讲,主张首先把法的原则写在一个文本上,然后把它们组织成一部总法典。1823 年,威廉·萨姆普森(WilliamSam pson) 在纽约历史协会发表了纪念周年演讲,其中他指出了最近历史上成功的法典编纂。援引英国权威培根和黑尔赞成法典编纂的观点,预先反对了民法典专属于民法法系的观念。该演讲引发了关于法典编纂的热烈争论。蒙大拿州最高法院法官德求斯·S. 韦德(DeciusS.Wade,1871 年—1887年在任) 也主张以法典编纂矫正普通法的弊端,为此写了《法典编纂之必要》的著作。理论转化为行动,1821 年,南卡罗来那州州长托马斯·本内特( ThomasBennett ) 请求议会按照《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对包括普通法的州法做一个总修订,但这一动议由于政治原因并未以编成法典告终。

  1836 年,马萨诸塞州州长爱德华·埃弗雷特( EdwardEv erett ) 请求州议会把普通法编成法典,下院积极回应这一动议,指定了由著名法学家约翰·斯托里(JohnStor y) 领导的专门委员会。斯托里为马萨诸塞州写了《普通法的法典编纂》一文,提出了编纂而非废除普通法的观点。主张把马萨诸塞州的比较成熟的民法、商法、犯罪与惩罚法法典化。委员会最终于1841 年制定出了刑法典,但于1844 年被拒绝。1858 年,乔治亚州议会任命了一个法典委员会编纂本州的普通法、宪法、制定法、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及到目前为止在本州生效的英国制定法。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是一部4700 多条的总法典。第一部分是州的政治和公共机构,相当于宪法和行政法;第二部分是民法典;第三部分是诉讼法典;第四部分是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它于1860 年在议会通过,1861 年生效。可以说,乔治亚州的法典编纂为纽约州的类似活动提供了最近的范本。

  现在的法典编纂机会轮到了纽约,它是美国的领导性州,在这个地方产生了《纽约民法典草案》。伟大的使命要伟大的人物承担, 戴维·达德利·菲尔德( DavidDudle yField,1805 —1880) 就作为这样的角色出现了。他于1805年2 月13 日出生于康涅迪克州的哈达姆( Haddam) 的一个成功的家庭,其那个时代的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其祖父蒂莫西·菲尔德( TimothyField ) 上尉确定了美国独立战争中的战斗标准;菲尔德的父亲戴维·达德利·菲尔德(DavidDudle yField,1805 —1880) 博士在当时的耶鲁学院(后来成为耶鲁大学) 受教过,后来成为牧师和历史学家,取得了著名的威廉学院的博士学位。菲尔德是四个男孩中的老大,其三个兄弟也对所处的时代产生了影响,尤其是其中的斯蒂芬·费兹詹姆斯·菲尔德( StephenFitzjamesField ) 在其大哥的律师事务所做法律学徒,后来做了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其另一个兄弟塞鲁斯(CyrusWestField) 铺设了第一条横贯大西洋的电缆,后来成为金融家、商人。1877 年,他用从越洋电缆事业中赚得的巨资投到纽约的高架铁路系统,为了这一行为后来为其大哥的民法典通过带来了麻烦;最后一个兄弟亨利·马丁·菲尔德( HenryMart ynField ) 是牧师和作家,后来为其大哥写了传记。戴维·菲尔德像其父亲一样求学于威廉学院,其间对几何学表现出强烈的兴趣,但没有毕业就退学了,据说是因为过于调皮。似乎所有的非凡人物都有少年调皮的经历。他终其一生的性格是“刚强”( Rigidity) 、“一根筋”( Singleminded) ,这是既成其事,又败其事的性格。还有后世作家说他“自大”(Vanit y) ,“好争论”(Contentious),那就是完全坏事的性格特征了。几乎他的每个传记作家都把他描写为“有争议的法学家”。

  菲尔德从1825 年开始在纽约市附近的阿尔巴尼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学习法律——当时的美国没有法学院,法律的学习在律师事务所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3 年后他取得执业律师资格并很快成为纽约市的名律师,负责过一些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宪法案件。在19 世纪60 —70 年代,他的年收入是75000 美元,是当时美国最富的律师之一。当然, 与富有的寡妇结婚也增加了他的财产。75000 美元的年收入在一个半世纪后的当代美国也是一个好收入,在一个半世纪前的美国更是一笔巨款。1867 年,也就是在菲尔德拿这个年收入的时期,美国以720 万美元的价格就买下了整个的相当于美国20% 领土的阿拉斯加。换言之,这么多美国土地的价值不过相当于菲尔德96 年的收入。再做一个比较,到1975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才接近菲尔德百年前的年薪:62500美元。无怪乎菲尔德被其政敌列为富豪阶级。[!--empirenews.page--]

  在政治上,菲尔德是一个民主党人,当他的党主张在德克萨斯州采用奴隶制时,他转而支持共和党,该党的阿伯拉罕·林肯被指定为1860 年总统选举的候选人,菲尔德起了重要作用。可能是作为回报,林肯当总统后任命菲尔德的兄弟斯蒂芬·菲尔德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在内战以南方战败告终后,菲尔德又为南方人的权利鼓与呼。1877年,他成为国会议员延续被选为纽约市长的斯密斯·艾黎(SmithEl y) 的未完任期,从而到达了他的政治生涯的。

  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理想主义的人,菲尔德在1872 年起草了一部《国际法典大纲》,他做这一工作出于增进人类团结、减少战争危害的善良愿望。美国人总是提出这样的人类大同计划,不妨把菲尔德的制定一部国际法典的计划看作在他之后的威尔逊总统建立国联的计划的前身。这一《国际法典大纲》是一部所有带“国际”前缀的法律的集成,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海商法、国际商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就国际私法领域而言,不仅包括冲突规范,而且包括统一实体法规范,例如关于铁路、电报、邮政服务、专利、商标、版权、货币、度量衡、经度和时间、海上标志的规定。第二版还增加了关于国际汇票的规定。它旨在结束国际法规则因国家之不同而不同的状况。其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编为和平;第一分编为国际公法;第二分编为国际私法;第二编为战争。第三分编为交战方;第四分编,盟国;第五分编,中立;最后是定义和一般条款,是一个“倒总则”。全法典凡1008 条。据说这一“大纲”被英国接受。菲尔德后来成为国际法改革与法典编纂国际协会的主席。毫无疑问,上述“大纲”塑造了菲尔德的良好形象。

  然而,正如一枚硬币有两面。菲尔德也有一些不足为人道的地方。他在1869 年曾成功地为臭名昭著的投机家詹姆斯·费斯克(JamesFisk ) 和投机家杰伊·库德(Jay Could) 辩护,后两者被指控操纵艾里尔( Erie) 铁路系统牟取不法利润,他们的案件受到全国注意。菲尔德因为他们辩护受到为个人收入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的批评,有些律师甚至威胁要对他提起惩罚性诉讼。由此成立了纽约市律师协会,这是全美的第一个这样的组织。该组织寻求提高律师的职业行为标准,因为该协会的发起者认为菲尔德已贬低这一职业。看来,菲尔德的高收入要以弄脏自己的手为代价,但这种收入保证了他能承担无酬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尔后,他又为臭名昭著的“老板”威廉·马希·托维得(WilliamMarc yTweed ) 辩护,这个被告被指控贪污了600 万美元公款。接手这一案子的道德风险是如此之大,菲尔德不得不征询其儿子、两个弟弟对此的意见。其儿子也是律师,充当爸爸的合伙人,表示了反对。斯蒂芬弟弟认为可以做这个案子,塞鲁斯弟弟认为不可。正是在此案中,菲尔德与他的未来的法典论战对手卡特(JamesCoolidgeCarter,1827 —1905) 相遇,后者是代表纽约市政府的特别法律顾问之一,而菲尔德则是托维得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卡特指责菲尔德“运用一切伎俩阻碍审判的推进并产生错误的结果”

  。两人因此交恶,作为报复(这至少是卡特的行为动机之一) ,卡特最终使菲尔德主持的最重要的法典——民法典,在纽约州流产。菲尔德的法典编纂热情似乎与他与欧洲大陆的密切联系相关。1836 年,菲尔德的妻子亡故,为了缓和丧妻之痛,他到欧洲大陆游历了14 个月,以后在他的有生之年,他有59 次欧洲之行,在现在的喷气机时代,这样的洲际旅行频率也是非常高的。从他的文集来看,他参加过关于国际法典的日内瓦会议(1874 年) 、海牙会议(1875 年) 、法兰克福会议(1878 年) 。1873 年11 月27 日,他在罗马的一个宴会上发表过意大利文的演说。他是英国社会科学协会的通讯会员) ,考察了英国、法国和其他国家的法院、诉讼程序和法典。回到美国后,他就发表一些文章和小册子鼓吹法律改革,在数年内因周围人的漠不关心泄气。1846 年,他发表了《司法制度的重构》的小册子,它成功地劝说纽约州是年的宪法会议采取了有利于法典编纂的立场。1847 年,他被纽约州任命为诉讼法修改委员会的负责人。该委员会于1850 年起草出了《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典》(1885 条) ,其中的四分之一内容后来被纽约州制定为法律;次年起草出了《刑事诉讼法典》(1054 条) ,但未被纽约州制定为法律。但菲尔德最重要的工作对象是民法典。1847 年4 月8日的纽约州宪法就要求指定一个委员会起草实体法,该委员会由洛伊本·瓦尔沃斯(ReubenH.Walworth ) 、阿尔瓦·沃顿(AlvahWorden ) 和约翰·库里(JohnA.Coolier ) 构成,他们对把普通法编成法典没有信心,于是,1847 年5 月13 日,瓦尔沃斯辞职,安东尼·罗伯逊(Anthon yL.Robertson ) 接替他的位置;1848 年1 月, 库里辞职, 塞斯·霍雷( SethC.Hawley) 接任。1849 年4 月1 日,通过了一个新的法律,指定沃顿、霍雷以及约翰·斯宾塞(JohnC.S pencer) 为法典委员会的委员。1851 年,斯宾塞辞职,委员会本身被1850 年4 月10 日的法律取消。1857 年,经过菲尔德的努力,纽约州任命了由他本人挂帅的全部州法简化与系统化委员会,其成员除了菲尔德本人外,还有威廉·克迪斯·诺依斯(WilliamCurtisNo yes, 他在法典编纂完工前死亡) 和亚历山大·W. 布拉德弗德(AlexanderW.Bradford ) 。该委员会在8 年的时间内先后为纽约州起草了政治法典(1860 年,1126 条) 、民法典(1862 年) 、刑法典(1864 年,1071 条) 。菲尔德本人对前两部法典负责,诺依斯承担刑法典的编纂。[!--empirenews.page--]

  1862 年完成的民法典凡1642 条,分为四编。第一编是人;第二编是财产;第三编是债;第四编是一般规定。按照委员会取得的授权,全部民法典条文都是对存在于纽约州普通法的整理,并稍有增删,不是对普通法的根本改造。菲尔德委员会起草的诸法典只有刑法典于1881年——在它起草出来17 年后——被纽约州采用。《政治法典》得到了部分采用。民法典则遭到了夭折的命运。

  它于1862 年草成并出版,但在3 年后才被提交州议会,这显然是由于内战(1861 —1865) 的耽误。战后,纽约州政府像联邦政府和其他州的政府一样,有许多紧迫的事情要做。此时,经过内战的洗礼,美国人的意识形态发生了变化,19世纪初期有的仇英并亲法的态度消失了,对德国学术,尤其是对萨维尼学说的兴趣日益增长。发生了对普通法价值的重估。这两个东西都是反对法典编纂的。而且,体系书既是法典的前身,在一个承认学说的法源地位的国家它又可以取代法律达到使既有法律有序化的目的。那些主张法典编纂的战前的法学家现在已把想法变成行动,詹姆斯·肯特做了布莱克斯通在英国做过的,写了《美国法律评注》;斯托里则写了经典的《冲突法评注》、《美国宪法评注》、《代理法评注》、《财物委托法评注》、《期票法评注》等,它们对消除普通法的遭到批评的弊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而使法典编纂的需要变得缓和。最后,纽约州通过法典的程序复杂,议会要逐条讨论,为此要召开特别的议会会议,这也使议会对通过一部大型的法典充满犹豫。到1870 年,纽约州议会似乎已放弃了它自身委托起草的几个法典草案,因为它抛开它们修订本州的制定法。这促使菲尔德加力进行其游说活动,1873 年,他在议会做这种性质的演讲,威胁说纽约州自己命令起草的法典被西部州采用后,有“返销”纽约州的可能。这种游说的效力尽管来得迟缓,但毕竟来了。

  1881 年,菲尔德的刑法典得到纽约州议会的通过。在1882年之前,其民法典在下院通过四次,在上下两院同时通过两次。通过的过程颇有戏剧性。1876 年,纽约州议会组织了一个由资深律师蒙哥马利·斯鲁普(MontgomeryThroo p) 挂帅的委员会大幅修订菲尔德的民事诉讼法草案,完成了第一部分并获得了议会通过。正在从事的第二部分遭到了菲尔德的反对,为了消除此等反对,斯鲁普与菲尔德做了一笔交易:后者放弃反对修改民事诉讼法,前者保证民法典在议会获得通过。于是,民法典在一天的两个小时内获得了通过,但均遭州长路求斯·罗宾森(LuciusRobinson,1880 —1886) 否决,因为他不敢承担把他们的名字与改变了法律实质的改革联系在一起的责任。当新的支持力量聚集起来并且新州长戴维·希尔(DavidB.Hill ) 也支持该法典时,人们建议于1884 年再审议一次。1882 年,专门为了对付菲尔德的职业操守失检行为而成立的纽约市律师协会设立了一个敦促拒绝提议中的民法典特别委员会反对这部民法典。该协会请求菲尔德的老对手、共和党人卡特出战菲尔德。

  卡特亦非等闲人物,他于1824 年10 月14 日出生于马萨诸塞州的兰开斯特的一个贫困家庭,1850 年毕业于哈佛大学,1853 年再从同校的法学院毕业。在那里,他通过学习路德·库欣(LutherCushin g, 萨维尼的弟子) 的罗马法研究导论课程中知晓了萨维尼的历史法学理论。他后来担任过美国律师协会主席、纽约州律师协会主席、纽约市律师协会主席。从1846 年开始,他就反对菲尔德的民事诉讼法典。1883 年,他发表了一篇题为《我们的普通法的法典编纂》(1884 年) 的挑衅性文章反对制定民法典。菲尔德写了《把我们的普通法编成法典:对长篇大论的简短回应》的文章应战。由此爆发了《纽约民法典》论战(其时,《纽约民法典草案》已在加利福尼亚州和达科达州采用) 。双方各有大将出战,乔治亚州的亚历山大·罗顿(AlexanderR.Law ton) 和路易斯安那州的约翰·亨利·威格莫(JohnHenr yWigmore) 就站在菲尔德方面。前者基于乔治亚州二十多年来把普通法编成法典的经验对法典的价值做出了积极的评价;后者利用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典编纂经验做了同样的论证。另外,著名律师罗伯特·拉德娄·缶勒( RobertLudlowFowler ) 于1884 年写了《纽约州的法典编纂》支持菲尔德。菲尔德方面还有些人匿名参战,这出于他们作为律师不能得罪卡特掌控的纽约市、纽约州律师协会的关系。

  纽约商会(NewYorkChamberofCommerce ) 也站在菲尔德方面,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支持菲尔德的计划。《阿尔巴尼法律杂志》(AlbanyLawJournal ) 也站在菲尔德方面。那些在论战前或论战中采用了《菲尔德法典》的州及相应的人物则以一种更有力的方式支持菲尔德。卡特方面参战的有乔治·亚当斯( GeorgeH.Adams,1851 —1911, 新罕普什尔州众议院) 、布利克尔·密勒(BleeckerMiller,1805 —1877, 纽约州议会议员) 、乔治·里弗斯( GeorgeL.Rives, 纽约政治家) 等。从这些参战人物的籍贯来看,论战并非纽约性的,而是全国性的。《晚邮报》( EveningPost ) 以及《民族》(Nation) 杂志则站在卡特的方面,前者频频发表社论攻击菲尔德的计划,后者则是发表卡特的《我们的普通法的法典编纂》媒体。[!--empirenews.page--]

  卡特反对法典编纂的理由从击破支持这种编纂的理由着手:在法典编纂者看来,法典是对法官立法的弊端的补救。而卡特认为,法官并非立法,而是“在社会的正义标准中,或在此等标准所由来的习惯或习俗中找到其判决的理由”。这样,法官立法只是表象,实质是不确定的人民在日常的互动中立法,法律的本质因而是习惯法。而制定法常常与这种习惯法冲突,它们因此变得无用。不愧为当时的名律师,卡特的这一论据角度极刁,首先,它极大地破毁了反对普通法者的重要理由——支持法典编纂者经常说未经选举产生的法官制定法律不符合民主制,卡特在这里说作为习惯法的普通法实际上是人民为自己直接立法,比经过代议制民主程序制定的制定法还要民主呢! 其次,通过运用这一论据,卡特避免使用菲尔德自进行法典编纂活动以来就经常批驳的反对法典编纂的三大理由:无预见未来性、不灵活、不确定,找一个菲尔德不熟悉的角度开刀。确实,在菲尔德的《把我们的普通法编成法典:对长篇大论的简短回应》一文中,找不到一点对这一理由的正面回应。学徒出身的菲尔德显然不大了解哈佛出身的卡特观点的来龙去脉从而有效地实施批驳。

  卡特攻击菲尔德的这一暗器来自大西洋彼岸的萨维尼。萨维尼在与蒂堡关于是否要马上制定《德国民法典》的论战中提出了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其一,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是人民的共同意识的表现,法律因而本质上是习惯;其二,与这种共同意识一起,法律在“内部的、默默地操作着的权力”的驱策下,有机地随时间推移而生长,因而法律是一种受制于经常的变化的进化现象,只能在它的历史范围内才能被正确理解。显然,萨维尼的第二个论点是卡特反对菲尔德法典的主要论点的来源。不过,他与萨维尼并不完全相同。后者只是主张德国当时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在将来的适当时机,这样的法典还是要制定的,而卡特永久地反对制定法典,因为他认为法典是无用的,它像一个小的容器,装不下实际生活中的法律的庞大内容,而且它把原则与事实剥离开来,从而使法律失去了活力。

  除了理论上的反对论据外,菲尔德的论敌们还提出了政治性的和技术性的论据。首先是法典编纂是否损害经济自由问题。立法是立法权干预社会生活的最痛快方式,法典编纂是立法的超级形式。而卡特历来反对立法权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以维护经济自由,坚持自由放任主义。

  在他后来的律师生涯中,在美国最高法院于InreDu pre,143U.S.110,12S.Ct.374,36L.Ed.93 (1891) 一案中反对国会具有把通过邮件发布彩票的行为定为犯罪的权力;几年后,还是在这个美国的这个最高司法机构,卡特又在Smythv.Ames,169U.S.466,18S.Ct.418,42L.Ed.819 (1898) 一案中否认内布拉斯加州政府具有强制铁路公司压低运费以改善该州的农民的经济状况的权力。

  从这个角度看,赞成法典编纂者为国家干预主义者,反对法典编纂者为经济自由主义者。其次是法典编纂是否被其主张者当作谋求自己或自己所属阶级利益的问题。从论战双方主将的出身来看,菲尔德出身贵重,长成豪富;而卡特出身贫寒,两者尽管后来都属于收入较好的律师阶层,但服务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前文已述,菲尔德多次为侵害公共利益的客户服务,帮助他们逃脱法律的惩罚;而卡特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政府机构,他为纽约市政府服务改善市政系统,他为纽约州服务帮助控告腐败分子托维得。如前所述,纽约市律师协会是专门为了解决菲尔德的律师职业道德问题而建立的,卡特则担任了该协会五个任期的主席,这一对比足以证明这两个纽约市当时的名律师不同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风纪。因此,在论战中反对者质疑菲尔德法典背后的阶级利益考虑并非奇怪,纽约市律师协会暗示它是富豪集团的一个阴谋也很自然。乔治·亚当斯批评它允许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设立信托,成为信托的受托人;布利克尔·密勒批评它允许为任何目的设立法人,而对此等法人的管理人员对公众和股东的权力和义务没有界定;乔治·里弗斯则批评它解脱大铁路公司对铁路沿线土地所有人、受害乘客、雇员和路人的责任。不独此也,他还批评菲尔德民法典有利于高架铁路。而菲尔德的诉讼客户杰伊·库德恰恰在1881年通过一系列在道德上成问题的操作取得了对曼哈顿的高架铁路的控制。而戴维·菲尔德的越洋电缆发明人兄弟塞鲁斯·菲尔德取得了对另一条高架铁路线的控制。经过这样的指控,菲尔德编纂民法典的目的就变得说不清了。学术问题变成了人品问题,反对派毫不手软地利用这一可做的文章。于是,有人说:“由果知树,沼泽不会出净气”;还有人直截了当地说菲尔德先生是“全恶之鸟”。

  也有一些完全技术性的批评,例如第1013 条(本译本中的第809 条) 关于个人服务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被批评为与自然权利抵触;第975 条(本译本中的第782 条) 关于高利贷的规定受到严厉批评,因为它没有禁止这种交易,只是允许受害当事人撤销它,等等。

  看来,纽约民法典论战并非完全理论上的,而且是政治上的、人品上的,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攻击奏了效,最终的结果是《纽约民法典草案》的失败。1887 年3 月23 日(此时,菲尔德与纽约州议会的关系恐怕已经搞得很僵了,因为他在1879 年2 月对布法罗的法科学生的演讲中已毫不客气地批评这个议会拒绝遵守30 年前委托专家进行法典编纂的宪法,而该议会是宣了誓要服从这一宪法的) ,卡特在纽约州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作证,发表了《反对确立民法典的法案》(OppositiontotheBilltoEstablishaCivilCode,BeforetheSenateJudiciar yCommittee ) 的证词。它是《纽约民法典草案》的临终弥撒,在这个场合,它被议会最终拒绝。[!--empirenews.page--]

  纽约民法典论战持续了四年(从1883 年卡特发表其萨维尼式的论战论文到1887 年他在纽约州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作证) 。此后,菲尔德就把主要学术活动精力投入到《国际法典大纲》的制定上去了(1886 年9 月首次在曼彻斯特向英国社会科学促进协会提出制定《国际法典》的建议) 。《纽约民法典草案》尽管在本州已死亡,但继续在外州延续其生命。到1933 年,还最后一次在关岛爆发出其生命的火花。在本节的最后,我想谈一点我对《纽约民法典草案》失败原因个人认识上的变化。在我的博士论文中,我曾以为卡特所持、表现为如下话语的不可知的认识论是《纽约民法典》失败的主要原因:“科学仅仅是对事实的整理和分类,具体案件的实际判决就是事实。它们只有在进入存在后才能被观察和分类,例如在判决作出后这样做。因此,要求法律科学为未来制定法律规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换言之,法学家或法典编纂者不能对未知世界的人类行为进行分类并继而就它们制定法律,正犹如博物学家不能对未知世界的动植物进行分类一样”。经过本研究我发现,在认识论问题上,卡特和菲尔德实际上都是不可知论者。菲尔德在多处地方明确地说,“ 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或收集并安排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并解决,以便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应对人类事务中的每一个偶然事件, 是不可能的”。其《民事诉讼法典》有一个条文专门表达了他的这种立法认识论:“如果发生一个案件,根据本法典没有执行或保护权利的诉讼或没有对抗过犯的补救或预防措施,在必要的范围内,可从此采用使用中的惯例,以防止正义受挫”。既然如此,民法典的涵盖面到底有多大呢? 菲尔德宣称:“委员会可以合理地试图收集、浓缩并安排那些一般的和综合的行为规则,它们以基本原则为依据,得到了法律或理性的承认,由此尽可能就关于人和财产的权利提供指南”。这里采用了有限法典理论,通过它,《纽约民法典草案》只有1642 条就不难理解了,并可以得出不可知论并不必然排斥法典法的立法形式的结论。由此产生了如何填补法典必不可少的漏洞的问题。菲尔德提供了以类推和有限的法官立法加以解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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