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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埃及民法典》:浴水中的婴儿(下)

2017-02-13徐国栋 A- A+

  五、 1948 《埃及民法典》的影响

  1948年《埃及民法典》在非洲- 西亚伊斯兰世界中有巨大的影响,它成为主要的阿拉伯国家的民法典的蓝本, 其影响范围包括叙利亚( 1949 ) 、伊拉克(1951) 、利比亚( 1954 ) 、卡塔尔( 1971 ) 、索马里(1973) 、阿尔及利亚(1975) 、约旦(1976) 、苏丹(1971和1984) 、科威特( 1980) 、阿联酋( 1985)等10 个国家。以下按制定的时间顺序分别介绍受1948年《埃及民法典》影响的诸阿拉伯国家民法典。

  叙利亚。该国也曾是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故曾适用《玛雅拉》。一战后,叙利亚被国联正式确认为法国的托管地(Mandate ) , 一直到1946 年取得独立。叙利亚1949 年就制定了埃及模式的民法典。其结构为:序题;第一编,债或对人权;第二编,物权。这完全与1948年《埃及民法典》的结构一致。凡1130条,比1948 年《埃及民法典》的1149 条少。

  桑胡里并未直接参与过《叙利亚民法典》的制定,但该民法典深受桑胡里民法典的影响。伊拉克。前文已述,桑胡里曾在这里着手过民法典起草,该计划因为政治原因流产,上个世纪40 年代,伊拉克重启了这一计划。桑胡里于1943年被邀重返伊拉克继续他未完成的工作,主持由伊拉克法学家组成的起草委员会,主要采用埃及民法典草案作为工作基础。1946年草成, 1951年9月8日成为法律。《伊拉克民法典》与其他受桑胡里民法典影响的民法典不同,它是与蓝本同时进行的。桑胡里对它评价甚高,说它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结合伊斯兰法理和现代西方法的第一个现代法典”,此语大概是对《埃及民法典》中西方因素大于伊斯兰因素的事实的间接承认。《伊拉克民法典》分为一个序题和两编,每编下辖两个分编。第一编是个人的权利,其下的第一分编是债的一般;第二分编是有名合同;第二编是物权,其下的第三分编是主物权;第四分编是他物权。这一结构与1948年《埃及民法典》一致,不过把序编变成了序题而已。

  利比亚。利比亚也曾为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曾适用《玛雅拉》。1951年独立于法国和英国统治者。1953年,桑胡里来到这个国家帮助制定民法典,主持第一个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利比亚、英国、意大利和黎巴嫩的专家组成,它后来被由利比亚和埃及人组成的第二个起草委员会取代。他们起草的民法典分为一个序题和两编,每编下辖两个分编,其编制与上述《伊拉克民法典》无异,故不重复。凡1151条,比《埃及民法典》多两条。它对埃及蓝本的改动源于利比亚的伊斯兰法属于马立克派,埃及的伊斯兰法属于哈乃菲派的事实,所以,对《埃及民法典》中关于先买权等制度的规定做了马立克派化的处理。

  索马里。索马里曾为意大利殖民地,后来被联合国委托意大利管理,于1961年独立, 1973 年制定了《索马里民法典》。其时,桑胡里已为古人,不可能参与这部民法典的制定。但《索马里民法典》的如下编制与《埃及民法典》的高度一致,证明受到后者的不同一般的影响。《索马里民法典》的编制如下:序编是一般规定,包括法律及其适用;法律和法,法律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冲突;自然人、法人、协会、基金会、物和财产的分类等问题。第一编为债与对人权,分为债的一般和具体合同两个分编;第二编是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个分编。

  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利亚曾为法国殖民地, 1962年独立, 1975年制定了《阿尔及利亚民法典》。桑胡里不可能参与该民法典的制定,但其民法典直接被作为阿尔及利亚人的蓝本,不过稍加修改而已。《阿尔及利亚民法典》把《埃及民法典》的序编改成了第一编,内容不变;另外把《埃及民法典》的第二编分解为主物权和他物权两个独立的编。条文数目为1003条,比《埃及民法典》少了100多条。约旦。约旦也曾为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曾适用《玛雅拉》。奥斯曼帝国崩溃后, 1921年成为英国托管地,于1946年独立。1976 年,约旦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桑胡里在1966年被邀参与其起草,由于健康原因未成其事。其结构为一个序题和4编;第一编,对人权,这是债的别名;第二编,合同;第三编,主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凡1449条。不难看出,这一结构不过是取消《埃及民法典》中的编的设置,把它的分编上升为编,并大致调整其名目而已。条文增多,乃因为补充了一些《埃及民法典》中没有的制度,例如占有。由于继受埃及法,在最近出版的《约旦民法典》的评注版中,饱含着对埃及法院的判决的援引。

  苏丹。苏丹曾为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后来成为英国殖民地,于1956 年独立。1971 年,采用了埃及模式的民法典,两年后它又被废除,回到英印体制。1984年,制定了《民事交易法典》,它受《约旦民法典》的影响。于是,转了一个弯,还是受到了《埃及民法典》的影响。

  科威特。约旦也曾为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曾适用《玛雅拉》。1899 年成为英国的保护国。1961 年独立。在此之前的1959年,桑胡里就被邀来到这个国家帮助制定民法典,他认为一部综合的或广被接受的民法典不适合于科威特,代之制定了1961年《科威特商法典》。其中,整个的关于债的一般的第二编取自《伊拉克民法典》的相应部分,另外的部分属于《玛雅拉》。这部混血儿式的商法典于1981年2 月25 日废除, 代之以一部综合的民商法典。它由一个通则开头,下分两编。第一编,对人请求权和债,下辖两个分编。第一分编,债的一般;第二分编,有名合同;第二编,权利,下辖两个分编。第一分编,基本权利,包括所有权、从所有权派生的权利;第二分编,从权利担保,是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凡1082条。看到这个结构,就可以知道它对《埃及民法典》的模仿程度了。[!--empirenews.page--]

  卡塔尔。卡塔尔也曾经是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1882年成为英国的保护地, 1916年成为英国的保护国。1971年独立, 同年8 月25 日制定了《民商法典》,其蓝本是1961年的《科威特商法典》。它起于一个序题,分为5编。第一编,债的一般;第二编,商行为、商事和商事企业;第三编,有名商事合同;第四编,商业票据;第五编,破产与重整(此编仅一条) 。凡474条。不难看出这一法典的结构与《埃及民法典》结构的关联。其第一编和第三编在《埃及民法典》中有对应物。其他三编都是采用民商合一体制的成果。至此,桑胡里民法典的模式有改进型了:民商合一的改进型。顺便指出, 1948年《埃及民法典》从属于民商分立体制,埃及在这一民法典之外有商法典。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于1892年成为英国的保护国。1971年独立。1985年12月公布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民事交易法》,它以《科威特商法典》为蓝本。分为通则和四编。在通则中,规定了法律及其适用;特定的法律术语和解释规则;权利的证据等。第一编为债的一般;第二编为合同;第三编为对物的原始的权利;第四编为对财产的担保,凡1528条。这一民事交易法的结构与《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很类似,可以认为它是对《埃及民法典》的间接继受。

  以上为比较直接地体现了《埃及民法典》影响的民法典,有研究者认为,黎巴嫩、巴林也受到了《埃及民法典》的影响。这样的说法值得深究,就黎巴嫩而言,它没有一部综合的民法典,只有1930年的《财产法典》和1932年的《债与合同法典》,它们的颁布时间在1948年《埃及民法典》之前,说它们受到了后者的影响,似乎说不过去。不过,黎巴嫩《债与合同法典》分为债的一般和关于某些合同的特别规则两编,这种安排与《埃及民法典》第一编的结构一致。不排除黎巴嫩《财产法典》与《埃及民法典》第二编结构一致的可能,如果是这样,似乎倒可以证明桑胡里的《埃及民法典》结构设计受到了黎巴嫩立法者的影响了:把后者的两部法典合成为一部,保留其结构,加上一个序编,就成了《埃及民法典》的结构。就巴林而言,它只有1969年的《合同法》、1970年的《民事侵权行为法》,以及颁布年代不详的《商业公司法》、《代理法》、《劳动法》、《专利和商标法》和《海商法》,也没有一部与《埃及民法典》对应的民法典,如果这些法律中的某些受到了1948年《埃及民法典》的影响,肯定采取了非常间接的方式。

  综上所述,《埃及民法典》的影响及于非洲和西亚的伊斯兰国家。受影响的非洲国家有利比亚、索马里、阿尔及利亚、苏丹;受影响的西亚国家有叙利亚、伊拉克、卡塔尔、约旦、科威特、阿联酋等国家。据说,阿拉伯半岛上的国家,只有沙特阿拉伯除外,都继受了这部民法典,这标志着埃及法系的独立存在。这可是新埃及法系了,它的存在见证了埃及至少在法律上的地区大国地位。有人说,埃及虽然永远不能领导一个统一的非洲,但它已经采取许多的步骤来表示它既是一个非洲国家,也是一个中东国家。在《埃及民法典》横跨西亚和非洲发生影响的意义上,这一论断也是对的。

  在继受《埃及民法典》的方式上,有桑胡里参与起草型和不参与起草型两类,前者有如伊拉克、利比亚、约旦、科威特;后者有如其他6国。另有直接受影响型和间接受影响型两类,后者即通过从《埃及民法典》派生的民法典间接受《埃及民法典》影响的类型,有如《阿联酋民事交易法》、《卡塔尔民商法典》、《苏丹民法典》。在《埃及民法典》的传播过程中,已产生了一定的变体,有如把桑胡里的民商分立模式改成民商合一模式的《卡塔尔民商法典》,由此,桑胡里创立的模式在运用中得到了发展。

  够了! 在世界民法典之林中,除了《法国民法典》(直接影响48 个国家) ,有这样广泛影响的民法典还没有。《德国民法典》算一部有广泛影响的民法典,但直接受它影响的国家不过日本、泰国、1949年前的中华民国和韩国4国。而且,许多国家受《法国民法典》影响,至少起初是出于法国炮舰的压力。《埃及民法典》能直接影响十几个国家,夫复何求?要命的是,它本质上是殖民主义的遗产,这样性质的遗产受到如此广泛的欢迎,说明了什么呢? 或许可以说,殖民主义是传播文明的一种粗野方式。方式尽管粗野,文明毕竟被传播了。

  《埃及民法典》还可能产生泛国家的影响,它可能成为制定跨国性阿拉伯民法典的基础。从学理上看,它还促进了阿拉伯民法的形成。

  六、结论

  1948年《埃及民法典》主要是混合法庭留下的果实。在殖民主义终结之后,埃及人保留了这一果实,像保留殖民者留下的洋房一样保留了他们的立法——司法经验,这是一个反项羽的安排。遥想秦朝末年此公进咸阳的时候,一把火烧掉了阿房宫,而且想把秦朝的典籍也一火焚之,幸亏被萧何抢下,如此才汉承秦律,法统代代相传,一直到清末变法。萧何一何智,项羽一何愚! 此乃不刊之论。奇妙的是,《蒙特娄公约》生效后的埃及人与远远早于他们的萧何发生了心灵共振,做出了一个智的选择和安排。在埃及的历史上,外国法如走马灯般来来往往,呆的时间长了,就不被作为外国法,而作为固有法看待,这可能是埃及人做出如此选择的原因。[!--empirenews.page--]

  但《埃及民法典》在国外香飘万里之际,在本国却遭到了传统主义的攻击。1978 年,正是约旦根据《埃及民法典》制定自己的民法典的前夜,是年的12月17日,埃及却设立了特别委员会研究沙里亚法的法典化问题。1982年,诸草案完成,它们是1000 多条的《民事交易法》、181条的《证据法》、443条的《海商法》、776条的《商事法》。如果它们成为法律,意味着桑胡里民法典寿终正寝,幸好未发生这样的事。危机并未结束,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伊斯兰复兴运动使《埃及民法典》的正当性再次受到质疑。1980年,这正是《埃及民法典》在科威特受到模仿的一年,埃及颁布了新宪法,它规定伊斯兰法是立法的主要来源,由此引发了1948年《埃及民法典》与伊斯兰传统不合的有关规定的合宪性问题。1985 年,埃及最高宪法法院以法无溯及力为借口,拒绝了传统主义者宣告承认利息的《民法典》第226 条、第227 条和第228条违宪的要求。总之,目前的《埃及民法典》活得很好,仍然作为埃及法治的脊梁骨存在,所以,我们是作为活法,而非作为文物翻译出版这部民法典的。

  Abstract: In many Asian - African countries, the making of civil code was subject to the background of conflict between the Asian - African civilization and the European civilization, so did the civil code of Egypy. In the p rocess of conciliating this conflict, mixed - court appeared in Egypy and theMixed Civil Code and the National Civil Code as the achievement thereof came into being. This two civil code were the p ioneers of the current Egyp tian Civil Code, and the latter hadextensive influnence on the making of civil code in at least ten Asian - African countries, and thus formed a new Legal System of Egyp t. So we can see that legal achievement of the colonialism and the consular jurisdiction may not be comp letelydenied.

  KeyWords: consular jurisdiction; mixed - court; civil code; The Legal System of Egy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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