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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上)

2017-02-13徐国栋 A- A+

  [摘 要]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导致双轨生殖体制的形成,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各国纷纷以立法应对。其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就是受精胎胚的法律属性问题。各国在理论以及实践中分别作出不同的回答,包括主体说(分为有限自然人说和法人说)、客体说(分为财产说和私生活利益说)以及中介说。其中中介说作为一种最有解释力的理论为多数国家关于人工辅助生殖的立法奉行。采用中介说,是我国民法立法的不二选择。

  [关键词]受精胎胚 主体说 客体说 中介说

  一、双轨生殖体制的形成与各国和国际社会的法律应对

  据统计,在异性夫妻中,有15%的不育症发生率。35%的配偶不育的原因在丈夫,40%的配偶的不育的原因在妻子,25%的配偶不育的原因来自两者。2就总数而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的报告,全球有8千万人患不孕症。3为了保障这种“另类”人群的生育权,4诞生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它分为人工授精(其中又分为同质授精和异质授精)和体外受精两个类型,其中的体外受精或试管授精技术((IVF)主要用来解决妻子原因的不孕问题。5人们首先在兔子、老鼠等动物身上做试验,从1940年起,这种试验开始扩展到人类,很早就完成了试管授精,但都不能维持胎胚的生命到5一6天以上。在1960-1961年之交,一名意大利人完成了几枚试管胎胚的培育,其中的一枚存活了将近60天。这一比较成功的试验由于天主教会的干预终止,因为天主教认为惟一允许的人类生殖形式是夫妻在婚姻内的性交生殖。在生殖中采用人工手段只有在不取代而是帮助夫妻的性行为的范围内才是允许的。6显然,完全与性交脱钩的试管授精生殖不在允许的范围内。它在意大利找不到自己的地方,遂移师英国。1978年7月25日,在该国诞生了第一位试管婴儿路易丝•布朗(Louis Brown),这标志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成熟和商业化运用。7到1985年,通过体外受精技术出生的婴儿还在700人到1000人之间。8而到1993年,仅在美国和加拿大,就有41209个运用这种技术的病例了。9在几年前的欧洲,试管婴儿只占新生儿总数的1 %10到2004年4月20日,全球已有100 万通过体外受精技术出生的人。在某些欧洲国家,运用这种技术出生的婴儿已占新生儿总数的5%11 在试管授精技术的最早诞生地意大利,到目前为止已有5万通过这一技术出生的人。12

  以上是国外的情况。就我国而言,1988年3月10日,首例试管婴儿郑萌珠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诞生。13截至2004年,该院为5000余名不孕患者实施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技术,已有1000多个健康婴儿出生。14现在全国开展不孕症治疗的中心大概有200家,具备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心大概有10家左右。15从这一数字可以推算全国试管婴儿的大致总数。

  试管婴儿技术的基本特征是配于来自亲体或供体,在体外受精后植人受体,由此人类生殖与性交脱钩,过去的性交生殖的单轨制被性交生殖与非性交生殖的双轨制取代。可以说,传统民法中的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亲子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继承制度、物的制度等,都是以性交生殖为基础的。非性交生殖或体外受精技术的产生和较广泛使用,作为其运用结果的100万人的存在,对传统的上述法律制度的可适用性提出了挑战,各国纷纷以立法应对。为了立法,首先需要理论研究。英国政府于1985年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探讨试管婴儿技术的成果与潜在发展的伦理意义并提出有关的政策,其工作成果为Warnock报告,它把非性交生殖条件下出生前的生命发展分为3个阶段:第一是准胎胚阶段(或受精卵阶段)。准胎胚指处于分裂过程中的细胞,它只有1/10毫米大;第二是胎胚阶段;第三是胎儿阶段。第一阶段是完成植入前的阶段,持续大约14天,这是受精卵可以在试管内保存的极限。这一天数具有3个意义:首先,14天后准胎胚会形成神经冠,因此,在形成神经冠之前,准胎胚没有痛感,对操作它们的行为没有感觉;其次,须在这一天数前完成植入;最后,由于胎胚在14天前尚在分裂,例如分裂成双胞胎,准胎胚因而不能被视为人类个体。第二阶段从受精卵植入开始至以后的两个半月,其间,发育出脑和心、身体的结构、头、躯干和四肢等。第三阶段从受孕两个半月开始到完成分娩,胎胚具有人的外形和成型的器官保障在分娩后能够存活。16这一报告把出生前的人类生长过程分为物和人两个阶段(详见后文),这种二分法对多个国家的人工生殖立法产生了影响。在具体的立法上,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先着一鞭,于1986年颁布了《人类胎胚法》( Human Embryo Statute);以色列于1987年颁布了《公共健康(体外受精)条例》[ Public Health ( Extra- Corporeal Fertilization) ] ;17西班牙于1988年颁布了《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 Ley sobre Tecnicas de Reproduccion Asistida) , 2003年11月21日,在上述法律颁布15年之后,又颁布了当年的第45号法律对它进行修正;瑞典于1988年制定了《试管授精法》( Vitro Fertilization Act);[ 3 ] ( P244)英国于1990年11月1日颁布了《人类授精和胎胚法》( 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ct);18德国于同年12月13日颁布了《胎胚保护法》( Embryonenschutzgesetz);奥地利于1992年颁布了《关于医学辅助生殖的联邦法》( Federal Law Regulating Medically Assisted Procreation)并修改了其《普通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19法国于1994年制定了《关于捐赠人的身体部分及派生物、医学辅助生殖和产前诊断法》( Law on Donation and Use of Human Body Parts and Derivatives Medically Assisted Procreation,and Antenatal Diagno-sis) , 2004年7月8日又颁布了《生物伦理学法》( Bioethics Law)取代了1994年的法律;哥斯达黎加于1995年3月3日颁布了《辅助生殖技术条例》( Regulaci6n de la Reproducci6n Asistida);20冰岛于1996年5月29日颁布了《人工授精法》( Artificial Fertilisation Act);土耳其于同年制定了《试管授精和胎胚移转中心条例》( Regulation on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Centers);丹麦于1997年制定了 《人工生殖法》( Act on Artificial Procreation);21芬兰于1999年颁布了《医学研究法》( Act on Medical Research),其中涉及人工生殖技术问题;22立陶宛于2000年5月11日颁布了《生物医学研究伦理法》( Law on Ethics of Biomedical Research);斯诺文尼亚于2001年颁布了《医学辅助生殖法》( Law on Medically Assisted Reproduction);希腊于2002年颁布了《医学辅助生殖法》( Law on Medically Assisted Reproduction) ;荷兰于同年7月颁布了《胎胚法》( The Embryos Act);乌拉圭于2003年6月2日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条例》( Tecnicas de Reproduccion Humana Asistida Regulacion) ;23挪威于同年12月颁布了《运用于人类医药的生物技术法》( Law on the Use of Biotechnology in Human Medicine) ;韩国于同年颁布了《生命伦理学法》;24意大利于2004年2月19日颁布了《医学辅助生殖规范》( Norme in Materia di Procreazione Medicalmente Assistita);比利时于同年5月11日颁布了《试管胎胚保护法》(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Embryos in Vitro) ;加拿大于同年2月11日制定了《关于人类辅助生殖和有关研究的法律》( An Act Respecting Assisted Human Reproduction and Related Research);瑞士于同年11月通过全民公决制定了《关于对剩余胎胚进行研究和胎胚干细胞的联邦法》( Federal Act on Research on Surplus Embryos and Embryonic Stem Cells)。以上是有正式的立法的国家,就正在准备有关草案的国家而言,秘鲁于1995年制定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立法基本原则》( Base para una Legislacion sobre Tecnias de Reproduccion Humana Asistida);25截至2002年9月,阿根廷有了至少3个《医学辅助人类生殖法草案》( Proyecto de Ley de Reproduccion Humana Medicalmente Asistida),即佛科(Foco)小组的草案、马丁内兹( Martinez)小组的草案和奥尔特加(Omega)小组的草案,但阿根廷尚未把这些草案转化为法律;26葡萄牙有了《医学辅助生殖法草案》( Draft Law on 1Vbdically Assisted Procreation);卢森堡有了《医学辅助生殖法草案》(Pre一draft on Medically Assisted Procreation)。27可惜这些草案的产生年代不明。[!--empirenews.page--]

  以上是以一揽子方式回应新的生殖技术的立法例或准立法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在这方面做出了局部的回应。例如,美国众议员林德赛•格拉汉姆(Lindsey Graham)于2001年提出了《未出生的暴力犯罪受害人法》( Unborn Victims of Violence Act),该法案尽管未获通过,但充分表现了其提出者把胎胚主体化,以遏制母亲的流产权之旨趣。28日本妇产科学会于1983年10月的《会告》中指明了“关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意见”,又于1997年5月的《会告》中指明了“关于非配偶间的人工受精和精子提供的意见”,于2004年4月的《会告》中指明了“关于‘基于胚胎提供的生殖辅助医疗,的意见”,这些规章属于医师协会行业自律规则。29在解释上,日本学界或司法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对冷冻受精卵不适用民法第886条关于胎儿的特别规定,形成两种生殖方式产生的胎胚在法律上处遇不同的局面,遭到学者的批评30。2003年的巴西新民法典第1597条第3一5款对人工辅助生育子女做了规定。它推定通过以下方式出生的孩子为婚生子:1.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通过人工受孕出生的孩子,即使该活动是在丈夫死后进行的;2.用夫妻双方储存的精子和卵子受孕形成的胚胎无论在什么时候出生的孩子;3.在事先得到丈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受孕产生的孩子31。2003年3月1日的《波多黎各民法典草案》第一编第3条第4款规定“怀胎始于自然受孕或胎胚被植入怀胎之母的子宫中”,反映了两种孕育方式并存的当代技术现实,尽管它从属的民法典草案并未全面地回应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32

  除了单个国家的立法外,还出现了涉及体外受精胎胚的国际公约。1997年的《欧洲人权与生物 医学公约》由于各国立场不一致,没有就出生前的人类的主体资格问题作出规定,但在第18条第1

  款规定,在进行法律允许的胎胚试验时,应保证适当地保护此等胎胚。第2款禁止为试验目的生产人 类胎胚。这主要是防止从胎胚中提取干细胞,这样做要摧毁胎胚。33肯定了新生儿享有的权利与其生殖方式无关,34由此确立了两种生殖方式产生的子女的平等,但未涉及到两种胎胚的平等。欧盟于1998年发布了第44号指令禁止为工业和商业目的使用人类胎胚。35 1969年的《美洲人权公约》( Convencion Americana sobre arecho Humanos)第4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都享有其生命受尊重权,此等权利自受孕开始受法律的一般保护”。36此款把对生命权的保护扩及于受孕的胎胚,从解释空间来看,可以包括体内受孕的和体外受孕的胎胚。

  我国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问题的法律回应并不落后。香港于1999年3月起草了《人类生殖科技

  条例草案》,台湾于1999年4月28日颁布了《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工生殖技术伦理指导纲领》,大陆于2001年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规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等4个部级规章。可以说,除澳门外,我国的“两岸三地”都就人工生殖问题制定了详略不等、层级不一的规章。

  人工生殖技术立法面临的法律问题很多,其中的天字第一号问题是非性交受胎的人类组织的法律属性问题:它们是客体、主体还是两者之间的中介?这涉及到伦理、宗教、人口政策、生态哲学等许多领域,更涉及到以人本身为对象的道德情感。正因为如此,瑞士要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制定关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方面的法律;已经在游行示威的风潮下制定了这方面法律的意大利也要通过全民公决反思该法律中涉及的4个问题。37尽管困难,每个当代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应回答这一问题。但遗憾的是,在上面介绍的各国关于试管授精胎胚地位的立法中,只有少数有勇气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而已经作出的回答也各个不同。那些没有勇气正面回答这一问题的国家则难免在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表明立法者的有关态度。本文拟分析对这一问题的3个类型的回答,并为在完善我国这方面的立法时确立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立场提出建议。

  二、从Davis诉Davis案38看人工辅助生殖涉及的法律问题

  非性交生殖涉及的几乎一切法律问题都包含在一个美国案例中,因此可以把它作为一个分析的标本。

  田纳西州的路易斯•戴维斯和玛丽•戴维斯于1980年结婚,6个月后玛丽发生宫外孕,因此切除右侧输卵管。以后她5次发生宫外孕,使自然生育成为不能。1985年,戴维斯夫妇接受试管授精。这是一个痛苦的过程:首先,用克罗米芬人工刺激排卵的过程非常不舒服:用它刺激卵巢排10个到20个,而不是正常情况下的一个卵。荷尔蒙刺激与一次过量排卵对妇女造成的长期副作用不可预知,但卵巢囊肿和内分泌失调的直接副作用马上可感。据研究,青春期后的人类女性有近30万个卵,通常只有其中的400枚有机会授精,39因此,一次过度排卵肯定损害妇女未来的生殖能力。其次,采卵的过程很“血腥”:玛丽的腹部被划开3个切口,这样才可以用微小的望远镜和仪器固定卵巢于适当的地方,并从她的肚脐插入采卵工具取出成熟的卵子放入培养皿中培养并授精。完成这一过程的卵子变成受精卵或合子。然后它们开始分裂,成为准胎胚,即14天以前的胎胚。当准胎胚发育至2一8个细胞的阶段时,将它们植入玛丽的子宫。如果准胎胚在子宫内着床,则试管授精成功,否则就失败了。在3年内,戴维斯夫妇遭遇了5次失败。1988年,冷冻保存准胎胚( Ciyopreservation)的技术诞生,它是将准胎胚冷冻在液态氮中保存起来供将来使用的技术,其好处在于可在妇女自然的而非人工的月经周期移回受精卵于母体以增加怀孕的机会。它也创造了某对夫妇的配子形成的胎胚被另一对夫妇甚至某一单身女子使用的可能。在1988年时,准胎胚冷冻保存的极限时间是2年。1988年12月8日,医生从玛丽采集了9枚卵子。经过授精后植入了其中的两个,冷冻了其余的7个。两周后,医院宣告植入失败。两个月后,即1989年2月,路易斯向玛丽提出离婚。于是发生了作为本文核心议题的7枚冷冻胎胚的性质以及相应的归属问题。[!--empirenews.page--]

  玛丽认为自己是这些胎胚的母亲,认为他们(她们或它们)是她自己的一部分,希望得到他们以 便在适当的时间将之植入体内。路易斯则认为自己拥有每个这些胎胚的一半。为了不让孩子在破碎的家庭中长大,他不希望玛丽将来生下他们共同的孩子,因而拒绝成为父亲,其行为类似于女性拒绝成为母亲而实施流产。双方遂发生诉讼。初审法院首先发布禁令防止玛丽将这些胎胚植入体内。在审理中,为玛丽实施手术的金医生认为摧毁这7枚准胎胚是浪费,主张把他们捐给其他不孕的夫妻。此论提出了准胎胚他用的可能。但路易斯认为这样做与遗弃子女无异,拒绝接受其建议。接下来,美国生育协会伦理学委员会成员约翰•罗伯森作证说,准胎胚是一群可能发展成一个人甚至更多人的细胞。科学界一直认为它们不是人或权利主体,但是潜在的生命,所以应比其他的人体组织得到更多的尊重,应作为准财产对待。玛丽认为由于她为之经历了11次外科手术和6次试管授精,她为这些准胎胚做出的贡献最大,因而她是惟一有权使用他们的人(言下之意是她和路易斯对这些准胎胚的权利不能是同等的)。法国遗传学家杰罗姆•勒琼(Jerome LeJeune)在作证时主张,一旦怀胎,就产生人,因此,别人认为的准胎胚,在他看来就是人。1989年9月21日,扬法官作出判决:人类的生命始于受孕,因此,被冷冻保存的实际上是试管里的小孩,其监护权属于玛丽。一审判决以法院采用体外受精胎胚自然人说告终。

  路易斯提出上诉。1990年,高等法院推翻扬法官的判决,将准胎胚判给玛丽和路易斯共同管理,承认路易斯有拒绝成为父亲的权利。但玛丽对此不服,再提出上诉,田纳西州最高法院于1992年6月做出判决:确定准胎胚既不是人,也不是物,但采用美国生育协会的伦理指导方针,把他们看作一种过渡的类型,作为潜在的人类生命尊重他们。承认路易斯和玛丽对他们享有准财产权性的决定权;他们未来的命运如何,取决于路易斯和玛丽行使生育权的结果,而此等权利又属于他们的个人私生活权的重要部分。如果他们两人的意见无法一致,只能用权衡双方负担的方式解决争议。法院认为路易斯的不为基因意义上的父亲的权利优于玛丽的把多余的受精卵捐赠给他人产生孩子并养育的权利。法院指示主治医生按照自己的意见继续按常例处理未使用的准胎胚,排除了把他们捐赠他人的可能。1993年5月24日,同一法院命令医生把准胎胚交给路易斯,以保障其生育自决权。另一方面,法院判决未面对玛丽自己使用这些准胎胚的可能,也未面对如果她由于年迈无法接受另一次试管授精手术,而上述准胎胚是她成为母亲的惟一机会,如何实现她的生育权的问题。于是,玛丽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后者拒绝审理。

  在我看来,Davis诉Davis案提出了如下法律问题:

  第一,体外受精胎胚到底是什么?对此问题,在本案中存在3种观点。首先,在第一审中,扬法

  官和杰罗姆•勒琼采用了主体说,认为人的生命开始于受孕。这一结论看起来是老生常谈,实际上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把基于体内受精的法律制度扩张适用于体外受精的胎胚。以前的所有关于自然人的生命开始于何时的理论,不论是出生说还是受孕说,都是以体内受精或性交生殖产生的胎胚为对象的,Davis诉Davis案中的主人公采用体外受精技术或非性交生殖方法产生的胎胚,构成了以前的理论探讨未涵盖的空白。扬法官用简单的类推适用的方式填补了上述法律空白。然而,如果受精胎胚是人,它是从受孕开始如此呢,还是从被植入时才开始如此?这是一个以性交生殖为基础的民事主体理论不曾面临的问题。其次,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在第三审中采用了准财产说和私生活利益说。首先,从受精胎胚自身性质的角度把他们看作准财产;其次,从他们与配子提供者关系的角度把他们看作后者的生育自决权的客体。这3种观点(为了简化论述,我们在这里不考虑玛丽把胎胚一方面看作自己的孩子,另一方面看作自己身体的一部分的自相矛盾的观点,后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器官说),可以分为主体说和客体说。那么,受精胎胚到底是主体还是客体?如果是主体,“捐赠胎胚”这样的表达合适吗?因为捐赠是一个基于财产客体的概念,不能适用于主体,40犹如盗窃是一个基于财产客体的概念,不能适用于儿童(比“盗窃儿童”更正确的表达是“诱拐儿童”)。

  第二,体外受精分为采集卵子并授精阶段和植入子宫阶段。第一个阶段对于女性是个相当痛苦的过程,如果经受这种手术的女性由于主观的或客观的原因不能完成第二阶段,已造就的胎胚应如何处理?能否捐赠给其他存在不孕问题的夫妇或摧毁?第一种可能对于其他不孕夫妇来说,至少省却了第一阶段的痛苦而直接进入第二阶段,在这个意义上说,玛丽的捐赠胎胚的想法符合经济性原则。第二种可能取决于立法者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如果胎胚是主体,摧毁他们就是杀人;如果是客体,那就另当别论了。

  第三,与第二相联系,体外受精技术本来使用夫妻各自的配子并为解决他们的不孕问题服务,不能自用或自用有余造成的授精胎胚被捐赠的可能导致了异配子胎胚植入的问题(类似于代孕母亲的情形)。在自配子试管婴儿的情形,亲子关系很好判定,在异配子胎胚植入的情形,亲子关系到底在婴儿与胎胚提供夫妇之间产生,还是在婴儿与胎胚接受夫妇之间产生?如果作后一种选择,接受夫妇凭借什么与婴儿建立亲子关系?是依据收养关系,还是依据确立了“代孕母亲就是母亲”之原则的新泽西州的判例?41[!--empirenews.page--]

  第四,与第三相联系,异配子胎胚植入又可分为对已婚者实施的和对未婚者实施的。前种情形无可置言。后种情形,换言之,一个未婚或单身女子靠异配子胎胚生育的情形造就了无婚姻、无性交的生殖,这种情形对孩子有利吗?如果不利,法律要允许它发生吗?

  第五,为了保险,体外受精往往采集多个卵子实施授精,植入的只是受精胎胚中的两个或稍多。那么,体外受精的实施医生能否在多个授精胎胚中选择植入的对象?如果可以,根据什么原则作选择?例如,根据去女留男的原则选择;又如,根据去有隐疾者留健康者的原则选择,可以吗?如果不可以,其理由又如何?

  第六,与第五相关,在选择多数受精胎胚中的数枚植入的情况下,剩下的胎胚应如何处理?能否摧毁他们或用来做研究、制药?如前所述,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立法者对胎胚法律地位的确定。

  第七,在实施试管授精手术的过程中,如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受精的胎胚属于谁?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在体外受精胎胚的贡献构成中,基因父亲和基因母亲的份额是否一样?在Davis诉Davis案中,从受孕的机理看,基因父亲和基因母亲的份额一样,但从试管授精的操作过程来看,基因母亲付出的痛苦远远大于基因父亲所付出的,能否根据这一事实判定他们对授精胎胚享有不同份额的权利?

  第八,人工授精技术造成的受孕与植入的分离带来了受精的胎胚被植入到其他动物体内、形成所谓的杂种的可能,可以允许它成为现实吗?

  第九,双轨制的生殖造成了自然受孕的和人工受孕的两种子女的类型,人工受孕的名目下又有自配子和异配子人工受孕子女两种子类型,他们的地位是否应该平等?换言之,是否有理由对人工受孕的子女,尤其对异配子人工受孕的子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实行某种歧视?

  这些都是前沿的生命伦理学问题,也是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司法实践问题,一些国家的立法或学说已就这些问题做出回答。本文主要介绍就第一个问题存在的两类观点,并在结论部分介绍就其他问题存在的观点,以作为我国未来完善自己的这方面立法时处理同样问题的参照。

  注释:

  1本文是我的待刊著作《民法哲学》中的“民事生死论”中关于“生”的一部分。本文的完成,得益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中心于2005年5月16日邀请讲学的催发,借发表本文的机会,我愿对吉林大学的热情邀请和殷勤款待表示衷心的谢意。

  2Vease Maria del Caxmen Cerutti et,alConienzo de la Existencia de la Persona Humana,En Libro de Ponencias de XIX Jornadas Nacionales de Lkre-cho Gzil , Rosaxio, 2003 , Tomo I , Rubinzal- Culzoni Eclitoxes , pag. 93当今中国的不孕不育人口比例是10 - 15 %,比20年前的数字(2-5 %)翻了两番,据说原因是环境污染、社会污染和滥用人流术。与外国数字不同的是,我国的女方原因占30 %,男方原因占20 %,男女双方的原因的占50 %。参见《厦门晚报》综合消息:《不孕不育人群20年翻两番》,《厦门晚报))2005年6月2日,第20版。

  3Vease Sin Autor,Tecnicas de Reproduccion Asistidahttp:// www. eticacyt . gov . ar/ reproduccioir asistida . pdf, 2005年6月1日。

  4关于生育权的概念,Vease Sin Autor, Tecnicas de Reproduccion Aistidahttp :// www . eticacyt . gov . ar/ reproduccion- asistida . pdf,2005年6月1日。

  5事实上,这一技术也可用于解决由于丈夫少精或精子活力不够造成的不孕问题。参见邱仁宗:《生命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页。

  6Vease 1VErcial Rubio Correa,Las Reglas del Anror en Probetas de Laboratorio,Fondo Editorial,Lima,1996,pag. 138s。

  7Vease 1Vlaxia del Caxmen Cexutti et. al,Canienzo de la Existencia de la Persona Humana . op . cit,pag. 95

  8参见邱仁宗:《生命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987年版,第42页。

  9Kathryn Venturatos Lorio:From Cradle to Tomb:Estate Planning Considerations of the New Procreation[J]Louisiana Law,p.53。

  10参见“生殖医学与辅助生育技术国际研讨会”暨我国大陆首例试管婴儿诞生15周年纪念活动和背景简介,http:// www.bysy.edu.cn/bysy/dept/fu/meetingl . htm,2005年5月25日。

  11Vease Sin Autor,Tecnicas de Reproduccion Asistidahttp:// www. eticacyt . gov . ar/ reproduccioir asistida . pdf, 2005年6月1日。

  12CPx. Opuscolo di spiegazione dei referendum, su http:// www . lucacoscioni. it/?9一node/2002,2005年6月9日。

  13参见“生殖医学与辅助生育技术国际研讨会”暨我国大陆首例试管婴儿诞生15周年纪念活动和背景简介,http:// www.bysy.edu.cn/bysy/dept/fu/meetingl . htm,2005年5月25日。[!--empirenews.page--]

  14参见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成为北京地区首家准予开展常规体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院”,http : // www. byti me . com. en/ meis/ news/news08. htm, 2005年5月25日。

  15参见“试管婴儿技术在中国供不应求,北京近万人等待”,http ://news . xinhuanet . com/ newscenter/2003一03/11/content-771522.htm, 2005年5

  月25日。

  16Vease Goxki Gonzales 1Vtintilla,La Gansideracione juridica del Embrion in Intro,Fondo Editorial,Li ma,Li ma,1996,pag . 34ss。

  17See Amos Shapira,The Status ofthe Extra一Corporeal Enhnyo,CountryReport:Israel,http:// www . academy. ac. i1/ bioethics/ new/ articles/ The- Status- of- the- Extra一corporel-Embryo. htm,2005年5月31日。

  18Vease Roberto Andorno, Status juridico del Gaceptus en el Dkrecho Europeo y en el Dkrecho Argentina:Llna Vision Comparat:,En Libro de Ponencias:as de XIX Jornadas Nacionales de Dkrecho Gizil,Rosario,2003,Tomo I,pag. 34。

  19See Anonym,Europe,http://www. glphx. oxg/genetic/euxope2一7. htm,2005年5月31日。

  20Vease Sin Autor,Lkcwto de La Regulacion de la Reproduccion ?sistida,http:// www. netsalud. sa . cr/ ms/ decretos/ dec5 . htm,2005年6月3日。但该条例于200。年3月15日被该国最高法院裁定违宪。Vease Javier H. Barbieri, Fecundac:in Vitro Traswncia Embrionaria , En Libro

  de Ponencias de XIX Jornadas Nacionales de Dkwcho Civil,Rosario, 2003,Tomo I,pag. 63。

  21刘得宽:《民法新问题与诸展望》,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244页。

  22See Anonym,Patenbility of Human Stern Cell Europe Opions of the European Group on Ethics,http://www. 1w. com/resouxce/Publications/一pdf/pub216. pdf, 2005年5月31日。

  23Vease Sin AutorTecnicas de ReproduccionI*imana Aistidahttp:// www . sgdelu. org/Temporary/ reproducciorr asistida . htm,2005年6月1日。

  24See Shaun D. Pattinson&Timothy Caulfield Variations and Void:The RegulationHuman Cloning around the World,http://www. biomedcen- txal. com/content/pdf/1472一6939一5一9 . pdf, 2005年5月31日。

  25Vease 1Vlaxcial Rubio Coxxea,op. cit,pag. 145。

  26Vease Sin Autor,Tecnicas de Reproduccion Asistida,http:// www. eticacyt . gov . ar/ reproduccioir asistida . pdf, 2005年6月1日。

  27感谢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字法律系教授Luis Leiva Fernandez在2005年6月6日的电于那件中对找就一刘根廷的人工辅助生殖问题立法问题做出的解答。

  28See Noelle Lenoir, Supple二。tart’ Material Relevant EU legislation,http://www. sciencemag. org/feature/data/1047249. shl,2005年5月30日。

  29根据神户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江洪于2005年6月2日给我的电子邮件。

  30(日)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第1996版,284页。

  31(意)阿尔多•贝特鲁奇:《在传承与革新之间的巴西新民法典》,薛军译,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5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Vease Borrador para discussion:Cadigo civil de Puerto Rico,Libra Prinero,2003,San Juan,Puerto Rico, pag. 1。

  33许国平::《生命伦理学发展的新趋势—欧洲生命伦理公约》,载:《学术月刊》1995年第9期。

  34Uease Roberto Andoxno,op. cit,pag. 34

  35See Shaun D. Pattinson&Timothy Caulfield, Variations and Void:The Regulation of Human Cloning around the World,http://www. 1w. com/resource/ Publications/一pdf/pub216. pdf, 2005年5月31日。

  36Vease Goxki Gonzales 1Vtintilla,op. cit,pag. 45。

  37参见无名氏:《意大利议会10 日表决通过了人工辅助生殖法》,http: //gb. chinabxoadcast. cn/321/2004/02/11/148 @65225. htm, 2005年5月24日。以及Habra mferendItalia sabre la ley de fecundacibn asistidasobxe http: //www. bioeticaweb. co@fxameset categoxia. php?id- pxev- cat一1 Md-cat一4, 2005年5月24日。4个问题是:限制对胎胚的临床研究和试验是否合理;对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性规范是否合理;2004年第40号法律的立法目的、有关主体权利和对使用这一技术的限制的规范是否合理;禁止异配子人工受孕是否合理。

  38所有下文关于Davis诉Davis案的介绍,均根据[美]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隐私的权利》,吴懿婷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及以次。[!--empirenews.page--]

  39Kevin U .Ste phe ns,Sr.,M. D..Reproductive Capacity:What does the Embryo Get?South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4),p.267。

  40Vease Nelson G. A. CossariLuis 1Vbria VivesConienza de la Existencia de la Persona Humana,En Libro de Ponencias de XIX Jornadas Nacionales de Lkrecho Civil,Rosario,2003,Tomo I,pag. 122。

  41关于这一判例,See 196 N. J. Super. 487,at 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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