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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民法典与现代性

2017-02-13徐国栋 A- A+

  今天我再讲一个题目就是《绿色民法典草案与现代性》,这个题目我们可以把它翻译成白话文:绿色民法典中的前沿规定。为什么要搞这么一个有文言文的名称呢?比较典雅,比较吸引听众。

  我一共准备了七个问题,看时间的情况,我想集中讲两个问题,一个叫人生计划权,一个叫做民事结合。今天我也作了比较充分的准备,这两个东西摩登得很啊。然后如果时间不够讲,为了对得起这个讲课的报酬,我再另外加一点点内容。如果时间够的话,我们就把这两点讲透就完了。

  开场白

  我们中国现在已经有 5 个民法典草案,还要再诞生 2 个,一共凑成 7 这个数。已有的 5 个是哪 5 个,一个是王汉斌同志委托的 9 位专家起草的学者建议稿,这是第一个民法典草案。大部分内容已经发布在人大民商法网上;第二个草案是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据说是以学者建议稿为依据完成的一个室内稿。也就是说这个“室”是指的是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第三个是学者建议稿,主要作者是梁慧星教授,他把他受王汉斌委托起草的那些民法典草案中间的编,比如像物权编、总则编,再加上他接受一个国家项目起草的那些不包括在这个委托中的草案中的那些编合成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民法典草案,在一年以前已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我把这个草案叫做梁慧星教授的“补全稿”,因为它是半个草案,然后补上的内容;梁老师完成此补以后,给同样是学者建议稿的中间作者王利明教授立了一个难题,他不可能把自己的参与起草的那部分草案跟梁慧星教授的草案合并再出一个草案,单独出版这些部分它又不是一个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所以王利明教授不得不组成一个班子,在时间比较紧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补全那些包括没有委托他们起草的那些编,就形成了王利明的补全稿,这是第四个民法典草案;最后要谈到但并非并不重要的就是俺们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我这个草案大家知道,我们对它的第一个描述是很大,很全,很洋,很新。所以在这里居于这个“新”字,我们今天来讲它的现代性。

  即将诞生的三个草案,第一个我们知道去年王利明教授很幸运地获得中国社会科学史上钱数最多的一个项目, 80 多万,就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就面向全国招兵买马,包括我们厦门大学的两位老师,一个是柳经纬教授,一个是我,分别承担某一个子课题。那么我们的这些研究最终服务于一个目的,就是要起草一部民法典草案,这即将诞生第六个了;第七个草案是什么呢?是因为在 80 万元的项目的吸引之下,不光是人民大学,还有中国政法大学也拍马而出和人民大学争夺这一块蛋糕,结果争夺的结果是得到了这块蛋糕的五分之一, 15 万元。本来按照原计划他们应该是这个项目的成员,但是他们认为如此安排不足以表明他们的重要性,因此他们打算在王利明教授的方案之外另外也搞一个自己的民法典草案,那么就是第七个了——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典草案;现在大家都想搞民法典草案,我看在座的好多都有这个意思。(笑声)

  在这 7 个已经完成的或者即将完成的民法典草案之中,我们的草案有几个特点:一个是大,就像憨豆先生在描写那幅“惠斯勒的母亲”的时候他没话好讲,就说这幅画好大,所以就说用大来描述;另外一个就是很新、很洋。我们在这里今天就是想描述一下它有哪些新的规定。

  新的规定太多了,不胜其介绍,大家如果关注我们的草案可以知道我们这个草案经过了所谓的“四校”,所谓“校”的话按照它的本意就是把一些错别字改正,要是按照我们实际动作的含义那是一种根本的改造,特别的修改。在四校的过程中间我们分别增加了很多的规定。由于时间有限,我在这里就介绍一下我们在四校中间增加的新规定。

  一、关于人生计划权

  《绿色民法典草案》规定了 101 种具体人格权,是任何其他的民法典草案所望尘莫及的。在前天我和尹田的辩论之中,他感到 101 种具体人格权太可怕了。我说这个太可爱了,我说如果我们在世界各地的图书馆周游,像猎狗一样的获取资料和信息,并且像民工一样的劳动来加固它,利用它,我们就能获得 101 种人格权,下面是暴风雨一般的掌声。在 101 种具体人格权之中有一种最时髦的人格权就是人生计划权,我想在座的大部分人都是第一次听到过这个名字。

  (一)人生计划权的由来

  《绿色民法典草案》的自然人法第 331 条规定:“以生命健康权或自由权为基础,自然人享有人生计划权。”这一个条文我们是参考泛美人权法院 1997 年 9 月 17 日对 Maria Elena Loayza Tamayo 一案做出的判决提出来的。那么该案的基本案情是怎么样的呢?塔玛育是一个大学生,她曾经在秘鲁因为叛国罪,也就是严重的恐怖主义行为在一个军事法院里受审判。大家知道秘鲁曾经是一个恐怖主义非常厉害的国家。我再 1996 年到过秘鲁,那个时候“光辉道路”恐怖组织刚刚被扑灭,曾经让秘鲁的旅游业受到很大的损害,就是到处绑架人质,搞爆炸,像现在的基地组织一样。所以这个人我估计是涉嫌跟光辉道路这个恐怖组织有关,所以在一个军事法院里面受审判,然后被无罪开释,但是后来还是因为恐怖主义行为受到普通法院的审判,这只是一个非军事法院的审判。这样她受到很大的损害。在 5 年的时间之内,她由于被误认为有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她的学习被中断,因为被关押了。人被转移到外国,不知其具体是哪国。然后远离其谋生手段,处在孤独和经济上的贫困之中,生理和心理上都受到了严重的挫折,基于这种损害。塔玛育向设在哥斯达黎加的首都圣何塞的泛美人权法院起诉秘鲁政府。请大家注意,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签订了泛美人权公约,一个人权公约如果没有一个法院来实施它,就是一个软法,是一个装饰品。为了实施这个公约专门在哥斯达黎加的首都设立了一个泛美人权法院,所以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件,根据这种泛美人权公约一个个人至少可以作为区域国际法的主体,不一定是以国家为主体。她起诉的理由是秘鲁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泛美人权公约第 8 条第 4 款关于“因生效判决被无罪开释的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再受审判”的规定。这个东西恐怕是对我们中国司法的一个巨大的难题。我在美国听人家讲中国法,讲我们中国审判的一个巨大的缺陷是缺少终局性。所以在这里就面临一个问题,就是秘鲁法院担心军事法院的这种无罪开释判决错了,所以又重审。我们到现在为止还可以认为这个塔玛育仍然可能是一个恐怖分子。但是即使她是一名恐怖分子,这个人权公约所贯彻的精神是什么?宁愿错放三千,不能错审一个。它是采用的这么一种政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塔玛育是不是恐怖分子,既然已无罪开释,对她重新审判就是错。就是说圣何塞的泛美人权法院支持了塔玛育的主张。泛美人权法院责令秘鲁政府在合理的期间内释放塔玛育,同时要求它合理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害,并填补其发生的费用。这项判决被认为确认了一项新的人权和民事权利:人生计划权。在这个判决书里面明确地提到了“人生计划权”这么一个新名词。[!--empirenews.page--]

  (二)什么是人生计划权

  我们讲什么是人生计划损害?这个判决书中间给人生计划下了一个定义,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现的人格的和职业的发展。对这种计划的破毁、延滞或减等,就是对它的侵害,必须赔偿。也就是说它列举了三种侵犯人格的权利的行为:第一种是破毁,让它彻底的实现不了;第二种是延滞,让它推迟实现;第三种是减等,取上等的而不能,只能取一种比较低的目标。就这三种类型,确立了一种原则,就是利用经济手段来赔偿的原则。事实上这个塔玛育获得了 124190.30 美元的物质赔偿,法院判决秘鲁政府赔偿原告这个数。我们知道被告所受的磨难是 5 年, 12 万除以 5 也是一个不大的数字。一年才 2.4 万,不多。但是这种损害是巨大的,无法弥补的。

  从此以后对人身的损害就成为一个国际性的话题,阿根廷的精神损害专家皮萨洛对这种损害下了一个定义。人生计划损害是或多或少地挫折人生计划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这里所列举的侵害行为只有一种,不如那个判决列举的丰富。由此受害人被阻碍了其人格的发展。具体来讲是第三人损害的“每人有意无意地选择的生活方式以及所有人都享有的确定我们的生活计划,按我们现在的样子而非按第三人强加的不同方式生活的自由。”所以阿根廷的定义有一个亮点:把人生计划地损害与自由权联系起来了。实际上这是一种对自由权的侵害。我们在绿色民法典草案中间也有规定,就是把人生计划权界定为以生命健康权或自由权为基础。所以尽管这种权利是新的,但是仍然与一些老的权利有联系。

  (三)人生计划权的更早的渊源

  在泛美人权法院的判决中间提到的人生计划权是一个在学术上和新近的判例中间已经存在的概念。它承认这个概念并不是它首创,而是以前就有的。它是运用现有的理论和实践的成果创造的判例。那么让我们来看一看人生计划权的发展如何?

  从 1985 年开始,在秘鲁和和其他国家都有关于人生计划的作品问世,但是都未使用人生计划的术语,据我观察,第一篇使用这一术语的论文是 1995 年在利马的杂志《正义女神》上发表的“关于人生计划损害与心理损害之区别的笔记”,这篇文章面临着很大的问题就是把我们一种新的损害形式,就是把人生计划损害与这一种精神损害区分开来。请大家注意,我们一直反复强调,人生计划损害不能够被理解为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不一样。下面我们还要讲到它们的区别。在 1996 年产生了“存在一种人生计划损害吗”的论文,在同年还有秘鲁著名的人法专家 Carlos Fernandez Sessarego 有关文章完成。他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先于哥斯达黎加圣克塞法院作出的判例提出的这个概念,可惜这篇文章拖了两年才发表,所以他告诉我们两个时间,一个是搞成这篇文章的时间,一个是文章被发表的时间。发表的时间还是晚了一年, 1997 年完成的判例, 1998 年才发表。

  (四)人生计划权的哲学依据

  人生计划权是以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哲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根据海德格尔的哲学 , 人有两个属性,一个是自由的,一个是时间性的。人是一个时间的动物,人不是生活在永恒之中的,而是生活在特定的时间之中的。所以人生计划权无非是时间和自由两个要素的结合。

  首先我们来看,自由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主观的自由;一种是客观的自由。首先让我们来看人生计划权与主观向度的自由的关系,就是说 Sessarego 认为自由在其主观的向度上是人为决定的能力。所以从主观上我们可以把人定义为一种可以做决定的动物,这种产生在主观世界中的内在决定意味着主体可以在世界提供的既存可能性中做出一种确定的选择。在我们的实践中,主体因自己的自由的决定可以在多种的可能性中间做自己的安排。人类因为其自由的属性是一种计划的动物。自由用来做什么?用来在时间的框架之内来决定自己的未来,我们怎么让自己发展得更加完善,生活得更好。因为人都是在时间中按照计划来生活的,这是海德格尔对自由的主观向度上的考察。

  那么从自由的客观的向度上怎么看呢?就是人们主要以主观决定为依据塑造了人生计划。人生计划使人的完全发展成为可能,让人选择并试图在其生存的时间内实现的目标。所谓说客观的向度、客观的自由就是表示我们把主观的自由的选择体现为一种外部的安排,这就是我们的计划。

  (五)从时间的角度来看人

  从时间的角度来看人,人是过去为支撑,从现代出发规划未来的一种动物,它的时间坐标有三个:过去、现在和未来。所以人生计划权不涉及人的过去,也不涉及人的现在,而是面向未来,这样就把人生计划权所涉及人的时间限缩了,实际上我们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生计划权是人按照未来的向度对自由决策权的一种运用,通过运用这种权利来使自己的未来有一个确定性。但人都是暂时的,最终会以死亡而告终。因此人的自由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如果人是无限的生存,那么我们对于这种生命计划的焦虑就不那么的强烈。今年做不成这个事情,我们明年再来。明年不行我们后年再来,但是不行呀!人是很短暂的,人有各个阶段吧!在青春时期是一种阶段,可以多做一点事情,所以为将来打好基础,到了老年的时候想做也做不动了。所以要抓紧时间赶紧做。如果要耽误了这个时间就是一种不可计量的损害,就像人们所说的,耽误人的时间就像谋财害命一样。这种损失是无法弥补的,时间消失了就永远的消失了,再也找不回来了,因为人的寿命是恒定的。[!--empirenews.page--]

  (六)侵权的事实

  因此人的自由决定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否则就会失去实现的机会。从而造成对自由权的客观表现的人生计划损害。对人生计划权的侵害的实质是什么呢?在这个意义上说对人生计划的侵害也就是对人的自由权的侵害。

  由这种侵权的性质就决定了保障这种权利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生计划代表了人的最高的追求,此种计划决定了人将来的存在,这是一个哲学术语。这种选择是存在的最高的价值。那么保护人生计划权就是保护人的最有意义的、客观的或者是现象化的表现,这是一个术语,是一个关键性的东西。因此对人生计划的破毁、延滞或减等,意味着有形地减少人的自由,导致主体价值的丧失。因此,按照 A.A.Cancado Trindade 法官的说法,对于人生计划权引起的损害是人能够承受的损害中间最重的。

  (七)与其他的损害的关系

  人生计划损害的观念的提出把我们过去的二元的那种损害的类型就变成了三元的。过去我们的损害类型一种是物质损害,一种是精神损害。现在的第三种类型是对人的本身的一种侵害。物质损害、精神损害以及人生计划损害。

  物质损害与这种人生计划损害的区别何在?物质损害,按照秘鲁法学家的观念,包括直接损害和丧失的利益。直接损害也就是行为造成的直接或是间接的财产减少。可得利益的损害是丧失的经济收入等等。这些损害与精神损害和人生计划损害的区别在于它们都是可以用某种方式量化的,都可以计量的。可得利益是比较难以计算的,但是也可以计算得出来,通过这种销售周期,在去年同比可以获得的利润,可以大致的得到的一个的量。但是精神损害和人生计划损害是不可以量化的。人生计划的损害的对象是人的完整实现。必须考虑受害人的职业、能力、环境、潜力和追求才能确定,它是很个别的。所以它是一个很难量化的东西。这是人生计划损害与两种类型财产损害的区别。泛美人权法院的判决中间区分了上述三种损害。

  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关注人生计划损害与精神损害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何在呢?我们所介绍的这个 Sessarego ,他非常好哲学,引用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最多。他认为人生计划侵害的对象是人的本体上的自由,具有持续性,这是它与精神损害的第一个区别。精神损害所侵害的对象是人的心理,严格说来是人的感情。我们已经说过了人生计划具有持续性,很难消除其后果。塔玛育这个人也是一个大学生,经过 5 年的折腾以后还能回到她过去的生活轨道吗?我想是永远不行了。精神损害如果你给他一个好的物质补偿,换个环境也许他能够恢复过来,至少不像这样的不可弥补。所以可以通过时间的流逝消失或减轻,精神损害是这样的。

  第二点区别,精神损害可以首先通过侵害人的身体造成,也可以首先通过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前者必须要殴打人,表面上侵害了身体,实际上也伤害了真正的尊严。后者也必须要谩骂,直接的伤害的对象是人的精神。人生计划损害不同,我们也讲到了前面的这点,这一种两种类型的精神肉体的损害最终都造成的是什么?是受害人生物学意义上的损害。也就是说这个人在生物学意义上他觉得不舒服,哪里出了毛病,就是说乱了套。最终是一种不舒服、失控、无序的状态。人生计划损害不一样。首先它损害的对象是人格的自由实现,一个受到精神损害的人可能表面上还是那个样子,但是他再也不可能真正成为那个样子了。

  其次,此等损害也有身体和精神的方面。比如说塔玛育被关押,被侮辱,被驱逐,甚至在坐牢的时候像伊拉克战俘一样遭到虐待都有可能。作为一个小结我们可以这么说,由于人生计划损害的出现,损害的类型变成三足鼎立的格局,至少在拉丁法族的国家、拉丁美洲是这样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或主观损害(我们把精神损害与主观损害划等号)、人生计划损害或对人的损害。这样的话就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的类型,这种类型是我们新的侵权行为法的最前线。

  (八)关于赔偿

  人生计划损害既然不是一种物质损害,它就面临着一个很难、很古老的问题,和精神损害所面临的问题一样,能不能用金钱来赔偿?从性质来看由于它无法计量,无法量化。首先就说明了,在三种损害当中只有财产损害是可以量化的,精神损害和人生计划损害是不可量化的,从事理的性质来看是不能用金钱来赔偿的。但是有一种情况我们必须注意,为精神损害可以物质赔偿提出的多数的理由都可以适用人生计划损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泛美人权法院授予了塔玛育 124190.30 美元的物质赔偿。所以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仍然是很困惑的,但在实际上是以金钱赔偿而告终的。

  (九)人生计划权的意义

  秘鲁法学家塞萨雷戈认为,人生计划权的设立,意义在于确定了人的中心地位,因而是一个法律人文主义的举措。他讲的话跟我讲的差不多,很奇怪我们中国大部分学者对于讲人文主义那么反感,听到以后都要跳起来,但是我今天看到讲的就是人的中心地位。我相信不是任何东西都可以换算成金钱的,换算成物质的。尹田和我辩论了,他的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任何的利益都是以经济利益为基础,都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所以无财产无人格。我们看到至少精神损害、人生计划损害不能直接与经济损害划等号。我们要讲什么叫人生计划损害,我们要想举例子最好的例子就是二战时候的犹太人。你说他们的那些损害你能来弥补吗?被抓进集中营妻离子散,就像意大利的电影《快乐的生活》里面所描述的,事件结束后你能回到原来的生活中去吗?而且这个事例也让我们看到最能够实施这种人生计划侵害的主体是谁呀?好像一般的私人没这个能耐,是不是?放在这里实际上对人的保护是对于私人的保护,而且它里面隐含着一种对公权力的不放心,是不是?像纳粹提供的例子。我还举一个例子就是美国人在二战期间由于日本袭击了珍珠港,就把日本侨民迁移到集中营里面去,受到很大的一种侮辱。他们没有任何敌对于美国的行为,我觉得这是一种很好的说明什么是人生计划损害的例子。你们知道审理辛普森案件的那个法官叫什么吗?中村吧?是一个日裔美国人,他的父母就是当时被抓进美国集中营的日本侨民之一,基于这种痛苦的经历我相信他的父母的被抓也改变了中村的这种人生计划,他一定要当一名法官,做一个正义的主持者。他在审理辛普森案件的时候,他以他的冷静,对于法律的熟练而著称,那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在讲人生计划损害还有知识青年下乡的例子,很多人都是苦不堪言,哭丧着脸回来的,那叫不叫人生计划损害?打右派叫不叫人生计划损害。讲出这么多问题来,都要我们国库赔,政府还让不让我讲了?很担心,实际上人生计划损害看起来是一个很遥远的事,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它的构成要件,我们发现它离我们如此的近。而且它在一种什么样的情景下发生是很特定的。所以我们在民法典内规定这种权利不仅仅有赶人格权规定时髦的意义,而且也有政治学的意义。[!--empirenews.page--]

  (十)观念的传播

  这种新的制度产生在一个判例之中,由于它的合理性变得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 1999 年 8 月 4 日至 7 日,在秘鲁的 阿雷基巴( Arequipa )举行了“第二届国际民法大会:秘鲁和阿根廷民法典改革委员会聚会。秘鲁民法典 15 年及其改革进程”。在这个会议上,阿根廷、玻利维亚、秘鲁和波多黎各的民法典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一个“阿雷基巴纲领”,根据这个纲领无论是制定新民法典,无论是制定新民法典还是修订已有民法典的签字国,都要遵守如下基本原则:其第 26 项原则就是“明确规定对人身或对人生计划的损害的可填补性质”。 对于人生计划的损害必须规定在自己的民法典之中,而且要规定它可以用物质的手段来赔偿,所以我们赶时髦就是赶的这个时髦。我们没有签字,但是我们也自愿的遵守它的规则。 基于这一纲领, 1998 年的阿根廷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草案 第 1600 条第 2 款规定,干预人生计划( Proyecto de vida )是非财产损害的一种形式,它是通过身体的或精神的损害,或阻碍完全享受生命实施的。这个纲领已经转化为阿根廷民法典的一个条文。我相信秘鲁是一个签字国,在 1984 年的秘鲁民法典之中并没有关于人生计划权的规定,现在秘鲁正在酝酿对这个比较年轻的民法典进行改革,我相信其结果必然是把这个人生计划权吸收进来,因为我们看看该国的学者对这一问题作了这么好的研究,这个判例也产生在它的国土上,而且它还加入上述 阿雷基巴 纲领。

  (十一)重新认识齐玉苓案

  按照我们的假定,人生计划的侵害者只能是国家,事实上并不完全如此。私人也可以造成这样的损害。齐玉苓案件为一例。齐玉苓是山东的一个姑娘,在一次中考中间她已经被录取了,她是一个农村的姑娘。我们大家都知道,考学是一条龙门之路,非常的重要,但是有一个乡干部的女儿,冒名顶替得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而且一直冒着她的名字读书,然后又在一个中国银行一个分行就业,还是用她的名字。一直在过了很多年以后齐玉苓才发现还有另外一个齐玉苓,然后一看才发现是自己的同学,于是起诉。这个案件到了最高法院,它在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文库中间寻寻觅觅,觅出了一个受教育权。而且还引发了一场理论风潮,叫做宪法的司法化。宪法的司法化是因为我们过去过分的尊重宪法,尊重得把它束之高阁了,现在我们没有别的武器,只有宪法这里面的武器,我们只好把它拿出来试射一下,看看能不能打响。就像我们把博物馆里面的飞机再用一下一样。(笑声)结果一打响了,开创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个错案。在我看来,齐玉苓被侵犯的并不是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侵害她的人生计划权的一个手段,真正彻底的改变了她的人生,齐玉苓由一个可能受高等教育的人变成了一个丧失这种机会的人,由一个可能通过高等教育的途径变成城里人的农村人,最后还原为一个地道的农村人。我们知道在中国这是天壤之别的两个社会阶层。所以她就是一辈子也没有得到这种幸福。她的人生被彻底地改变了。所以我认为齐玉苓所受的损害是人生计划损害。我相信用这种方法来解释齐玉苓案更有解释力。

  (十二)我国固有法律意识中的人生计划损害

  当一对情人分手的时候,通常是女方向男方要什么青春损失费,青春是什么?是人生计划的一阶段。她说青春的时候就说青春是人生最美好的花季。这个时候可以享受美好的爱情,当母亲的乐趣,由于对方的不诚实使她丧失了这种机会。结果使她本来可以获得美满的婚姻( 1980 年可以获得),由于一场骗局到 1985 年才获得。整个的改变了,或者是局部的被改变了。我觉得这是一个人生计划损害。这个事例向我们提供了人生计划可以有私人损害的可能性。因此,人生计划权尽管是外来之物,它还是有本土得法律意识作为支撑得。

  二、关于民事结合

  (一)民事结合的要点、含义及来源

  我在我们的民法草案的第三分编,也就是婚姻家庭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同性人彼此之间缔结的民事结合,在性质相宜的范围内,适用本分编的一切规定”。这一条有两个要点。一个要点就是把民事结合界定为同性结婚,看大家一副困惑的样子,就逼得我把这层窗户纸点破,就是男的跟男的结婚,女的跟女的结婚。(笑声)而一般的人长期以来在宗教上一直把婚姻界定为异性之间的结合,无性别的差异就不是婚姻。现在这个世界正在深刻的改变。这是第一个要点。它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理解的民事结合仅仅是同性结合,但是在很多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在阿根廷、魁北克,民事结合不以同性结合为限,也就是说民事结合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同性之间的婚姻,第二种是异性之间的事实婚,在我看来就是事实上的结婚,就是不办结婚手续了,至于为什么要把事实婚跟这种同性之间的结婚搅和在一起,我下面会讲理由,然后讲我国为什么仅仅把民事结合界定为同性结婚。

  第二个要点就是我们把同性的婚姻与异性缔结的婚姻是完全等同,具有同样的效力。以准用规范的方式把它们的效力完全等同化。非常有意思的就是我今天准备这个讲座的时候才发现世界上有这么多的国家规定了民事结合,但是在中国我不是在民法典草案中间第一个规定民事结合的,或者在理论上我不是第一个。第一个介绍法国民事结合制度的叫做孙涛,是法国巴黎第一大学的博士。他的文章《性或非性之民事契约――二人世界共同生活制度的另类演化》,发表在人大的民商法网站上,大家有机会去看一看,他是介绍法国的。大概从中国的角度来说,我是不是第一个呢?我不确定。提出这个观点以后遭到一些婚姻法学界老前辈的愤怒和谴责。(笑声)感谢蒋月老师,这个条文不是她写的,是我加上去的。她为我承担了所有的责任,人们都不知道打向谁?因此都打向蒋月了,蒋月也可以把责任推给我。她却坦然地承受下来,说这是一个新东西。没有立马推开,说这个东西不是我搞的,要怪怪徐国栋,提供电话号码或者是电邮来骂我。为此我深为感谢。(笑声)[!--empirenews.page--]

  (二)关于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一词是德国医生贝尼基脱于 1869 年创造的, 1890 年由性学家哈未劳克·爱利斯引入英语世界。 70 年代,同性恋者叫做 Gay 。相当于拉丁文中的盖尤斯。盖尤斯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所以盖尤斯的运气很好,但是又非常的不幸运。他的运气是一个最完整的文本被保留下来,但是他的不幸在于什么地方,是因为他的名字没有留下来。盖尤斯是一个非常普通的罗马名字。我们感到不幸的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其名字是同性恋的代名词。在英文里这个 Gay 也是快乐的意思。它的意思是快乐人,指一切同性恋者,到了 70 年代末女同性恋者认为用 Gay 一词把她们网进去不公平,应该用特有的名词把她们与男同性恋者区分开来,于是坚持要用 Lesbian 作为她们的名称。这就是同性恋现象的来历。当然同性恋曾经在一个时期遭受迫害,在宗教上被宣布为异端,在法律上被宣布为犯罪,在道德上被宣布为可以惩罚,在人际关系上被宣布为可以被隔绝,人们过得很凄惨。但是在民权运动爆发以后,同性恋者的境况在上个世纪 70 年代后开始改善。我到了美国以后我感到非常震撼。我去的时候正好是选举美国纽约的州务卿、州长,有很多的人派送选举的小广告,都是些纽约政治家,他们炫耀自己的政绩:我给了同性恋者应有的权利,我让同性恋者怎么怎么样。然后看关于美国民权运动的著作,其中多谈到对同性恋者的保护,对他们权利的承认,是民权运动的最前线,是新一代的民权。我是思想比较解放的,到了美国以后仍然为这种现象所震撼。在一个城市的大黄页(电话号码簿)一查就查到男同性恋者的名单、女同性恋者的名单。在 Inside in New York 这样的书中,告诉你怎么找到男同性恋者,怎样找到女同性恋者,有哪些这些人聚会的酒吧。这些已经不是一个丑的事情了,克林顿政府已经给了对于在军中服役的同性恋者的待遇是不查、不问、不管的“三不”主义。让他们自由的活动。过去是要被开除军队的。这些就是在美国所见。通过研究同性恋现象,发现世界各国在法律上保护同性恋者,这种保护分为宪法、刑法和民法三个方面进行。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三)对同性恋者的宪法保护

  过去我们都讲平等,因为种族的差异不能成为不平等的理由,财富的差异不能成为不平等的理由,受教育的程度不能成为不平等的理由。现在是性取向的差异不能成为一种不平等的理由。 1994 年 2 月 8 日, 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关于禁止基于不同的性倾向而致欧洲公民遭受不平等待遇的决议。 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修改的欧洲联盟条约第13条规定了类似的原则。也就是说性取向不能成为不平等的理由。2000年12月7日通过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明确规定禁止一切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1998 年经修改的厄瓜多尔宪法第 23 条第 3 款明示禁止因性取向的歧视。看来我国要修改宪法,我想有必要增加这一条,这是国际潮流。而同性恋的地位在我们中国已有改善。现在有很多人援助他们,承认他们。不能认为他们是一种犯罪,不承认他们是一种有病。现在承认他们是一种自然。(笑声)这么一个三部曲。

  新西兰的人权法案也禁止因为性取向在就业、教育、接近公共场所、提供财产和服务、享受医疗服务方面实行歧视。在一个酒吧不能说同性恋禁止入内等等。斐济共和国宪法也禁止因为性取向的歧视。南非宪法有同样的规定。 1999 年 4 月 18 日,瑞士通过了新宪法,其中规定禁止因生活方式受歧视,其含义就是禁止因性取向歧视人。瑞士人比较害羞,他们叫说生活方式,实际上是性取向,所以说是不能因为生活方式而歧视。

  (四)对同性恋者的刑法保护

  第四个问题我们来讲刑法保护。在刑法上,丹麦、芬兰、法国、挪威、荷兰、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德国、巴西、哥斯达黎加、瑞典、佛蒙特的刑法典或刑事特别法都禁止因为性取向的歧视,并且特加歧视者以刑事责任。

  (五)、对同性恋者的民法保护

  下面讲俺们的专业领域。在民法上,世界上承认了同性恋婚姻的有丹麦、挪威、瑞典、冰岛、匈牙利(一个前社会主义国家)、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包括加泰隆尼亚和阿拉贡)、法国、德国、瑞士的一些地区、加拿大(包括魁北克)、佛蒙特、马萨诸塞州、阿根廷等法域。下面我们分别介绍它们的规定。

  丹麦是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同居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北欧国家在这方面特别的开放。 1968年,由丹麦社会党提出第一个立法案,建议允许同性恋结婚,最终因反对强烈而流产。倡议者于是改变策略,成立了一个“非婚姻同居”委员会研拟新的立法方案。终于在1989年6月通过了丹麦王国的《婚姻同居伴侣法》,并于10月1日实施。同居伴侣是同性的,请大家注意在这里讲到的同居是同性之间的。登记为同居伴侣的条件基本上与结婚相同,实际上就是赋予同居伴侣与婚姻配偶同样的法律地位。丹麦把婚姻的效力基本上都给予同性伴侣。只有几个例外,收养权、人工辅助生育权、父母子女间的亲权是没有的,其他的权利都一样。但是请大家注意,我们看魁北克民法典这个权利都是一样的,就是同性婚姻民事结合的配偶的权利一切都准用婚姻配偶的权利。[!--empirenews.page--]

  挪威继丹麦之后于 1993年4月30日通过自己的相应立法,8月1日实施。瑞典1994年6月23日通过了这方面的法律,1995年元旦实施。冰岛于1996年6月12日通过了这方面的法律,于同年6月27日实施。匈牙利(引起我们特别的兴趣,因为它是一个前社会主义国家,它的民法典是在社会主义时期定的)1996年修改其民法典,允许同性同居伴侣获得类同于异性同居伴侣的地位。

  (六)最早的民事结合

  在我准备这个讲座前受一些文献的误导,认为荷兰是世界上的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不对,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完全意义上的民事结合的国家,也就是同性结婚外加异性之间的事实婚这个意义上的民事结合的国家。

  荷兰于 1997年7月5日通过《登记同居伴侣法》,1998年元旦生效实施。与前述的北欧及受其影响的国家不同,荷兰法不仅仅是针对同性恋伴侣的,而是不问其性倾向,异性的也行,由此它对于所有同性或者是异性的同居伴侣开放。这最早地提出全面意义上的民事结合制度。请大家注意这是一个比较基础的事实。所以后来凡是承认这个二合一的民事结合的都或多或少的来自荷兰人的观念。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荷兰人很快就走出了另外一大步:1999年7月8日议会开始审议《开放婚姻法》,决定允许同性恋结婚。经过两院先后审议通过,2000年贝阿翠丝女王批准该法,2001年4月1日生效 。

  下面我们讲法国,请大家注意我到今天才知道法国民法典已有承认民事结合的规定。 1999年11月15日,法国议会通过了第99-944号《关于民事团结契约(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的法律》。法国的所谓的民事团结,和荷兰的那种民事结合是一样的,是二合一的,不仅仅包括同性之间的婚姻,而且包括异性之间事实的同居。这么一个法律作为法国民法典的第一编的第十二章:关于民事团结契约和同居关系。它规定,PACS制度介于隆重宣告的婚姻和合伙人之间缔结的合伙合同两种制度之间。这个是民事团结,它既不是婚姻也不是合伙。合伙是一个完全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起一个附带的作用,而这个婚姻主要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服务于人身关系,这样的话它既不是完全的人身关系,也不是合伙,也不是一种完全的财产关系,而是介于两者之间。这就意味着它不像婚姻那样有这么大的约束力,但又不像一般的合同那样容易解除,介于两者之间。法国为什么要把这种事实婚跟异性之间的结婚混在一起,它主要是考虑到避免这种离婚大战,就是简化离婚程序。不愿意接受离婚大战的人都可以选择这种民事结合的方式来结合,这样解除的时候容易一些。PACS的成立需要起草一个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最终又可以基于各方的决定解除这个契约。这种制度在法国确立已经有5年了,它的使用情况怎么样呢?根据法国《世界报》的统计:在2002年11月16日全法国登记备案的PACS契约共计65 000个。不多,一般认为逃避婚姻的约束都会选择民事结合,看来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还是认为婚姻是一种很稳定的东西,很神圣的东西。因为这种东西本来就是为那种容易结合又容易分散的那种结合提供方便之门。

  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于 1998年6月30日通过《稳定同居法》,承认同性、异性间同居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它承认民事结合,同性之间同居和异性之间同居是可以的。阿拉贡省于1999年3月12日通过类似的《非婚姻的伴侣法》。这些都是一些拉丁语系的国家,都比较浪漫,他们的血比较热,喜欢搞一些这样的事情。今天他们法国人到哪个地方学说的第一句话是“我爱你”。(笑声)我们看一下古板的德国人如何。德国于2001年也抗不住世界潮流的冲击,于2001年8月2日通过了《生活伴侣法》(多美丽的名字!)。也承认了这种制度。然后瑞士的日内瓦和苏黎世于2002年9月22日通过了类似的法律。加拿大在 2003 年夏,其总理宣布将修改有关法律,将同性伴侣婚姻合法化,计划先拟定法规交最高法院听取意见,最后送交国会投票表决。该法规以 C-250 草案的名称在国会以 216 票对 55 票获得通过。 2003 年 6 月 20 日,在司法委员会以 9 票对 8 票得到通过,差一票就通不过,在该法案的通过过程中存在对立观点的冲突。

  阿根廷是一个天主教国家。 2002 年 12 月 13 日,布宜诺斯艾利斯议会通过 5 小时的辩论,通过了民事结合法,承认了同性婚姻和异性同居。在拉丁美洲国家范围内首开了这方面的先例。拉丁美洲天主教的势力非常的强大,据说这个法案是由一个女法官起草的,也许我还在这个女法官家中吃过饭,她送给我三本关于同性恋的著作,带我参观了所有关于同性恋的藏书,大概是一面墙吧!然后是德文的、英文的、法文的、意大利文的、拉丁文的都有,她说我是这方面最权威的,叫梅迪娜。我相信我的学生看过我带回来的三本同性恋的书。此人来中国旅游过,对华友好,也许会帮中国起草这样的一部法律。

  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努力制定一些法律承认民事结合,承认同性恋婚姻。它们是 芬兰、瑞士(它的两个州苏黎世和日内瓦已经通过了法律)、西班牙(作为王国的西班牙,它下面的加泰罗尼亚和阿拉贡已经制定了地方的法律)、葡萄牙、捷克、斯洛文尼亚和卢森堡。看来,制定承认民事结合的法律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empirenews.page--]

  (七)我国的同性恋者问题

  我国的同性恋者的地位怎么样呢?我刚才已经讲过了,三个阶段。犯罪、有病、自然,说不定将来会发展成为一种美德。(笑声)否定之否定吗?在我看来我认为它就是一种美德,因为它是一种不会增加人口的婚姻。(笑声)承认这个婚姻的理由是因为它绿色。请大家注意我们国家的人口高峰还没有来,我看到我们的湖南同乡,我们的水稻专家袁隆平心急如焚的正在研究水稻瀑布,他要像水稻像瀑布一样产米,到了多少年以后我们地球人口就达到了 150亿。到时候人口的质量就超过了地球本身的质量,所以我们都要想办法。袁隆平在想办法,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专家也可以想办法。(笑声)这种没有后代的婚姻,暂时是作为减轻人口压力的一种形式。我们看到同性恋在中国的形象经历了三部曲的变化,在这里我们必须提到一个非常优秀的学者的名字,叫李银河。我相信以个人之力推动一个民族对如此重大的,普遍的问题的看法的转变的人,无出李银河其右。我们没有看到哪一个学者用一支笔产生过这么大的力量,改变了人们一个几千年的成见。至少那些善于阅读的人,经常看李银河的论文会有这种感受,当然那些不识字的人不看他的书的人,也无法承受他的影响。李银河通过她的一系列的社会调查,以及她在美国受的社会学的训练,极大的改变了同性恋者的地位。同性恋者有一种犯罪到病态到自然的演变,其中有很多的李银河的劳动。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妨把李银河称之为一个民权运动中的勇士。

  (八)什么是民事结合

  上面我们介绍了很多国家的立法例,现在我们有必要回过头来看什么是民事结合。法国民法典之第 515-1条的的定义我觉得是可以借鉴的:PACS是指两个异性或者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为了组织其共同生活而缔结的合同。请大家注意他把这种两个异性摆在两个同性的前面,甚至于在立法者看来事实婚的分量可能要比那种异性、同性的分量要大一些。这完全是一种事实的关系。另外法国民法典就这个条文规定:在义务权利和福利上与普通夫妇享受同等对待,也就是说法国民法典的增加这种条文赋予民事结合的配偶与婚姻配偶同样的效力。

  阿根廷的民事结合法的定义是这样的:“两个 人不论其性别或性倾向的自由结合为民事结合,在义务、权利和福利上与普通夫妇享受同等对待 ”。由这两个定义可见, 民事结合不以同性恋婚姻为限,而且包括异性间的同居或曰事实婚。

  (九)把事实婚包括在民事结合中的原因

  我认为民事结合之所以包括事实婚,实际上是在传统的异性婚姻旁边又开辟了一种新的规定,一方面就是说这种异性配偶之间享有一些传统配偶的一切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一些义务。另外一方面,这种结合的解除很容易,比解除一个婚姻要容易得多,比解除一个合同稍微难一点。甚至在法国的民事登记之中,就这种民事结合不是登记在民事身份登记簿之中,而是登记在另外一种登记簿之中,所以从理论上讲我们要根据民事身份登记簿确定这个人是否有婚姻障碍。因为在天主教国家从提出离婚的动机到办完手续需要 6 年的时间,如此漫长得程序让当事人两败俱伤,人们用了“离婚大战”描述这一过程,这样就造成一个社会资源和个人资源的浪费,通过这种方式就赋予宗教传统相冲突的情况下使离婚简单化。所以两个东西差异很大会融为一炉,我想是这个背景。

  (十)我国的选择

  我国离婚不难,我国不是一个天主教国家。以前好像要经过调解才能离婚,现在我们国家好像离的挺快的。所以有必要把民事结合、事实婚分开处理,所以我们在绿色民法典草案之中我们就把民事结合界定为同性婚,我相信我们并不孤独。至少在世界上很多国家之中只有一部分国家把民事结合和事实婚捆绑起来,第一个在这方面立法的国家丹麦,它就是单纯的事实婚。也可以说我们这个民事结合不太地道,可以把它叫做生活伴侣关系。

  (十一)民事结合的效力

  我前面已经讲过了这个问题,现在实际上是重复。民事结合的效力基本上与这个婚姻是一样的。

  (十二)承认民事结合的理由

  这实际上也是一个重复。为什么要承认民事结合呢?从该制度的同性方面的结合来看,这种结合是私人的隐秘的事情,没有必要干预。但是要是以同性恋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乱伦,也要惩罚。至于同性恋也就是说一切方面都是允许的,至少要在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法律不干预,但是现在有同性恋卖淫的那就要干预了,这件事有问题了。而且在我看来承认民事结合一个额外的理由,就是贯彻绿色原则,因为同性恋婚姻不会产生后代,有利于缓解人口危机。

  我看我们今天就讲到这里吧? 你们有什么问题吗?

  提问和回答

  问:刚才讲的人生计划权的问题,一般来讲就是政府在侵害。(徐:也有其他侵害,我刚才举了例子)如果是政府侵害的话,就您刚才举的那个例子就把传统的国家赔偿法的内容就纳入到我们民法的调整。

  答:国家的赔偿法本身就是民法的特别法,像我们民法通则第 120 条就规定了国家的赔偿责任,然后再制定一个特别法。这并不矛盾。我们可以说人生计划权这个制度的提出为国家的赔偿提出了一个新的案由。因为这个案由使这种保护更加充分。这个赔偿额肯定要大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额。看看这三种损害形式中间最重的损害是什么?是人生计划损害,是吧?是按照秘鲁法学家的说法是这样子,如果要赔偿的话数额要高于精神损害,所以这样更多的保护了人权。[!--empirenews.page--]

  问:您刚才讲的民事结合,可以造成绿色婚姻,但是据我看最近的几篇文章,中国现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比较到位,如果再继续实施计划生育下去,过十年或者是二十年中国的劳动力就不足了。我看了很多篇文章,而且有的是在比较权威的网站,像搜狐、新浪这些。

  答:我们就以高考为例说明人口在逐年递增,因为高考正好是一代孩子。我的孩子是 85 年出生的,是去年高考,现在是 86 年的孩子,现在还在生育高峰。我们就是说过了这个生育高峰的时候才开始下滑。计划生育之前好像贯彻得很不理想,从媒体透露的那些秘密来看,一有事就会闪现出一个 3 - 5 兄弟姐妹得大家庭。所以你讲的劳动力不足,我们非常希望发生。如果劳动力不足我们可以从外面引进,从外面引进劳力可以改善我们人口的结构,增加市民见世面的机会,外语能力可以大为改善。

  问:就刚才您讲的那个盖尤斯,您觉得它是同性的同义词,是悲惨的。然后我也想到下一个问题,既然您这样认为您在这种场合讲的大多数的人认可是基于一种生存上的考虑。我就产生了第二种疑问,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要对同性恋的保护弄到民法典上来,是不是为了一种人为关怀而关怀,或者只是追赶世界潮流?

  答:是为了追赶世界潮流,我们公开地宣称我们的绿色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新的、最好的规定的一个综述。我们并不想让我们的法典变成在中国实际执行的一个法典,但是我们希望世界上有什么新的规定我们都能够规定进来,使读者都能更加简单的通过一本书知晓世界上所有的新规定。由于一个读者不可能买这么多书,看那么多书,好多都是用各种语言的形式来存在的。我们这个绿色民法典就是一个好民法条文的综述。那些比较落后的条文,比如说对于私生子的歧视,已经不合时代精神了,我们把它淘汰掉了。现在还在用的条文我们尽量的把它采用进来,尽我们所能,但是还有很多的遗漏。

  问:人生计划权在中国有前景吗?我想请您作个评论。我简单的举个例子,我们在刑事犯罪过程中比如这个犯罪嫌疑人被伤害了,以至于丧失了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们这种最新的人身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院的最新解释,如果这个被判处死刑了,被害人是不允许再提出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您这种人生计划权的定义在已经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外,是否还可以提出另外一种途径。

  答:我明白你的意思了。我认为最高法院在制定它的规定的时候,它是不知道这个人生计划权的。这是一个前卫的东西,所以不怪它。我们的使命是引进它,介绍它。我们这个东西也会发表的。

  第二,我认为人生计划权和精神损害不是一个并列的,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人生计划权损害。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案由。我相信如果最高法院知道了这么一个独立案有的存在,我想它会考虑规定它的方式。因为过去是二元制的,要么是精神损害,要么是物质损害。而现在是三元制的。这个我们中国的权威当局考虑接受不接受,如果有足够的说服力它就必须接受。一接受整个的立法结构就发生变化,它要针对三种情况分别做出规定。据我的判断,对于人生计划权的损害的赔偿要高于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受害人的地位更加高一点。像那种冤狱个人就不再适合于用精神损害赔偿了。我觉得那些冤狱受害人真正的被改变了整个人生,无法还原的。甚至那些冤狱的家属也被永远的改变了人生,最近有一个新闻调查,山西有一个案件,就是某人被警察掏枪杀害了。他的姐姐过去有男朋友的,现在都没有了,有房子都不住,在城市里面随便租了一个很小的地方,一家人塞进里面。成天的上访,被检察官殴打,那个人真的是现在的很烈性的女子。他弟弟作为植物人躺在医院里面,花费着昂贵的医疗费,他姐姐的命运也被改变了。而且在这里还可以提出一个附带的问题,就是人生计划损害仅仅是及于受害人本人吗?是不是在我们中国亲属也有很大的连带关系,是不是也及于他的家属呢?像山西那个案子我强烈的感觉到他的姐姐非常的可怜,人都很老了还没有结婚。我就觉得在我们中国如果提出一个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就表明我们中国的人权水平提高了。当然国家也要准备足够的财力,如果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管理者在执法的时候要千万小心,不要搞错了。要是搞错了对于后果太严重了,而且国家也赔不起。

  问:民事结合和我们婚姻法里面的一夫一妻制似乎有些冲突,还有这种民事结合和我们社会的伦理道德相违背。

  答:我现在正校对魁北克民法典,实际上它始终是把这个民事结合跟婚姻并列的。请大家注意一下,我是使用的魁北克民法典 2003 版,后来我们有一个老师使用的是 2002 年版。这个版本中间就没有民事结合,就是我的有,他的没有。有了这个民事结合制度以后,对于整个的制度作了一个清理,有的是一条以后加一个附一条,把这个民事结合一些特别的内容规定下来,有的就是在里面直接加些内容。实际上民事结合在魁北克所造成的效果就是亲属关系发生的一个依据。在谈到监护的时候,亲属是法定监护人。它就这样讲由于婚姻或由于民事结合彼此之间有亲属关系的人,第几亲等的要担任他的监护人。我刚才讲到了,观念在逐渐变化,与中国的伦理冲突可能是与老太太的伦理冲突,我觉得一句话很好: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各得其所。这个东西毋害他人,他们两个人好的不得了,你让他好呗!有的人总是认为自己正确,像美国一样老是觉得自己正确要去教训别人,这个违反了我们在国际关系中都适用的干涉他人内政的原则,我认为要把这种国际关系的准则也套用于私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属于他人的内政,你去干涉他吗?你在国际关系上讨厌美国的霸权主义,你在人际关系上干吗不讨厌这种道德的强制主义呢?老认为俺是对的。谁对谁错上帝知道,其实你我都不知道,是不是?如果有这么一种虔诚的心态,有一种神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的观念,我想我们会冷静地处理更多的事情。[!--empirenews.page--]

  问:您刚才说到损害分为物的损害,还有精神损害,还有人生计划损害,是不是精神损害和人生计划损害有交叉的地方,因为以我看来齐玉玲案其实也给她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如果有交叉的地方的话,我想问一下该怎么救济?

  答:有交叉的话,就是在产生的原因。我已经讲过了。还有肉体的损害,塔玛育曾经被殴打,或者是受到囚禁。当时对她的身体有不利影响的。但是事件的结果是人生计划损害,人生计划损害与精神损害是不一样的,精神损害是可以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的平复的,人生计划损害是不可能平复的,不可能回到过去的状态。什么叫做赔偿,就是把这个事情放到它原来的位置,这叫做赔偿。赔偿的真谛在这里。所以我们在这里讲人生计划权的损害能不能赔偿,我说了它不可能被放回去,现在要是通过金钱把它放回去,这怎么解释呢?一旦我们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命题,实际上我们可以说通过钱(当然不是绝对的),我们尽可能的把它放到过去的的状态。如果是在放不回去就给他一点慰藉。人生计划损害与精神损害是不一样的,是更加严重的损害。就像人们所说的如果你对一个好哲学的人自由意志的挑战那是对他最大的冒犯,剥夺他的选择,是他永远处在一个他不愿意所处的位置上,那种精神损害更加可怕。所以他的赔偿额比精神损害更加高一些,要是要按精神损害索赔他就吃亏了。

  问:外国在运行这个人生计划损害的时候到底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哪种损害算是对人生计划的损害?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说存在人生计划损害,我如果有一个偶然的原因我的人生比以前的人生更好了,是不是成为一个不当得利?(笑声)

  答:那种情况不是法律问题,我也没有这么大的智力来考虑这个问题。不过他给我提供一个启示,我觉得输血导致艾滋病构成人生计划损害,这个人的一辈子就完全改变了,这被一个人扇一个耳光造成的侮辱是不一样的。另外我们感到那些考公务员的由于乙肝被拒绝录用的,是一种很典型的人生计划损害。我们看到人生计划损害可以由歧视产生。

  谢谢大家!!!(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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