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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精神:从伦理到法制的转型

2017-01-19谢晖 A- A+

   以血缘本位、伦理等级和社会渗透为特征的中华传统人伦精神已经数千年历程,在今天,它对增进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促进社会进步,仍不乏某种积极意义。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传统伦理精神与现代主体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间的矛盾也日趋明显和严重。为此,探讨中华民族精神的转型及未来民族精神的规范取向,便是既必要又迫切的问题。

  一、传统与变异:中华民族精神转型的两大因素

  谈论民族精神的创造性转换,必须注重民族精神的特质。民族精神既有遗传性,又有变异性,两者对民族精神的转换均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精神的遗传性与民族精神转型

  民族精神的遗传性取决于如下因素:

  首先,取决于同一民族生存的相对稳定的地理界域。任何民族,都有其主要聚居区。在国家时代;这种聚居区受到国界等政治界线及自然地界的限制。这样,个体的活动范围,往往主要限定在本民族生活的界域内。任何个体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都是后天习得的,并受其生活环境的制约。民族聚居时相对稳定的地域界线,使得绝大多数习得行为具有很大的一致性,从而使习得行为也有了相应的地域之别。

  其次,取决于同一民族相对稳定的血缘基因。不同民族的血缘基因具有相对稳定性,这一基因的遗传,导致了相同民族成员在体格上、后天教育上的近似。它必然会形成同一民族相近的体格特征、相近的语盲文字、相近的行为方式和精神气质等。

  最后,取决于同一民族的精神优越感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封闭自大意识。任何民族都有其自身的精神优越感。没有这种优越感,民族的存在便没有了主体的支持力。纵然是一个倍遭强族欺凌的民族,也绝不会主动放弃民族优越感和自豪感的立场。不但如此,民族的前辈们还要不断地将这种民族优越感传教给后代,以保持民族传统。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正反两面性,这种民族优越感在某种条件下又会导致民族的封闭自大意识,产生排斥一切有损本民族传统意识的观念和行为。如果其自我更新和调节机制失灵,则民族优越感必因文化的近亲遗传而导致民族精神的僵化,甚至因适应性太差而衰亡。

  中华民族有数千年历史。历史既久,传统尤浓,优越感也愈强。在民族精神转换中,既应吸取优秀精神传统的遗传,并设法强化其遗传基因;又要阻止颓丧腐朽的精神传统的遗传,并割断其遗传基因,否则便会困难重重。笔者认为中华民族振兴的首要任务和当务之急是强调中华民族精神的转换.而不是弘扬故有的传统,因传统民族精神不言自在。驱之不去;而民族精神的创造性转化却不扶难直,不昌难兴!

  (二)民族精神的变异性与民族精神转型

  民族精神并非恒定的,而是会变异的,这取决于如下因素:

  首先,社会的自然进化必然导致民族精神的变异。社会同自然界一样,是不断进化的,且社会进化不同于自然界之进化,社会进化是在主体操作下的进化,因此,其间渗透了人类的主观能动性。社会的进化,使民族精神相应发生一些变异。如西方曾由古希腊罗马精神衍化为基督教精神,中国由夏商时的迷天信鬼精神衍化为周以后的注重人伦精神等。社会的自然进化史,就是民族精神的不断变异史。

  其次,民族的交流融化导致民族精神的变异。虽然不同民族总是以不同的历史地域为生活界域的,但民族的生活界域不是固定不变的。举族迁徒,人口流动和战争等等均可使民族界域发生变化,亦可产生民族间的不断交流和融化。如在中国历史上,和平时期各民族不断迁徒,其居地由原来聚居一处,到后来走遍中国;战争时期更是被迫同化于某一民族或自然同化于某一民族。中华民族每次大的交流和融合,既是不同族种,不同血缘的融合,亦是不同民族精神的吸收与融合,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并立的国家,并且,在此生活的各民族是相对稳定的,从而各民族文化的相互吸收、借鉴和民族精神的变异便具有持续性、量变性与相对平和性,它迥异于欧洲、阿拉伯、波斯、印度及古代尼罗河流域诸民族精神的变异。

  最后,文化的开放与渗透导致民族精神的变异。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文化形态之间会进行不断的撞击、渗透。如在中国本土,齐鲁、魏晋、吴越、巴蜀、秦陇等不问文化分支往往受不同民族的影响甚大,不同民族的影响使纵然同是汉族地区(如齐鲁与中原、与秦陇等),文化差异却十分明显。这些文化分支的相互吸收、融合,又形成了后来中国大一统的以儒家为主的文化形态,它对中华民族精神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儒家文化也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汉朝以来。它充分汲取了道家、法家和阴阳家思想;魏晋以来,它又汲取了由印度传来的佛教文化,使其在文化交流中更加朝气蓬勃。鸦片战争以来,随着与中国传统精神文化截然不同的西方文化的传人,中国传统伦理精神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异,并且这种变异不同于中国历史上任何一次民族精神变异,它具有迅速性、质变性及结构转换性。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发展,这种变异会愈益明显。

  民族精神的遗传性表明,不论民族精神如何转换,都不可能彻底抛开民族精神传统,但如果一味坚持这种传统,便不会有民族精神转型。而当民族精神发展到质变时期,民族精神的转型便是不可避免的。今天,中华民族精神正处于这种质变阶段,因此,必须要寻求其转换的目标取向和规范基石。

  二、法制:中华民族精神结构性转换的目标取向与规范基石

  中华民族精神的结构性转换,应以什么作为目标取向?我认为,应是与伦理精神相关但又异于伦理精神的法制精神。所谓法制精神,即法治精神,从法律运行层面讲,就是主体对反映公众意志的法律认同、运用并遵守的精神,是主体对法律的自觉精神。历史上,中华备民族轻法重礼,因此,伦理精神远甚于法制精神,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古代没有什么法制精神。反观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法制精神却曾起过并且现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西方经济的狂飚突起,正是古希腊罗马法制精神在现代西方创造性转换和发展的结果。以往中国法制精神的短缺之因似可归结为市场经济的脆弱甚至虚无。今天,市场经济及其导引的现代化事业是中华各族人民追求的根本事业,它必然需要中华民族树立起强有力的法制精神,传统伦理精神的承继或创造都要以法制精神作保。下面具体分析法制精神与中国发展民主政治、开拓市场场经济、建构文明社会的关系。

  (一)法制精神与政治现代化

  中国政治现代化的根本方向是政治的民主和主体的自由。首先,就政治民主而言,它必然要求被管理者和管理者、公民和官府(国家)、下级和上级之间是一种对等的依法调节的关系。这里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关系,而只有民族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协调下的对等制约关系。个人对集体、国家的服从,绝不应是无条件的。卢梭曾把这种关系称为人民与国家的社会契约关系(人民让渡权利形成国家权力),这种用契约式的平等来表述官民关系平等性的观念是十分深刻的。民主政治既要求国家对社会、对公民进行有效的管理;亦要求社会、公民对国家进行高效的监督;既要求国家不能泛社会化、事事插手、无处不在;又要求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前提下,严格遵循其应遵守的义务。中华民族是诸多民族的合体,在民族关系问题上,民主意味着不能采取传统伦理精神的模糊性,而要在各民族共建的人民共和国的前提下,运用明确的立法、严明的执法、积极的用法、严格的法律监督等法制运行机制,既使各民族团结一心,共同奋斗,又使备民族权利得到保障。可见,法制精神是民主政治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精神,倘没有法制精神,法律便不会得到朝野上下的共同尊重,专职法律人员(立法、行政、司法工作者)便成凶吏,公民便成野民,从而,民主便失去了应有的主体基础。因此,要真正实现民主,必须首先要树立全民族坚定的法制精神。

  其次,从主体自由角度分析,自由是主体的本质要求.是主体在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面前和法律限定范围之内的任意。自由既有公民个体的、也有群体的,如集体的、民族的等等。所以,自由是主体对合乎规律的法律的遵从。自由从来是和法律、从而和法制精神不可剖分的。从人类学术史看,人们对自由的理解甚多,歧义甚大,但无论如何自由脱离不开规律以及在规律制导下的法律。从历史传统上看,我国是-个比较忽视自由的国家。千百年来。统治者强调的是用暴力推行的统治秩序。至于自由,乃天方夜谭。自然经济下的社会组织体,是由家庭(族)出面维持的,一旦脱离家庭,人们便成为脱缰的野马。直到如今,我国相当多的公民对于自由把握得十分有限。本该是自由的,人们不去享受;不该是自由的,人们却硬说是自由。由此不难看出主体对自由的模糊认识。法治条件下的自由,必须是在法律规定下的自由,不要法律规范的放任绝不是自由。所以,如果主体没有树立起法制精神,便不可能有自由。自由问题也反映在民族关系上,如果以某个民族的自由去损害其他民族的自由,则必然导致天下大乱。而没有中华民族整体的法制精神,各民族之间相互侵犯民族自由的情况便难以避免。

  总之,政治民主和主体自由都脱离不开法制精神。没有法制精神的政治民主和主体自由,恰如没有灵魂的躯体。可见,法制精神对政治现代化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

  (二)法制精神与经济体制现代化

  所谓经济体制现代化是指在市场体制化前提之下充分实现:其一,物的市场流通;其二,人的市场流动。

  首先,从物的市场流通看,物质流通的市场化,必须要有严格的规则。只有市场,而没有严格的规则,只会产生混乱。古罗马为适应古代区域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了彪炳史册的"罗马法";拿破仑为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了最令他自豪的《拿破仑民法典》;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国际化、集团化、市场化的需求,纷纷制定了和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海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管理法"等。社会主义中国在寻求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也制定了不少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最根本的还是要有全民族的法制精神,没有法制精神的支持,再多、再好的法律也无法扼制市场上的混乱状况。如我国市场上假冒产品流行,但管理人员或者管得太死,真假惧禁;或者放任不管,任假冒流行,这都表明法制精神欠缺的危害。可见,法制精神是中国实现物质流通充分市场化的最根本的精神,没有这种精神,市场化通路只能陷入进退维谷的绝径。

  其次,从劳动力的流动看,劳动力的市场流动是经济充分市场化的最终结果。市场经济是以竞争为动力的经济形态,因此,主体在市场上总会有得有失,有成有败。破产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正是现代国家承认市场化的这种趋势而设立的。劳动力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必然要求劳动者人格的平等和劳动力价格的公平,也必然需要社会通过法律形式确保劳动者人格平等和劳动力价格公平,更需要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律精神。目前,我国在保障劳动者人格平等和劳动力价格公平方面法律较少,因而;这方面的法律精神更欠缺。城乡差别的严重存在,东西部差距的不断拉大,一方面使得乡村劳动者进入城市劳动时人格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劳动报酬与城市职工差异更大,同时也为城市职工创造了磨洋工、逃工旷工的绝好机会。西部农村劳动者进入东部地区打工,所受到的人格上的歧视和劳动报酬上的不公平待遇则更多。但是,法律规范极不健全,法律组织欠缺刚性,法律精神极其匮乏,这些都使劳动力的市场化受到严重的制约。没有良好的法制精神,劳动力市场化殊难实现,从而经济体制现代化也成海市蜃楼。

  经济体制现代化是目前中华民族面临的头等大事,而树立与之相应的法制精神,是中华民族实现经济现代化的最根本和最有效的保障。

  (三)法制精神与社会现代化

  政治现代化和经济现代化必然要求并导致社会的现代化。社会现代化的标志是人的现代化和社会关系的现代化。

  首先,从人的现代化看,包括人格的独立、个人的自由等。由于后者又与政治现代化密切相关,故在前面已有论述。这里主要谈谈人格独立与法制精神的关系。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根本特征的经济形态,没有交换,商品的价值便无法实现。而在交换过程中,自始至终保持着全社会主体之间的高度流动,这便打破了自然经济条件下主体以血缘为纽带的自我封闭状态,个人对家庭、家庭成员对血缘、劳动者对土地占有者摆脱了依附关系。就民族关系而言,商品经济条件下虽有可能产生民族歧视、种族主义等问题,但随着商品经济越来越高速的发展及其向秩序化、法制化的迈进,民族关系只能愈趋平等,而不是相反。如上一切均表明商品经济使一切个体、不论是以个人形式存在的,还是以法人、民族等集团形式存在的个体,都获得了独立的人格。人格的独立及其保持从制度角度讲来自法律的明确规定。个体如没有充分的法律意识,不但很难保障自身的人格独立,而且还极易导致侵犯他人的人格独立,从而打破以人格独立为基础而维持的社会平衡。由此便不难看出法律精神之于人格独立和平等的意义了。

  其次,从社会关系角度看,社会的现代化既然消除了人身及人格的依附,形成了人格独立,这必然使人际之间以主体的意志自愿为交往条件,即主体间通过平等的契约化交往来确定社会关系。没有主体的意思表示,任何个人、团体、国家机器不得强迫主体从事无法律义务制约的行为。显然,法律在这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法律精神更使得有独立人格的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既自觉地遵守法定的义务,又积极地追求法律权利。这样,社会关系便由自然经济时代静态专制的平衡转化到商品经济时代动态平等的平衡;社会形态便由自然经济时代的身份社会转化到商品经济时代的契约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与政治、经济现代化相比,社会现代化更为根本。虽然,社会现代化因政治现代化和经济现代化而致,但倘若没有社会现代化的强有力支持,政治与经济现代化会因缺乏现代主体和现代社会关系的支持变成局部的、脆弱的、暂时的,从而无法迈向全面的、稳定的、长远的现代化之途。因此,法制精神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通过上述三方面的论证,我们不难看出,民族精神--从伦理精神到法制精神的转换既是中国迈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目标在中国实现的人文精神基础!

  三、现状与塑造:法制精神成型的阻力与条件简析

  (一)中华民族法制精神的现状

  自从帝国主义的洋枪大炮强行轰开古老的中国大门,摧毁了中国固有的社会平衡之后,中国人被动地、迫不得已地开始了向西方文明的学习。在这-过程中,有主张积极吸收者,也有主张坚决拒斥者,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绝大多数中国人对西方文明抱着怀疑和拒绝的态度,"文化大革命"更加强化了人们的这种态度。因此,中国固有的法律观念(很难说是全民族的法律精神)充斥在主体头脑中。如法律刑杀观、法律镇压观、法律阶级斗争工具观等等,是禁锢主体魂灵的很难一时被革除的观念。以至于在今天,许多炎黄子孙谈起法律来,还有毛骨悚然之感觉,而很难联系到法律意味着良好的社会秩序,意味着对一切正当权利的保护,意味着自由的落实、民主的发扬和拓展,更难想到法律与自己与生俱来的关系。

  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国家法制建设事业的不断加强,尤其普法活动的开展,使相当一部分公民有了现代法制观念的萌芽。比如能依法运用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履行法定义务,认识到经济发展、个人自由、社会进步、社会安全等与法律的关系等。但是,这与在全民族中树立法制精神以取代传统的伦理精神的目标相比,还相去甚远。因此,中华民族精神由传统的伦理精神向现代的法制精神的转化,是任重道远的。这既包括对自己优秀传统精神的继承和改进;又包括以开放心态积极向西方学习和借鉴其法制精神;更包括伟大的中华儿女在祖国建设事业中对中华民族法制精神的独创!

  (二)塑造中华民族法制精神的条件

  首先,必须进一步创造法律畅行的制度条件、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从制度条件讲,应完善国家的立法、尤其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加速国家民主化进程,强化对国家组织及公职人员的责任落实,健全各类执法组织的功能,降低组织间及公务人员间的磨擦消耗等。只有健全的制度,才能为主体法制精神的确立创造良好的条件。从物质条件讲,应积极发展商品经济,努力开拓市场,使全国各族人民不是围绕主观计划行事,而是紧盯着市场行事。市场经济是全民族素质提高的物质动力,也是把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精神向现代法制精神境界转变的物质动因。因为利益的驱动必然使所有的民族成员追求公平、正义、法制,否则,便没有市场,更不会有市场体制。从精神条件看,应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法律宣传教育,全面地把现代法律的精神交给上自领导、下列百姓的全国各族人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先行树立现代法制精神,对一方群众的带动极大。因此,中华民族之现代精神--法制精神确立的精神条件必须从国家公职人员做起。

  其次,充分开放国门,重振华夏雄风.让在历史实践中发挥过并正在发挥着决定作用的西方法制精神到伟大的中华民族中落户、扎根。对外开放是当代中国人民自觉的选择,尤其对西方世界的开放更显示出伟大的中华民族的:壮志雄心。但以往的对外开放只侧重于经济领域。由于我们忽视现代经济与法律之间无法割舍的联系,因此.十多年的开放,使我们在法制上吃了不少苦头。对外开放.不但要使西方的经济、法律样式、文化意识等走向中国,而且要使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等走向西方,走向世界。这些,都需要有法制精神。在欧美等西方国家,法制精神不但有古代希腊、罗马法制精神的根基,而且在最近数百年的商品经济发展历程中愈益成熟、成功地适应和支持着西方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变革。虽然西方法制精神并非皆能为我所用,但究竟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只有通过积极的开放引进,并在中国建设的实践中加以鉴别,才能区分。没有这-过程,只能是主观的想当然。我们有理由相信:优秀的中华民族具有这种慧眼!在大胆吸收西方法制精神的同时,也应注重其他国家和民族法制精神的借鉴,尤其东亚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法制精神,可能对我们更为有用。同时,中华民族还要发挥其独创能力,铸造独立于世的中华民族的法制精神,以支持中国人民所进行的独特的政治、经济、社会现代化事业。,

  总之,民族精神的创造性转化是中华民族再次崛起于世界的先决条件。中华民族精神转化的方向,是摆脱传统的伦理精神而创造、涵育和光大法制精神。只有如此,中国才会出现政治、经济及社会现代化的动人景象!

  转自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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