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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公民与知识英雄

2017-01-20许章润 A- A+

  值此除旧迎新之际,刊发此文,馨香而祷,祈愿中华民族不断走向繁盛,属于中华民族的伟大法学公民和知识英雄早日诞生

  大凡一种文明臻达成熟、走向繁盛之际,必会孕育出灿如繁星般的伟大智士学人。作为这个文明的产儿,他们印证和弘扬了这一文明的成熟与繁盛。远如所谓“轴心时代”的两希文明、罗马文明、埃及文明和中国文明,近如文艺复兴、思想启蒙、广大亚非民族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浩大运动等等,如马克思所言,都是需要英雄,而英雄辈出的时代。正是伟大的时代,孕育出伟大的英雄,而伟大的英雄们成就了伟大的时代。风助火势,火借风威,辉煌的时代与时代的骄子们血肉相连,交缠互动,共同谱写出历史的华章。远眺漫漫时尘,大浪淘沙,今人所能想象的伟大时代,若非有昆山片玉般的英雄们作为索引,必将一片茫然。历史之激荡人心,既让人热血澎湃而又意兴阑珊者,均在在于此。

  法学家是时代的索引之一。法学家的事业是法律的事业,法律的事业是编织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时代课题。通常,法律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又是一种意义体系。其为规则体系,旨在将人世生活中历经检验、屡试不爽的生活经验与生存智慧记录下来,辗转而为生活的法度,行为的最低标准。人世生活由此而得维持与延续,求存求荣的生命冲动由此而得导入理性的堤坝;其为意义体系,旨在满足人类对于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的永恒价值诉求,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与宽容等等世道人心的常识、常理与常情,熔铸为规则之身。由此,法律不仅是现实生活中日常洒扫应对的凭藉,展示预期前景的生活之道,人们据此可得“安身”;而且,成为人类情感寄托与信仰膜拜的对象,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人们据此可得“立命”。凡此错综铺陈,构成了所谓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法学家的社会分工正在于立基于人世生活,为建构人间秩序而编织人世规则的涓涓溪流披沙清淤。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学家,或者广义上的法律家,一切的法律从业者,是生活共同体的法学公民。在事实与规则、法意与人心的辗转互动中,他们对于法律的规则形式与意义内涵明辨慎思、推敲琢磨;其业其志,循名责实,通情而达理,求真以致用,构成了时代的法律主题。以法学为笔,假规则作纸,忠诚而精确、博大而完美地对于生活本身进行了充满同情而理性的复述的法学公民,当之无愧,乃是这一生活共同体的知识英雄,一个时代的法律索引。

  建设民族国家与现代社会,自西而东,构成了晚近历史的时代特征。而一言以蔽之,诚如论者所言,凡此乃为一个形成“法律文明秩序”,也就是一种“法律的”生活方式,一种“法律的”生计之道的奋斗过程。其路也漫漫,其业也浩瀚,不得不然,有所然而然,顺其然而后然。正是在此过程中,法律作为生活的规则之维,不仅诚实记录了这种逐渐累积起来的新型生活经验,而且,其本身即为这种生活经验的一部分,经过反复试错、深沉思索而筛选积淀下来的精华部分;法学家不仅是生活经验的记录者和表述者,而且,其本人就是这一生活的参与者与创造者,通常,也是生活中最为稳健而负责任的群体。但是,既不是法学家,也不是法律,而是求生存的生活本身形成了这种生活方式,从而,是生活本身创造了自己的规则、秩序及其意义。法律不过是对于这一生活方式的记录与编织,而法学家充其量只是它的法律喉舌。也正因为他们是法律的喉舌,法学家成为规则的文书,意义的祭司,从而,法学家是人世生活的守夜人。

  由此,包括法学家在内的整个法律从业者社群,是法律信仰的宣谕者和实践者。如果布莱克斯通所言不谬,法官是“活着的法律宣示者”,那么,法学家就是法律的良心,是法律信仰的传教士。法律信仰,特别是对于宪法的忠诚,是一种非神学非宗教的世俗信仰,也是现代市民社会的公民信仰。信仰法律,意味着相信法律应当是、可能是并且正是公平、正义的规则,是我们的内心信念的忠实表达和外在行为的最佳框范;信仰法律,意味着认可法律作为规则对于事实的组织和网罗,即对于自己的生活的描述与厘定的准确与允当,因而,法律成为一种自然的规范,也就是生活本身天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信仰法律,意味着明了法律是维系人世生活、达成理想的人间秩序所可能有的较不坏的选择,而为人类对于自身生活善加调治的人类德性的伟大展现,阳光下的善的光辉;信仰法律,意味着坚信法律的真实力量,循沿法律规则,失衡的人间秩序必将复归均衡,因而,法律不过是将对于行为与结果间的特定因果关系及其预测呈现于世,使得人们对于自己的举止作出一定的预期,从而妥贴措置;信仰法律,还必然意味着时时以天理人情省视俗世的规则,对一切恶法深恶痛绝,时刻准备着为法律而斗争。从而,信仰法律也就是在对于人之所以为人的天理良心进行追问与宣谕,参悟而持守;而这,便也就是法律理性,一种蕴涵于规则之中的人类的同情心。正是在营造和展现法律信仰的志业奋斗中,法学家成为法律理性的化身,行走着的法律理性。

  晚近西学东渐的一百多年间,汉语文明一直处于被迫接受西方法律文明的境地,迄今而未止。个中曲折,既为汉语文明所特有,亦且人类史所仅见。凡此“法意阑珊,不得不然”的西学东渐,无论是从历史看还是就理性言,其内在目的与终极结果当然并非只在验证西方法律文明的普适性,毋宁乃在经由此番东渐过程,实现汉语文明的复兴,包括建设现代汉语法律文明。汉语文明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方式和人世生活方式,是特定时空的人类生存之道,在当今世界,也就是中国人的生存之道,从根本上来说,具有不可复制性。这意味着汉语文明同样不可能仅仅藉由复制西方文明即可解决自身的生计——如果存在这种“复制”可能性的话;相反,其生计之道的解决必以找寻与提炼自身特有的“活法”而后成。其中,法律智慧作为生计之道的重要一维,同样具有上述双向不可复制性。诸如中国文化这样的宏大文明实体,其存在本身和它的劫后复兴,都必然要求并伴随着对于人类的生存之道作出自己的原创性尝试,五分之一人类求生存求发展的奋斗本身,即为对于人类生存之道的一种原创性探索。而包括“大”法学家在内的如苍穹群星般灿烂的思想斗士、知识英雄们的纷呈辈出,乃是一个重要标志。

  五十年来,海峡两岸均未出现大法学家,亦即对于中国文明在法律领域的生存之道作出系统而深邃的原创性探知与解释之人,不仅是因为中国文明的转型尚在继续之中,没到水落石出的时刻,因而难以养育出自己的法学英雄,自己的伟大法学公民,而且还因为身在西方文明一家独强的时代,即便其他文明确有作出原创性探知者,亦常常为“主流文明”以及处于“主流文明”笼罩之下的知识共同体所忽视,而至淹没不彰。因此,在今日汉语文明语境下,对于中国文明的生存之道的探索和发展,不仅意味着对于“海峡两岸四地”各自法律智慧的总结,同时并要求精细研索和认真沿承近代汉语文明前辈法律学人的智慧,在对前辈的苦斗与智慧、两岸的生聚与教训,当今全体人类生活的深刻危机均有深切了解与切肤同情的基础上,传承接续,翻本开新。如此土壤细流,持之以恒,积劳积慧,伴随着中国人世规则和人间秩序的重组与发展过程的逐步推进,社会组织方式与人世生活方式的渐次改善与提升,足以代表汉语法律文明发言,堪为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象征,公认为“大”的法学家,即中华民族的伟大法学公民和知识英雄的诞生,终究是早晚的事。

  人心唯危,何以将之?天地悠悠,幹维焉系?法意阑珊处,却看生活之树绿意盎然;人世生活里,终不能或缺规则的清朗。吾族吾民,历经百年期盼,百年苦斗,已然曙光初照;前不见古人,后必有来者。吾三匍三匐,馨香而祷矣!

  2002年4月28日 于清华明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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