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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保障

2017-01-22肖蔚云 A- A+

   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对保障香港的法治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是对香港法治的有力保障

  所谓香港原有法律是指香港一九九七年前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律和习惯法。香港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是说香港原有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后,绝大部分都予以保留,只有两种情况下不保留,一是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具有殖民主义色彩;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了修改。所以在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绝大部分都被保留,这就避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发生法律空缺,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继续有效。香港原有法律比较完备,基本上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原有绝大部分香港法律的保留,有利于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符合香港居民的愿望,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有力的保障。

  虽然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即香港原有法律是否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有效,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先审查,经过审查后宣布采用,方为有效。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香港原有的640多个条例和1100多个附属立法后,宣布整部条例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4个,部分条文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0个,这些条例只占被审查的原有法律中的3.7%。可见不被采用的法律是很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这些法律,一方面采取非常严肃慎重的态度,另一方又采取灵活宽松的办法,能采用的尽量采用,不轻易宣布不采用,这不但有利于香港政权交接的平稳过渡,而且有利于香港的法治。

  二、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基本上不适用于香港

  它一方面宣布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又规定内地的法律绝大部分不在香港适用,这就进一步加强了香港的法治。所谓全国性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从内地的情况出发、符合内地的特点,基本上是内地的法律。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全国性法律绝大部分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根据这一条规定,绝大部分全国性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及经济法等都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只有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少数几个法律,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以及我国国籍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国徽法、领海及毗连区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照法定程序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作出增减,但是它又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这就严格规范了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使全国性的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上不适用。

  由上可见,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只有极少数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就保证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各自适用不同法系的法律,内地适用社会主义法系的法律,香港适用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的法律,从而避免了内地的法律和香港的普通法因同时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导致互相矛盾和冲突。这样,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完全能符合其社会发展状况,能适应其经济发展,能符合其居民意愿,能解除香港一些人士对内地的法律制度将改变香港的法律制度的担心。这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

  三、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原有的司法体制基本不变,诉讼制度不变,这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又一重要保障。

  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要得到真正的实行,还必须有比较良好的司法制度。所以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又是密切相联的。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比较完善,适应香港社会的需要和经济的发展,没有必要改变原有的司法制度。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这里主要对香港原有的一些法院改变了名称,而实质上没有作大的改变,因为设立了终审法院,故将原有的香港最高法院改称高等法院,同时将原有的地方法院改称区域法院。保留原有的司法体制基本不变,有利于香港政权的平稳交接,有利于九七年的顺利过渡,也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不但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不受中央司法机关的管辖,它可以对其管辖范围的案件作出最终判决,诉讼当事人不需要上诉到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是说,终审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了维护法治,香港基本法特别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香港基本法对法官的任免还作了特别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要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程度予以免职。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诉讼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实行法治的重要保障。香港基本法十分重视行之有效的香港原有诉讼制度,它特别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并且指出,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这就明确规定,为了维护香港的法治,原有诉讼制度基本予以保留。

  四、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也是对香港法治的保障。

  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它体现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香港基本法从政治、人身、经济、文化各方面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有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信仰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等。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组成,也就是通常说的“港人治港”。这是一个根本变化,150多年来香港是由外国人实行殖民主义的统治,占香港绝大多数人口的华人是谈不上当家作主的,只有我国对香港恢复了行使主权,港人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才享有真正的权利和自由。第二,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规定了多层次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它既规定了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权利,又规定了保障非永久性居民的权利,即规定了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中中国公民的权利,又规定了保障非永久性居民中中国公民的权利,还规定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总之,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和多层次保障,大大增强了香港居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有利于维护香港的法治。

  五、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立法会议员、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法治的又一重要保证。

  为了实行法治,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居民、一切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必须守法,使香港真正成为法治社会。在一般国家的法律中除了规定公民或居民享有多项权利和自由外,同时规定应尽的各项义务。香港基本法有一明显的特点,它规定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却只规定了一项义务,即香港居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诸如服兵役的义务,香港基本法没有规定,那就是说香港居民可以不服兵役,但是必须遵守法律,说明香港基本法将守法视为最基本的义务,视为义务的基础,只要居民真正能守法,实行法治,其他事情也就好办了,可见香港基本法将法治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对公职人员的守法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它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里宣誓的中心内容还是守法与效忠,对其他官员的要求也是如此。只要能守法、维护法治,就达到公职人员的起码和基本要求,就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任何违背誓言的行为,也就是违法,应负法律责任。所以公职人员的宣誓不仅是一种仪式,而是实行法治的一种必要举措。

  香港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例举了这些法律。这就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香港基本法不但规定立法会要“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立法时要遵守法律,而且规定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违法情况之一时,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②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可见香港基本法对立法会议员应遵守法律的要求是明确而严格的,立法会议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即有丧失议员资格的可能。

  行政机关主要是执行法律、管理各项行政事务,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又掌握一定的行政权力,为了严格实行依法行政,维护法治,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香港基本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应严格守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行政机关的首长,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又规定行政长官“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可见严格执法是行政长官的首要任务,是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相互关系上,除了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而又互相配合外,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根据行政机关的性质突出了行政机关要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特点。在香港居民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上,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规定了民有权告官。

  六、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都要遵守它,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的又一重要保证。

  香港基本法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前所述,它是全国性的法律,不但香港特别行政区要遵守,而且全国人民、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都要遵守。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也就是说国家要保证这些方针政策在全国实施,全国人民都要遵守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规定中央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防务、任命行政长官与要官员等事项,香港特别行政区要遵守这些规定。同时香港基本法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实行“港人治港”等,中央也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严格依照香港基本法办事,不干预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保障香港的法治。

  香港基本法对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遵守香港基本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这里香港基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活动,都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使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能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办事,这就有利于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解除了香港一些居民对中央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活动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是否损害香港的法治的担心。

  香港基本法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意见后确定。可见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即使在一九九七年香港回归祖国以后也不能随意去香港,而必须遵守中央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香港基本法还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这里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军队只管防务,不管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包括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自然灾害等在内的事务。如果要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自然灾害,第一,必须在必要的时候,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了请求,第三,经过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可见驻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即使要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也不是任意可以出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驻军的要求是很严格的,驻军一方面要遵守全国性法律,另一方面还要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法治。

  综合以上各点所述,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作了全面的、有力的保障,使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得到了保证。香港回归祖国一年多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1.中央和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遵守香港基本法,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尊重“港人治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完全由香港决定,如处理金融风暴的措施,完全由香港自己作主,中央不加干预。一年多来,中央对香港的事务,很少发表意见,中央的高级官员也很少去香港。这些情况充分体现中央严格按香港基本法办事,维护香港的法治和高度自治权,这也是全世界公认的。在一九九七年以前,不少外国人认为,香港回归中国后,法治将难以得到保障,高度自治也将难以实现,一九九七年对香港将是一个灾难。现在,许多外国人已改变了这种看法,连英国首相布莱尔也明确指出;“一国两制”在香港是成功的。他说那些预言香港的政权交接会遭到失败的人是完全错误的。

  2.香港的司法独立仍然保持。一些香港人士担心一九九七年后香港的司法独立将受到影响,难以保持它的公平和公正。事实恰恰相反,香港的法院仍在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香港居民仍可以控告政府。

  3.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保障。和一九九七年前不同,香港回归祖国,香港居民享有真正的权利和自由,一年多来香港居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的自由,在香港常有各种大小的请愿和游行。居民有新闻自由,香港各种报刊仍可以自由发表意见。特别是去年香港举行了第一届立法会的选举,选举完全是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进行的,选民充分行使了他们的民主权利,虽然在投票日气候恶劣、狂风暴雨,但投票率仍达53%,是香港历次选举中比例最高的,而一九九一年香港的选举投票率只有30%多。一九九八年香港第一届立法会的选举是民主的,说明香港居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法治受到尊重。

  4.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体现了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坚持了以行政为主导,行政机关发挥应有的作用,但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又遵守法律,对立法机关负责,执行立法机关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法律,在议决各项议案中既能充分发表意见,又能尊重各种不同的意见。

  5.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解放军严格守法。一年多来,驻香港的人民解放军一贯依照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办事,没有出现违法事件。他们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解放军军纪严明,他们遵纪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了香港居民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称赞。

  原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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