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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研究权利,以权利促进社会

2017-01-19夏勇 A- A+

   在中国社会发展中,权利问题愈来愈显得重要。一般说来,从前学人研究权利,多循着两条路径,一是从哲学伦理角度倡导和论证权利,二是从法律规范角度创设和诠释权利。这两个方面可以说是近百年来我国政治法律思想史、制度史上两大进步的主题。遗憾的是,很少有学者从社会的角度观察中国社会的权利问题。从法律社会学的观点来看,价值研究、规范研究固为法律科学及法制建设发达所必需,但“事实验证”似乎更为重要,而且价值研究、规范研究本身也需要从社会事实中获取源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权利蕴含着价值、表现于规范而来源于社会、存在于社会。从社会研究权利是与价值研究、规范研究至少同等重要的研究权利的第三条途径。不仅如此,从社会研究权利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中国国情。从根本上讲,在中国社会,民主、自由、人权是内生、内发的,不是外压或强加的,只是由于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条件以及社会发展道路的不同,中国社会的权利发生、发展机制有着自己的特点,而且,这些特点不易为人们所认识。也因此,中国的法律社会学不应直观地把研究重心放在法律规范的实现上,而应该把研究重心首先放在规范的社会基础上,从实事中求是。当然,从社会研究权利也有助于增进对法律实施的认识。加强法律实施、缩短法律规范与现实社会的差距是我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一大难题。法律的实现应该以权利的实现为依归、为内容,因为现代法律之基本精神在于确认、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公民权。只有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置于具体的社会背景之下,通过对权利实现的条件、途径、效果、障碍和与此相联系的权利保护机制的结构、运作、效能的调查研究,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法律实施状况和权利保护状况的意见。

  从社会研究权利,不是做旁观式的描述,而是要在形成对社会发展与权利保护之关系的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探讨如何通过加强权利保护来推动社会发展,以权利促进社会。权利为利益主体对他人、对社会之要求。在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社会里,公民权利是构成社会关系的一个本位性要素,尤其是相对于政府权力,公民权利是首要的、本位的。公民权利保护不仅应该成为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而且应该是每一项改革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动力和要素。我国十几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积累不断增长的过程,同时,这一增长又促进和保证着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现在,几乎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在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权利保护的力度。例如,近年来某些乡村的基层民主政治水平有所提高,就可以看作农村经济改革后,与利益的个别化和个别化利益的增长相伴随的利益意识和权利要求增长的结果。在现阶段社会发展中,权利因素的作用还较为不显。保护和增进利益不一定诉诸权利;即使诉诸权利,也未必诉诸司法途径。而且,作为权利之内在要素的利益、要求、资格、权能、自由等,本身还需要进一步生成和发展。以权利促进社会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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