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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2017-02-14杨立新 A- A+

  民法典在基本内容上,以下是主要的方面。这是与中国经营报记者谈话的记录。这份记录已经在经营报上作了报道,但是内容不多。这里是较为详细的内容。

  第一部分,民法典草案的关于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变化

  在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权法编中,在具体内容中最大的变化,就是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规定了人格尊严。这个基本的权利被许多人包括许多媒体都忽略了。对一个人,首先要把他当人来对待,给他以人的尊严。在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权法编中,用最重要的地位规定了人格尊严,确认这个一般人格权。它是统领各种具体人格权的一种基本权利。没有它,其他的权利都没有实际意义。比如说,一个人享有名誉权,但是并不把你当人看待,那名誉权还有用吗?规定人格尊严的第二个作用,就是补充具体人格权立法的不足。在涉及到具体人格权的问题,立法作了具体规定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等都有自己保护的范围,可是,也有它们都管不着的地方,这时候,就要有人格尊严来管。比方说政府里有一个“不管部”,谁都不管的事务就要由不管部来管。其实,人格尊严(就是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立法中的“不管部”。曾有人起诉一个“人狗同餐”的案件,在一个饭店,狗的主人在这个人的对面为狗点菜,让狗与人同桌用餐。这个人觉得自己的人格受了侮辱。这不是名誉权的问题,也不是隐私权等其他具体权利的问题,但又确实涉及到了人格利益,人格尊严要保护的正是这样的人格利益。所以,一般人格权这个权利太重要了,没有这项权利又何谈其他权利?对于法人呢?法人也有人格尊严,不能随便侮辱它的人格。

  信用权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这里讲的信用权与平常讲的信用不完全一样,民法上的信用权,保护的是对于这个人的经济能力的客观评价。这个权利与企业的关系尤为密切。比方说,某企业经济实力很强,重合同,守信用,大家一致公认,评价很高,其他企业都愿意与其做生意。法律保护的就是这个对他的经济能力的评价。如果有人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说这个企业不守信用,它的成功都是虚假的,是泡沫。这个人就侵害了这个企业的信用权。信用权对一个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信用权,正是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信用的角度出发的,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的意义

  整个大陆法系中,没有几乎国家把侵权法在民法典中单独列为一编,基本上都把侵权法放在债法里,把它看成债的一种形式。我国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就把它作为民事责任来考虑。在制订民法典草案的时候,更多的借鉴了英美法的做法,将侵权法作为单独的一编,让它成为民法典中的独立的一个部分,给了它发展的极大空间,便于它在保护人的权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极为重要的一个决策。

  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做法,就是民法典草案把侵权责任法放在第八编的位置上,这也反映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民法典草案的分则上看,第二编、三编分规定物权法和合同法,这是财产法;接下来的第四编以后规定了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这些都是人法。在财产法和人法之后,最后规定了侵权法,说明前面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后,都可以到侵权法这里来寻求保障,因此侵权法就是权利保障法。因此,侵权法所在的第八编,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位置,充分地说明了侵权法的地位。

  侵权法当中具体内容也有很多变化。特殊侵权行为里增加了很多内容,比如第八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就规定,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对人造成的损害,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去年我国发生过东北虎下山把人咬死的事件,按现在的规定,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高度危险作业、核设施、危险物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在侵权法中都有很详细的规定。

  这次侵权法还对共同危险行为和抛掷物致人损害做出了详细的区分和规定。这两种情况在实践中都经常碰到,在处理上的规则比较复杂,也是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例如,关于抛掷物致人损害,比较典型的是去年重庆发生的一起案子。从居民楼扔出的一个烟灰缸把正好经过楼下的一个人砸伤了,但又查不出是谁扔的。依据草案中侵权法的规定,居民楼里的所有住户应共同分担赔偿责任,除非你能证明自己没扔烟灰缸。当时重庆法院也是做出了这样的判决,很多人不服,不愿意执行,觉得不公平,因为肯定只有一个人扔下了这个烟灰缸,凭什么要这么多人都要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就是为了保护弱势的受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跟这个案件相似,但不一样。最典型的是上海的一个案件。三个小孩在15层楼上每人拿一个瓶子同时往下扔,其中一个瓶子打到了楼下的小孩。究竟是谁的瓶子打的,查不清楚。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我们没有明文规定,只是按照法理处理。侵权法编对这种情况做出了明文规定,要由三个小孩的家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要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只证明不是自己的行为所致不行,必须证明是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的,才可以免责。这也说明,民法典草案的侵权法可操作性更强了,对人的权利的保护也有了很大进步。[!--empirenews.page--]

  第三部分,时效制度和期间的变化

  杨立新:原来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当时的目的是希望督促民事主体尽早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就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了。可是这样的结果却带来很多问题。比如企业借了银行的钱,拖过两年,银行没有主张权利,国家就不再强制保护了,使银行的钱无法依法收回。当然,如果过了两年,你以诚信的态度履行债务,是应当的,还给人家了也不能再取回了。可是诉讼时效期间太短,就给债务人赖账提供了便利。民法典草案将诉讼时效增长至三年,就加强了对债权人保护。对发展经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是有利的。

  草案在规定诉讼时效的同时,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对动产的取得时效是两年,不动产是五年。比如我捡到一样东西,尽管我登了启事、发了声明,但没人认领,动产过了两年,我就取得了它的所有权。规定取得时效,是为了尽快确定权利,避免财产长期处于权利不确定的状态。过去只有消灭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这就有问题了。我的财产脱离占有,超过了诉讼时效其间,无法再主张法院保护,但是,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其他占有这个财产的人也无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那在这个财产上就没有所有权了。现在的取得时效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第四部分,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鼓励创造财富,是物权法最基本的精神。民法典的物权法鼓励财富进取心,鼓励人们创造财富。这样的精神通过什么来实现呢?一个是确定财产的归属,也就是物权法的所有权问题。法律明确,你创造的财富是你的,他创造的财富是他的,所有权界限极为清楚。再一个就是鼓励财产的利用,鼓励人们利用自己的财产创造更多的价值和财富,这就是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你的财产去赚更多的钱,创造的新的财富还是你的,这就是对财产的积极经营的思想,不像过去的土财主,只讲归属,不讲利用。物权法既要讲归属又要讲利用,整个社会才能不断发展起来。过去我们常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其实反过来说更对,那就是“小河有水大河满”,每个“小河”都有钱了,这个社会就富了,国家就富了。物权法的基本的理念,就是鼓励每个人利用现有财产去创造新的价值,让每一个人都富起来。

  担保物权原来在担保法里,现在把物权担保归到物权法里。抵押、质押、留置等都归入其中,同时还增加了让与担保,也就是按揭。这些与老百姓的生活、企业的经营关系密切。拿按揭做例子,老百姓可以通过按揭很快住上房子,企业可以通过按揭很快把房子卖出,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速度。

  还有典权,这是我国古老的制度,我们在50年代曾经存在过,但是在80年代的时候,基本上就都消灭了。因为典权主要针对不动产的利用,长期以来,我国的老百姓没有不动产,典权有什么用呢?现在,起码都有了自己的房子。如果一个时期住不着,就可以典给别人住,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所以民法典草案还是规定了典权,这就给老百姓利用自己的财产创造财富又增加了一个选择的机会。物权法的确立对整个社会的财富创造、分配、利用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一般的老百姓有用,对企业家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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