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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三)

2017-02-16杨立新 A- A+

  三、依据道路交通法的归责问题

  六月六日下午访问德国科隆安联保险公司

  安联保险公司是比较大的上市保险公司,2005年的营业量达到1千亿欧元。在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就是人寿险,全年的营业额是150亿欧元,只是安联的15%。安联公司是一个跨国公司,与20个国家有业务往来,亚太是其重要的市场,与14个国家有业务关系。安联保险50%的业务来源于大的公司,如IBM,西门子,宝马等。安联保险的大市场是德国自己的,大约占28%;增长最快的是中国市场,每年增长1%。今后十年,亚太市场将达到15-20%。安联保险还要跟中国工商银行合作,参与亚太市场的公司收购,这一点也保证了安联保险今后会有不错的发展态势。

  报告题目:依据道路交通法的归责问题

  报告人:柯林女士

  德国人口8300万人,道路交通网达到231000公里,其中机动车5400万辆,平均一千人有660辆车。2004年通过交通警察发现的交通事故220万件。另外,德国受理交通事故险中,有160个保险公司在做,其中安联保险公司是老大哥。

  一、德国的交通事故法律规范

  首先是《道路交通法》。这是根本性的法律,这个法律之下,各种不同的法规共同承担对道路交通的管理工作,例如驾驶执照管理条例,道路规范条例等。这个法律也规范责任和义务,包括罚款等事项。道路交通法规规定基础事项,规定哪些人是道路交通参与人,要对他人负责。哪些人有先行权,还有时速的规定等。为了保证参与道路交通的人的安全,也规定处罚法,对交通标志也作了规范。其中的一个法规,是道路交通准许法规,规定哪些车辆可以上路,有车辆的维护,两年年检一次,对车况进行检查,以便安全地进行交通。如果发现车辆的刹车不灵,就不能参与交通,再参与就是违法行为。还有驾驶执照的管理,允许驾车上路的资格,采取记分制,分满了,就可以吊销执照。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做些什么

  在德国,根据德国法和欧盟法,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以后,人被车撞伤后,法律要提供完善的赔偿,所有的损害都能够得到赔偿。由于一旦发生事故,对伤者的赔偿数额通常是巨大的,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完全的赔偿,因此在发生事故之前有一个义务,就是驾车人必须保险,这是交通事故强制险,驾驶人必须参加,保险范围涵盖了人身伤害,物的损害,都包括在其中。根据《保险义务法》第3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都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而不是要先找到肇事者。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车辆是非法的,或者肇事后驾驶员逃逸,伤者就得不到保险的赔偿了,而是找保险基金进行赔偿。保险基金是各个保险公司建的,就是为了赔偿这样得不到保险赔偿的受害人的损害,从基金中支付适当的赔偿。

  根据《保险义务法》第4条,规定了参与交通的人,规定必须购买最低的数额,每人的最高赔付金额为250万欧元,多人损害的,赔偿总额不超过750万欧元。财产的损失赔付为50万欧元。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保额,每一个保险公司都可以规定自己的保额,安联的财产险为5000万欧元,人身险是800万欧元。

  除此之外,《道路交通法》第7条和第18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加害人造成事故的时候有过错,唯一免责的是不可抗力。在这种责任下,司机即使是不具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人责任为60万欧元,多人是300万欧元。举例:比如一个人驾驶私家小轿车,已经尽到义务了,轮胎也是合格的,但是突然爆胎,车失去控制,冲进人行道,撞伤了两个行人。即使是这个驾驶员没有过错,他也要对伤者进行赔偿。这就是危险责任的意义所在。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

  在德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两种情况。其请求权基础也是两个,也就是基于两个不同的归责原则产生的请求权。

  首先,在德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认请求权,其基础是民法典第823条。根据这个条款,构成事故需要有两个条件。第一是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这一条款的覆盖面极广,包括一切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进行相应的赔偿。最高限额达到500万欧元。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民法典第852条规定的与有过失责任,进行过失相抵,对加害人减轻适当的责任。对于年满十岁以下的儿童的损害,加害人要承担100%的责任,不能免责和减责。如果双方机动车撞到一起,要对双方的过失情况进行分析,承担比例要进行论证。如果是因一方的过失引起的,赔偿可能减轻到零,不承担责任。例如,一个奔驰车没有看到拐弯的标志,继续开下去,撞到一辆奥迪车,这时,奔驰车没有遵守先行权,具有过失,应当负有100%的责任。在停车场,两个车因倒车而撞到一起,双方都有过失,应当分别承担50%的责任,因为双方都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

  其次,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加害人不要求有过失。例如,在步行的道路上,不允许骑自行车,一个自行车行驶在人行道上,与旁边的机动车撞到一起,造成损害。根据严格责任,尽管机动车是正常行驶的,但也要对自行车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empirenews.page--]

  应当区别的是,机动车即使是无过错也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是指受害人是不满十岁的儿童。超过十岁的人不在此例,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责任。

  四、对提出的问题的解答

  1.行人闯红灯被车撞死了,机动车已经尽到了谨慎驾驶义务,德国法规定是否赔偿?

  这个问题,在德国也有发展的过程。目前是这样的,法律保护弱者,行人或者骑自行车的人都是弱者,要进行保护。如儿童。如果行人闯红灯,即使是如此造成的损害,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25%的责任。欧盟也有类似的规定。

  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一是,对弱势群体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二是对所有的行人都是百分之百责任;而对行人闯红灯,机动车一方要承担25%责任。三是对其他交通工具的使用人,要加强责任,例如自行车驾驶人闯红灯,造成损害,则是全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2.中国的法律没有区分行人和非机动车,而是放在一起规定,对此可以借鉴。如果是两辆机动车相撞,是不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参与交通的两辆车发生事故,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当时的情况。处理双方机动车事故,原则上是双方都不能免责,各自要承担危险责任。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运营风险。考虑责任的出发点,还是危险责任。

  关于行人的责任,即使是过错完全是行人的,例如夜晚喝醉酒了,爬进高速公路,睡在路上,被车压死,机动车也还是要承担50%的责任。这种赔偿标准,并没有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司法实践的判例。如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具有代表性的,有一个列表,但是没有效力,仅仅是一个参考的价值,以帮助做出判断。这个表对造成损害的每一个细节都考虑进去了,当然也有变化。

  3.受害人故意造成是不是可以对机动车免责?

  一个人有自杀嫌疑,故意引起交通事故损害,其关键是证据的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个人是找死的,德国法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是可以免责的。另外一种情况,驾驶机动车报复社会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他是把车辆作为武器的,对此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不赔,受害人可以到保险基金索赔。

  4.司机突发脑溢血死亡造成他人损害,是不是不可抗力?

  这种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是典型的危险责任,一个真实的案例,一辆邮政车驾驶员突发重病,冲进了一个正在进行的葬礼,撞死40余人。保险公司赔付300万欧元。

  5.租车、借车、偷车、捡车、未过户的车辆肇事,谁应当承担责任?

  解决这些不同情况的共同思路,都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找车主,也可以找驾驶员,但是都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被偷的,不知去向,找车主可能没有结果,如果是借车,发生事故也不承担责任。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找保险公司,不要去找车主。有一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就是丢了车了,去注销了,生效后,还要承担四个星期的责任,在这四个星期中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要赔偿,过了四个星期就不再赔偿了。作为保险公司,即使是找不到车辆了,也要照样赔偿。

  6.肇事后,搭车的人是否有责任赔偿?

  坐车的人可以向车主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假如是驾驶员驾驶不当,驾驶员不能索赔,但是坐在车里的人可以请求赔偿。如果是车主允许非驾驶人驾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由于车主违反了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因此要返回一部分。如果是自己因为过错死亡,则白死,无权请求赔偿。对方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有权找车主追偿,额度就是一万欧元。

  7.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投保人追偿?

  通常是以司法合同的约定的方式,在买保险的时候,要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追偿,如醉酒、逃逸等,可以追偿的额度就是一万元。这是契约行为,已经得到各方当事人的认可,每一个保险公司都作这样的约定。还有,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期交付保费,对外,保险公司还是要承担赔付责任,赔了之后,就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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