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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透明政府的关键在于摆正与人民的关系

2017-02-16杨立新 A- A+

  新一届政府把建设透明政府提到重要日程上来,是一个深得人心的重要举措。人们可以欣喜地看到,政府在这个方面已经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例如,在去年“非典”期间,政府出重拳,严肃处置隐瞒疫情、欺骗人民的高官,然后将每天“非典”疫情的发展、对“非典”斗争的状况等,及时通报全国人民,组织人民进行全民防疫,终于战胜“非典”恶魔,显示了透明政府的威力。又如,孙志刚案的出现,是坏事,暴露了政府在执行收容制度方面存在的、以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不仅处理好了对孙志刚案的善后问题,而且出台新法规,彻底解决收容制度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使收容制度的根本性质发生了改变,成为了一项社会福利措施。各级政府也都把建设透明政府作为自己的目标,更多的决策实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使人民群众直接参加政府的决策过程,也使政府能够直接倾听人民群众的真实心声,使作出的决策更能够代表人民的意志,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这些都是建设透明政府重要决策的成果,是应当值得充分肯定的好做法,应当长期坚持下去,并且不断进行改进,使政府建设得更透明、更民主、更亲民。

  春节前后,我到英国的剑桥大学和伦敦大学访问、讲学,除了考察了英国的著名大学的雄姿丰采之外,还专门到英国议会进行了旁听,确有很大感触。

  那天,正是伦敦的阴雨天气,从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出来,不大不小的雨就一直没停。见到英国议会大厦的门前排着队,人们正在等着进去旁听英国下院的议案辩论,我们就排在那里等候。人不多,但是排了很长时间,经过前后两次很严格的安检,走过弯弯曲曲的路线,进到了议会大厅的顶层。那里已经有大约一百人在旁听。

  议会主持人(可能是议长)坐在正中,他的前边几位是工作人员。左边的议席是工党的,议员不多,大概是九个;右边的议席人也不多,但是比工党的多一点,是保守党的。议会向旁听的人提供议会建筑的基本介绍,也提供当天议会辩论的议题的基本内容。那天正是辩论增加高等教育收费的议案。议员发表的意见都是慷慨陈辞,情绪很激烈。工党的一位议员发表完意见后,引起保守党议员的不满,纷纷议论,还有一位坐在第一排的议员甚至还将脚放在了中间的桌子上,显得很不礼貌。在我离开伦敦之前,知道了这个议案以微弱的多数票得到通过,也使布莱尔政府避免了一次危机。

  我曾经了解过,英国的高等教育收费是不高的,增加高等教育收费,也是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但是由于涉及到现存的制度以及相关的人的利益,因此反对意见也很多。这个议案的最终通过,是布莱尔政府的胜利,也是议会制度的成果。

  我更感兴趣的,不是教育收费法案是否通过,而是议会讨论议案的透明性。据我的观察,在议会开会的时候,准许各界人士就包括我这样的外国人参加旁听,而且没有经过任何身份审查,仅仅是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而且想听多久就听多久。除此之外,还在议会大厦的相关地方实况播放议会会议的进行情况,电视台和报纸及时报道相关的新闻。这些,都使国家的最高决策情况能够实时地被人民群众所感知。这种透明,应当是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了,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我认为,建设透明政府的关键,在于政府要摆正自己与人民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说,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对人民负责,就必须对人民透明;只有对人民透明,才能够真正为人民服务。

  一、政府的基础是人民,是人民产生政府,因而政府必须对人民透明

  政府是人民产生的。这就是通过人民的选举,才能够产生政府。因此,人民是政府的基础,人民是政府的主宰。

  在行政法学的理论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机关就是政府,而行政管理相对人就是人民群众。毫无疑问,这样的法律关系主体是一个客观事实,那就是,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这其中,就包含对人民群众的管理。而人民群众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就是被管理者,是接受管理的人。当然行政相对人不止是人民群众,还包括法人单位等。在这里,谁主,谁从,至为分明。可是,这样的理论不免给人以怀疑,那就是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又在管理着人民。那么人民究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呢?

  这个问题是可以解释的。这就是,产生政府的人民,是人民的整体。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民,是人民的个体,是自然人。事实上,政府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作为一个抽象的政府,实际上是一个概念,就是那个抽象的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而具体的政府,则由大厦、机构、人员和职权所构成。就是政府里边工作的人员,事实上也是人民的一员。同样,人民也是抽象的,更是具体的。抽象的人民,就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63页),它是一个整体。人民中的个体,既是人民的一员,也是具体的社会成员。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特别的现象,这就是:政府为人民的个体服务,就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个体的管理,只是对人民的成员的管理,是对人的管理,而不是对人民的管理。[!--empirenews.page--]

  这样分析,就可以看出人民和政府的关系,那就是人民产生政府,政府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就必须对人民透明。政府透明,也就是对人民负责。政府不要以为自己是管理者,就可以凭想当然办事,而把人民撇在一边。

  二、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必须为人民的利益而公开行使权力

  毫无疑问,政府的职责就是行使行政管理权,其中就包括对人民群众的管理。但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宗旨和目的,却是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或者根本利益,就是对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最高要求。

  在建立人民政府之初,就确定了“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那么,无论是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机构、政府的人员、政府的决策以及政府的行为,都应当贯彻这个宗旨,真正通过自己的行政管理行为,实现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可以这样说,政府实施的一切行为,都没有自己的利益,也不是谋求自己的利益,而是通过自己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而言,人民的利益就是政府的利益,除此之外,政府没有利益。

  可是在现实中,有些政府的行为并没有体现这样的宗旨。一方面,政府的某些决策和行为,并没有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例如,有的地方政府规定私人购买汽车要有停车泊位证明,并且实施了几年。实施的结果是什么?就是给人民群众增加负担,给私人车主增加了无数的烦恼,给倒卖停车泊位证的投机者增加了“创收”的机会。当然,这个行政管理行为现在已经取消了,这是好事,也被称之为为人民办实事的实例之一。可是,假如这个办理停车泊位的规定如果在启动之前,就能够通过透明化决策的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难道这样的行政行为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从而在一个相当大的区域内实施吗?我想是不会的。再例如,有些行政部门的罚款,究竟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为了自己的部门谋取利益,还真是值得研究。据我看,在很多情况下,这两种目的都有。如果真的不是为自己部门“创收”,大概就不会出现那么多不正当的罚款和收费。举一个不是政府行为的管理行为的事例,大概也有说服力。现在很多大学对进入本校的汽车征收管理费,可是,就连学校自己的教师开车进入学校讲课、上班,也要征收这种所谓的“收费”,有理无钱莫进来,真的没有商量。这样的收费行为,难道就仅仅是为了“管理学校的秩序”吗?我看难说。老师都不是学校的主人,还谈别的什么主人!

  既然政府没有自己的利益,那么,政府行使公权力,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就应当是透明的、公开的,让人民能够感受到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机构、政府的决策、政府的行为的实际状况,观察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不是在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人民群众认为一项政府管理行为没有代表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或者根本利益,那就会不让这项管理行为出台,出台了也要尽快停止。“防患于未然”,大概也是保障政府“透明”的一个重大措施。如果政府通过行政行为谋取自己的利益,一经“透明”,人民群众定会发现,就一定会没有市场。

  三、政府行使公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而接受监督的前提就是决策透明

  政府是行政管理机关,它的职责就是行使公权力,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

  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就是行使政府的公权力。有一句极为重要的格言,就是“没有监督的权力会发生腐败”。那么政府行使公权力,如果没有人民的监督,也会发生腐败。现实生活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下到稍微掌握了一点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上到位高权重的高层领导,在反腐败的激流中,已经有多少人被拉下马,成为身在“囹圄”中服刑的罪犯。当然,腐败官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个人品质问题。有些人就是给他再高的待遇,最优越的生活条件,他也还会腐败。我的一个同学也算位高权重,是某大城市的副书记,而且干了很多年。但是,就在这个城市的书记、常委、副市长等等纷纷落马,都蹲进了监狱班房“开会”的时候,她却安然无恙,面对那种非常的形势能够做到脸不变色心不跳,保持了自己的清廉和良心。有一次我们在开同学联谊会的时候,都夸她“有定力”,是人民的“好官”。这同样也是一个人的个人品质问题。

  “公仆”当中,既有“好官”,也有腐败分子。腐败分子除了他们自己的个人品质之外,他们掌握权力、缺少必要的监督,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人民的政府需要人民进行监督。没有必要的监督,无法保障公权力的行使不发生问题。要监督,就要公开;要公开,就必须透明。政府只有透明,人民群众才能够观察到政府行使公权力的内情,才有可能使监督有的放矢。没有透明,难以监督。

  我在机关工作的时候,办案的程序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为了保证办案的透明度,曾经建立了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实际上也就是办案的公开听证制度。这就是在案件审查中,请双方当事人到场,允许群众旁听,使案件的最后决策能够让当事人和其他人知道,避免暗箱操作。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但是它的意图和目的是好的。可是不知道为什么,这样的制度试行一段之后就被取消了,仍然采取不公开审查的办案方法。不知道这里的理由是什么。当然这不是行政机关的事情,但它却是行使公权力的问题,道理应当是一样的。[!--empirenews.page--]

  政府不透明,就无法保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当然,人民的监督并不是只有这样一种形式,还有人大的监督、党组织的监督。但是,各种监督方式和监督途径都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才能够保证公权力的行使不发生问题。况且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广泛、最实际、最有效的监督。最近几年,政府的决策更多的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大的进步,是透明政府的一个实际表现,其监督效果也是明显的。

  四、人民群众享有政务知情权,政府透明才能尊重权利保障权利的实现

  知情权概念的产生不足百年,在中国社会兴盛起来,也不过十几年的事情。可是,知情权是人民的最重要权利之一,尽管其存在的时间很短,但是它一经提出,就得到了世界各国人民的赞赏和肯定。在今天,知情权已经是公认的权利。

  知情权有多个层次的内容。按照一般的理解,包括知政权、公众知情权和民事知情权。其中知政权,就是对政府的“知”的权利。政府在做什么,怎么做,做的效果怎样,人民群众都有权利知道。

  人民群众对政府有“知”的权利,那么,按照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人民群众是知情权的主体,是其权利人;而作为这一权利的义务主体,就是政府。政府有义务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如果政府没有满足人民的知情权,那就是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不尊重,未尽告知义务,就是违反法律,就应当承担责任。

  按照这样的要求,政府应当将自己做什么、怎样做、做得怎样,都如实地告诉人民。没有这样做,就是没有尽到义务,就是没有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政府以及政府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负相当责任的官员,不敢将自己执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尤其是特别重要的行政行为,透明地告知人民。之所以如此,一方面认为人民群众不一定能够理解政府行为的意义,低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害怕人民群众知道一旦知道了内情,会影响执行政府指令的效果。

  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那就是政府不相信人民,把自己当作诸葛亮,把人民当成阿斗。毛泽东同志曾经讲过一句话,就是“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这句话倒不一定全对,但是起码在这个场合是对的。没错,政府机关可能是集中了人群中最为优秀的分子作公务员,他们有能力、有办法执行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责。可是也别忘了,政府中再优秀的人,也毕竟是少数,并不是全部最优秀的分子都在政府里面,况且“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众人拾柴火焰高”,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都集中起来,那才是最大的聪明,才是最大的智慧。不相信人民群众,就是不相信自己。

  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就是害怕人民。究竟什么人害怕人民?只有人民的敌人。害怕人民,就把人民摆在了政府的对立面上来了,那么,这样的政府,就不是人民政府了,人民不但会不相信这样的政府,而且还会推翻这样的政府,重新产生真正代表人民的政府。1949年,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够推翻国民党反动政府,就是因为它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和心声。

  政府要尊重人民,要相信人民,其中就包括尊重人民的知情权、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做一个透明政府。

  建设透明政府,就是说人民政府的本质应当是透明的。只要摆正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建设一个透明政府其实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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