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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华盛顿宪政实践过程和结果比较

2017-01-22袁曙宏 A- A+

   百余年前,乔治·华盛顿受命于美利坚民族危难之际,戎马倥偬,领导美利坚民族赢得了争取独立的革命战争,继而首创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近百年前,孙中山在中华民族瓜分陆沉迫近眉睫之时,殚精竭虑,效仿美国“起共和而终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揭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一个民主政治必定要有一个明确的指挥。华盛顿、孙中山二人均是在两国由君主政体转变为共和政体的历史转折点上,在百废待兴的建国时期,被推上了历史舞台恪尽职责。然而,华盛顿创建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体制取得了成功,美国不仅很快发展成为一个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驾齐驱的国家,而且后来居上,该国的宪政体系因此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相反,孙中山创建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体制却如昙花一现,很快夭折,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夺,随之而来的并非太平盛世、国富民强,而是“僭窃继起,叛变屡作。”1因此,我们不禁要追问:为什么皆致力于实现民主共和、谋求国家统一,华盛顿二任隐退,孙中山却三月任终,同途何以异归?为什么同属时代重大变革、国家面临抉择的背景下有意识的创造,民主共和在美国就得以确立,在中国就出现反复?本文拟从华盛顿、孙中山的政治活动入手,结合他们所处社会、政治、法律、传统背景进行考察、分析,以成立共和为纵向比较线索,以当时两国的不同选择为横向坐标,也许我们能够发现宪政体系在不同国家的产生、形成、发展的过程,以期对今天中国法治发展中的宪政进程有所启迪和借鉴。

  一、民主共和之路的选择比较

  在创建共和国的历程中,尽管两国所处环境、时局各有不同,为倾覆旧有政体、改造固有制度,华盛顿、孙中山均采取了以武装革命的手段作为解决所有问题的根本出路和最终选择。

  英国与其北美殖民地之间冲突的加剧,归根结底,是因为经济的问题。究其原因是,英国自始至终将殖民地视为加强其本国实力的资源,而殖民地却一心渴望英国把它们视为母国的一部分。1763年,英、法两国七年战争2结束,双方签订《巴黎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法国放弃其在北美的一切军事和政治权利。作为战胜国,英国赢得了广袤的美洲大陆,同时,也负载了累累的债务。为将因战争而产生的大笔军费开支转嫁到殖民地人民的头上,英国政府先于1764年公布了“糖税法”,继而又于1765年通过了“印花税法”,公开地、毫不掩饰地掠夺殖民地人民的财产。尽管由于北美人民的反抗迫使英国政府于次年取消了“印花税法”。但是,为了增加赋税,英国政府又于1767年初颁布了“汤森法”案,该法案同时还蛮横地宣布解散纽约议会。“汤森法”案的公布使得北美殖民地刚刚平息的风波重新开始,为反对英国这一系列的横征暴敛,殖民地人民展开了风起云涌的革命斗争。1773年,英国政府为克服东印度公司财政上的困难,向国会建议通过给予该公司在美洲茶叶贸易独占权的法案。这再次激起了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抗,并爆发了“波士顿茶叶事件”。殖民地的抵抗导致了英国高压政策的实施,而英国的高压统治又最终导致了北美独立战争的开始。1775年5月,第二届大陆会议发表了拿起武器反抗英国的宣言。同年6月,华盛顿临危受命,任大陆军总司令。头衔是崇高的,任务却是艰巨的。自此之后,华盛顿历经重重困难,用尽一切力量,倾尽一切努力,率领大陆军踏上了漫长的争取独立的路程。武装革命开始后的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发表了《独立宣言》,表达了资产阶级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和谋求民族独立的政治主张。在继萨拉托加战役之后,华盛顿领导的军队于1781年10月全歼约克镇的英军,俘获英军司令康瓦里斯及英军八千人。1783年英美签署《巴黎和约》,同年11月英军撤离美国领土,历时八年的独立战争以美国的胜利而告终。

  北美殖民地为争取独立而进行的革命,虽然起因于经济因素,然而,在1763年至1776年7月4日期间,萦绕于华盛顿及北美殖民地人民心中的,以及他们所为之不懈努力争取的,却不是“独立”,而是“自由”,这一“自由”是英国公民自从《大宪章》以来一直为之斗争的全部权利。因此,在“印花税法”公布不久,北美殖民地就召开了第一次由美利坚人倡议召开的反“印花税法”会议,并发表宣言:“非经他们(殖民地人民)自己亲口答应,或者由他们的代表表示同意,是不能向他们课税的,这是与人民的自由以及英国人毫无疑问的权利分不开的和至关重要的”。3对于《印花税法》,时任弗吉尼亚议员的华盛顿在给弗朗西斯·丹德里奇的信中,也表述了同样的观点:这一税法违宪,且是对他们的自由的可怕的进攻。4此时,包括华盛顿在内的美洲殖民地人民的立场是爱好自由的英国人,都没有考虑过要脱离英国而独立。“汤森法”案的颁布同“印花税法”一样,侵犯了人民的自由,但更严重的是,它解散了纽约议会。如果英国国会可以合法地剥夺纽约议会的权力,它也就可以剥夺殖民地其它州的权力,从而任意侵犯其它州、乃至整个殖民地的自由。这大大激怒了殖民地人民,无疑也激怒了华盛顿,他认为这是“同每一条自然正义原则都背道而驰,……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自然权利,而且破坏了在建立过程中献出了王国中好些最宝贵的鲜血的不列颠自己的法律和宪法”。5为维护殖民地的自由权利,他义正词严地指出,殖民地人民应下定决心为保卫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当不可一世的大不列颠老爷们必欲将我们的自由剥夺净尽而后快的时候,……保卫我们得自祖先的自由似属势在必行……为了保卫我们生命的一切息息相关的无限宝贵的天赋自由,我们每一个人都应义无反顾地拿起武器”。6

  “自由”的概念,如此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头脑中,这一方面,源于他们已经离开的那个社会。北美大陆虽然是英国的殖民地,但殖民地的大部分人民却并非土生土长的当地人,而是来自英国和欧洲大陆的移民。另一方面,也与他们的经历不无关联,“近200年来,欧洲人一直在驶往新大陆,寻找自由――特别是宗教自由――以及土地和工作。‘五月花’号还未靠岸,船上的清教徒就制订了公约来保护宗教自由和使‘公正与平等的法律’成为可能”。7于是,在基于宗主国的经济压迫和政治奴役而爆发革命的这一时期,“自由”再度成为北美大陆上共通的词汇,不可否认,这个词汇也是当时唯一最有威力的思想。因此,反对英国政府、宣布独立,对于殖民地人民来说,就是为了追求“生命、自由和幸福”。

  在最初反抗英国的斗争中,北美殖民地人民乞求的是,其权利应与英国国内公民一样,因为,他们的权利也是英国国王和英国议会授予的。但在这一努力宣告失败后,他们并未踯躅不前,而是迅速转变为根据“天赋人权”来维护他们应享有的自由权利。《独立宣言》即是这一政治思想转变的集中体现。《独立宣言》的精髓是宣扬人人生而平等的天赋人权思想,人民有权反抗政府、重组政权,它郑重宣布:“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管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便有权利去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根据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必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保障他们的安全与幸福”。《独立宣言》中所体现的政治理论都是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家所熟悉的,而《独立宣言》其本身,从形式上看,与洛克的《政府论》极为相似;从文句上看,用短短的几百字已将《政府论》的主要论据包揽无遗。所以,这一时期,革命的政治思想显然不是独创的,独立宣言也没有任何思想上的独创性,但“美国政治思想的新颖之处在于它成为立即见之政治行动的根据。独立宣言把人们所熟悉的抽象概念与具有独一无二重要性的实际结论联系了起来”,8从而使其成为指引独立战争走向胜利的明灯。

  北美争取独立的战争经历了八年之久,并最终取得了胜利。独立战争的胜利,不仅使得北美殖民地脱离了英国的统治,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而且使得自由民主的思想成为当时美国政治生活发展的不可抗拒的潮流。与此同时,独立战争的胜利也成就了华盛顿,使他成为当时最受敬重的人物。美国人之所以那么崇拜他,不仅是因为他在多次事件中的卓越表现,他给这个国家赢得的国际地位,更是因为他代表了殖民地人民所喜爱的一切,代表了那个时代的精神。因此,在开国初期,他是殖民地人民唯一的民族象征。

  如果说,为美国独立“而进行的斗争是一种法律斗争;或者说,它至少是以解决法律问题的名义发动起来的”。9而在中国,却远非如此。中国的“近代”始于旧中国被拉进“近代”资本主义世界。因而,对国家与民族生死存亡的焦虑,使得振兴中华、抵御外侮成为时代的要求和思想行动的方向。鸦片战争前夕,清朝已进入“日之将夕,悲风骤至”的末世。及至鸦片战争爆发,资本主义的炮舰轰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华帝国遂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这种来自内部以及外部的危机使得中国再也无法按照自己因袭已久的方式生活了。于是,中国开始把探究的目光投向西方,向西方求真理。

  首先是“洋务运动”。这是因为西方列强的入侵,让中国人感触最先的和最深的就是西方军事装备的分量,但更为重要的是“道为本、器为末,器可变,道不可变”的箴言,仿佛是设法利用西洋的军器、轮船、科学和技术就能够保存儒家的价值,而不至于使它们陷于毁灭。10然而,中日战争的失败,破灭了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富国强兵”梦,也震惊了觉醒中的中国人:胜负的关键似乎不在于物质技术,而在于一个新兴帝国主义与一个腐朽君主专制这两种政体之间的较量。在悲愤之余,人们开始寻求新的救国之路,即政治制度的现代化。

  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维新派效法日本,求的主要是君主立宪,因为它能“合君民为一体,通上下为一心”。近代的日本曾面临着与中国类似的严峻事实:同样遭受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侵略,同样面临半殖民地和殖民地化的民族危机。但由于日本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从而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内,由一个半殖民地国家一跃而成为东亚强国。日本的变革和发展使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深受启迪,且由于中国与日本在发展的背景和空间上有更多的相似点,他们提出了效仿日本、维新变法的主张,即由君主专制政体变革为君主立宪政体,改革法律、军事、经济制度等。这是政治制度的根本变革,但维新派却将全部的希望寄托在毫无实权的光绪皇帝身上,期望他“乾纲独断”,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将封建专制独裁的皇帝,变成在宪法范围内行事的立宪君主。因此,后果可想而知,只能是以失败而告终。

  孙中山的救国之路,与康有为的截然不同。他所求的是西方最进步的思想:民主共和。因此,其首要的任务就是推翻帝制。面对清末亡国灭种的危亡形势,孙中山尖锐指出:清朝统治“上则因循苟且,粉饰虚张;下则蒙昧无知,鲜能远虑”,致使“堂堂华夏不齿于邻邦;文物冠裳被轻于异族”,11基于此,中国不能沿着治乱相循的套路里走下去了,必须寻求新的道路,“除非在行政的体系中造成一个根本的改变,局部的和逐步的改革都是无望的”。12他决心通过流血革命,用先进的民主共和制度取代落后的封建专制制度。

  为此,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人不仅深刻揭露和批判了当时洋务派以洋奴买办化道路变革近代中国的卑劣企图,在二十世纪初,又适时地与立宪派就清政府玩弄“新政”的把戏展开了广泛的论战。无疑,孙中山与立宪派的论战,有助于双方认真思考中国的一些问题,研究一些思想理论和制度设计。然而,他们之间的论战却难以理解地背离了中国的现实生活。论战的内容不仅与当时占据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毫无关系,而且与当时流行于城市的改革计划,例如禁赌、禁烟等等,也相去甚远。在此种情势下,革命党人的活动又如何能够得到广大民众的广泛支持。除此之外,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人还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武装起义,有1907年的黄冈、惠州起义、镇南关起义,1911年的广州起义等等,这些起义与白莲教、太平天国和捻军等规模宏大的暴力革命相比,对满清政府而言太微不足道了,最终被轻而易举地镇压了下去。

  显而易见,从维新派、洋务派,直至孙中山领导的革命派,他们所代表的中国近代几次大的变革政治的运动,“无一不与东西列强的压迫有密切的关系”。13而他们对近代中国种种现实困境的探索与分析,更多的体现了传统中国知识分子的一种心境和理想,“士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而当压倒一切的关心之事是在猖狂的帝国主义时代如何才能实现国家的富强14之时,这种心境和理想则显得尤其突出。基于此,他们忽视了几千年传承的政治结构对于器物更新、制度创新支配的顽强和有力。就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直到清王朝被推翻、中华民国建立的时候,中国的政治制度一直就是秦汉以降确立下来的专制独裁制度。而这种“帝国的国家制度建立得非常牢固,它的权威建立在根深蒂固的观念基础上,有长期积累的历史传统可循,一直保持着能接受任何管理体制挑战的不败记录”。15

  1912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取得了胜利。然而,这革命的胜利,对于革命党人来说,却是多年来迂回、曲折的革命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因此,这革命的结果,虽然是颠覆了几千年的封建帝制,但从中央到地方的整个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却仍旧掌控在封建主义的大网之下,“三个月无君,则惶惶如也”的观念依然如旧,“天无二日,地无二主”的说法依然支配着政治思想和政治野心。所以说,封建帝制的崩溃还非一场革命,更算不上是革命的结束,而只是革命的开始。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民国建立了,还会出现张勋复辟、洪宪帝制等事件的发生?为什么专制独裁已为世人所不齿,军阀割据还在猖狂盛行?

  二、民主共和创建的探索比较

  毫无疑问,革命结束之后的时期是个解体和重建的时期,社会每经历一次重大的动乱均须有这样一个过程。独立战争胜利后,建立什么样的美国这一重大问题凸现在人们面前,亟需作出抉择,是继续英国式的君主立宪?还是确立邦联共和,保持各州的绝对主权?还是实行联邦共和,建成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当然,每种方案均有各自的提倡者、拥护者和追随者。同样,辛亥革命后的中国也面临着一个明确政权组织形式的问题。但不同的是,美国是在英国的宪政思想影响下建立的,有着其不可分离的历史传统,而对于中国来说,则是一个“从头到脚”都是新鲜的事物。

  作为殖民地,英国统治下的北美实行的是君主制。君主是英国国王,英王派总督治理各殖民地。另外,美国独立的时代也是全世界盛行君主制的时代。在法国有国王,在俄国有沙皇,在英国有君主,在土耳其有苏丹。所以,在约克镇大捷后,一些有影响的人物也公开谈论起君主制来了。鉴于华盛顿在革命活动中的显赫声名,他们普遍认为华盛顿是君主的最佳人选。1782年5月,以大陆军上校尼古拉为首的一批军官秘密集合,拟拥戴华盛顿为国王。这遭到了华盛顿的严辞拒绝,“如果我还有一点自知之明的话,可以说你不可能找到一位比我更讨厌你的计划的人了。……因此,我恳求你,从你头脑里清除这些思想,并且决不要让你自己或者任何别的人传播类似性质的思想,如果你重视你的国家,关心你自己或子孙后代,或者尊重我的话”。16

  对于邦联,华盛顿也是持极力反对态度的,这主要根源于他领导的独立战争。独立战争开始以后,原先的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并没有组成很完善的政府。他们共同召开的大陆会议,没有中央权威。财权、征兵权、物资供应权等都由各州政府控制。“这是个处于半饥饿状态的政府,如跛脚者撑着拐杖,举步维艰”。17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到大陆军兵源、供应等一系列问题,战争因此进行得特别艰苦。独立战争中的亲身经历,使华盛顿深刻地认识到邦联的危害。鉴此,他主张独立后的美国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州的自身利益要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中央政府必须具有权威和实权。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来之不易的独立与自由,才能在未来的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华盛顿对君主立宪、邦联共和的立场固然同他个人的信念、经历有关,但仔细分析起来,美国的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建立,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的。首先,殖民地自建立以来,一直不存在英国式的等级差别,它有的只是身份上的平等,而独立战争的结果也使得人们在财产方面更趋于平等。与此同时,当时的北美大陆,既没有西方式的封建传统,也没有东方式的专制传统,它有的只是刚刚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其次,殖民地与本国相距遥远。事实上,自殖民地建立以来,英国对它的管制与干预始终都很少。因此,北美殖民地人民早已培育起独立自主的观念。而且伴随独立战争的胜利结束,建立共和已成为普遍认同的、且是不可抗拒的潮流。在这种情形下,建立当时英国式的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相妥协的君主立宪制政体,显然是与现实的需求相脱节的。当然,邦联在独立战争后的困境也使得联邦共和成为一个显而易见的选择。当时的美国,刚刚摆脱了殖民统治,其国力不强,对内需要安定、秩序,对外需要对付强敌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威胁,以求得生存和发展。但由于邦联政府的软弱,国内外的局势严重恶化,致使邦联处于随时可能发生分裂的危险境地。

  殖民时期沿袭已久的传统和邦联时代混乱不堪的局面,使殖民地人民向往一个统一的、集中的中央政府。英国的宪法是现存的最好的宪法,但因为美国有着不同于英国的平等社会、富饶的资源、广阔的空间以及特殊的地理环境,所以,制宪者并没有截取体现制衡原则的英国宪法,也没有克隆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思想,而是设计了独具一格的联邦制度――这个制度使得国家的权力既彼此分立、又相互制约并保持了平衡。这样,既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也防止了专制集权;既保持了中央的权威,也使地方具有更大的自治性。“联邦这个观念本身就是他们能够创新的明证,因为政治史上在那个时候还找不到类似的政治制度”。18的确是这样,在洛克的分权制度里没有司法权的位置,孟德斯鸠是横向分权,而美国分权制不仅是横向的,还包括纵向的分权。用美国第二任总统亚当斯的说法,就是:州政府与联邦政府间的权力保持均衡;众议院与参议院的权力均衡;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的权力均衡;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权力均衡;参议院与总统的权力均衡;人民的权力与政府权力均衡。19除此之外,他们又创造了“总统”这个职位,因为“如果他们不准备要一个英国式或法国式的国王,那么他们还有什么呢?” 20然而,殖民地时代的专制太过深刻。当时殖民地政府的总督们兼有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权,俨然就是殖民地的君主。为此,他们采用了休谟的观点,即在设计政治体制和确定若干宪法性制约和控制手段时,假定每个人都是一个恶人。在这一观念的基础上,他们竭尽心智地采用了种种预防的措施,为总统权力的行使设置了障碍。

  制宪者们清楚地知道,无论他们的设计工作是多么地明智、细心,他们也仅仅是勾画出了未来美国的一纸蓝图。“可以期待各种复杂、微妙问题以其特殊形式不断涌现。唯有经过一定时间始能使如此复杂的制度逐步成熟、完善,使各部分的不同意向消除,彼此适应于一个融合、一致的整体之内”。21而华盛顿以其自身的行动,为这一美好蓝图的成功实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创了良好的开端。依据美国宪法,华盛顿于1789年当选为美国总统。对于这个职位,他又是感激、又是惶恐,“认为自己在进入一从未开辟过的领域,充满着荆棘”。22在任职期间,他严格执行新宪法,尊重国会、最高法院和州政府的独立地位,慎重处理他们之间的微妙关系。尽管,美国宪法只规定了总统的每届任期,而并未对总统的连任作出限制,23但在第二届任期结束时,他谢绝了方方面面的拥护与要求,坚决地表示不再连任。华盛顿认为,如果一直等到停止呼吸才由副总统继任,这将无异于君主政体,从而为“民选官员的更迭”树立了一个典范。

  托克维尔在考察完美国的民主制度之后,指出,美国宪法所确立的联邦制度,“好像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随后,他谈到“墨西哥的现况,就是说明这个问题的例证。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中有关联邦制度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联邦制度所赖以生存的精神移植过来。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越宪法为它们规定的范围,所以双方总是冲突。直到今天,墨西哥还陷于从无政府状态到军人专制,再从军人专制回到无政府状态的循环之中”。24近代中国效仿美国联邦制度的经历,得出了和主张者所预期的大不相同的结果来,不啻是在另外一个国度给了托克维尔另外一个鲜活的实例。

  1911年10月11日,也就是武昌起义爆发之后的第二天,湖北军政府成立。湖北军政府的成立,推动了全国革命形势的发展,各省亦先后宣布独立,成立了都督府。各省都督府的先后独立,给全国的革命运动带来了新气象。但这种各自为政、没有统一领导的局面,也势必会削弱革命运动的力量。为了适应革命形势的发展,各省遂有组织中央政府的意图。要组建全国统一的临时政府,就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政权组织形式。但由于革命党人对新生的民主共和国缺乏经验和组织准备,因而只能模仿和照搬西方政治体制。于是,在采取何种政体上,出现两种主张:是责任内阁制,还是总统共和制?最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择了美国式的政治体制――联邦共和制来组建国民政府。

  在近代中国之所以实行联邦共和制,与孙中山对革命后国家结构的主张息息相关。为改变中国贫穷落后的面貌,促使中国赶上并超过西方列强,成为世界上的一流强国。早在投身革命之初,孙中山就对中国革命后应采用何种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索。1894年创建兴中会时,孙中山将该会的誓词定为“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25 “合众政府”,据戴季陶在《中华民国与联邦组织》中的解释即为“明乎合众之组织,而联邦之观念明矣”,从而宣告了要以美国式的共和制度作为组织的奋斗目标。1903年,孙中山在檀香山华侨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在中国“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26在孙中山的积极倡导下,联邦制理论得到了大多数革命党人的认同并开始在革命党人主办的出版物中广泛宣传。辛亥革命不久,孙中山应邀回国,组织临时政府。在途径巴黎与记者谈话时,他再次明确表示:“中国革命之目的,系欲建立共和政府,效法美国,除此之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因中国省份过多,人种复杂之故。美国共和政体甚合中国之用,得达此目的,则振兴商务,改良经济,发掘天然矿产,则发达无穷”。27

  孙中山对联邦制的偏好,一方面,在于其坚持“取法乎上”的取向。孙中山在海外度过了一生中三分之二的时光。先进与落后的反差,文明与愚陋的对照,使孙中山深切地感悟到:变革中国政治,必须“取法乎上”。“我们为志士的,总要择地球上最文明的政治法律来救我们中国”。28这最文明的政治法律,再加上中国得天独厚地许多有利条件,例如,令人崇敬的历史遗产,无与伦比的物质资源等,又如何不能把中国建成一个二十世纪头等的强国?一方面,在于其对中国几千年集权专制所引致弊病的反思。“观支那古来之历史,凡国经一次之扰乱,地方豪杰互争雄长,亘数十年不能统一,无辜之民为之受祸者不知几许”,究其原因,“皆由于举事者无共和之思想”。29他认为,唯有突破现有的国家结构形式,方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积贫积弱的现状;另一方面,在于其对武昌起义后中国政治现状的认识。武昌起义后,革命迅速形成燎原之势。从各省的起义来看,大多是采取“独立”的方式,并公开要求建立联邦制国家。因此,对“独立”的各省来说,具有地方分权特点的联邦制政府当是最佳的选择。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中华民国采美国联邦共和制的思想和制度组建了革命政府。30为了捍卫民主共和国,孙中山以革命的进取精神,在短短三个月的任期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法令,无一不革故鼎新,移风易俗。例如,在保障人权平等方面,宣布人民享有选举、参政等公权,享有居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教等私权。这些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为资产阶级民主宪政运动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并且对此后民主宪政运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不难看出,孙中山是将民主共和视为世上最美好的制度,并将其作为未来中国的国家结构来构建的。但审视一下他所提出的观点,却可看出,孙中山对民主共和的构想,实际上只是出于一己偏好,出于一种理想,并没有进行深入、全面地探究。不仅他是这样,当时的革命党人都是这样。在辛亥革命前,革命党人忙于为革命起义而四处奔波,他们较少对企图要效法的这个特定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模式进行认真地研究,更殊少考虑此一国家模式与其他资产阶级国家模式的异同,以及中国是否适宜此种模式。因此,孙中山及其领导的革命党人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了解还是很模糊、很肤浅的,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也未免看得过于简单。他们以为只要去掉现时压在他们头上的异族专制政府,建立起美国式的政治制度,中国自此就可以成为独立富强的国家,而未曾考虑从专制到民主是需要经历一个长期曲折的过程。

  权力为人民所掌握,是共和国的基本特征。在近代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简单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对革命起着积极作用的那些“潜在的力量”――普通民众。近代中国,一家一户的生产单位,虽经几千年封建社会的迁沿,仍然占据着那个时代的统治地位。与之相维系的是儒者三纲之说。“君为臣纲,则民于君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夫为妻纲,则妻于夫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率天下之男女,为臣,为子,为妻,而不见有一独立自主之人者,三纲说为之也”,31这种伦理思想与美国政治制度得以建构的民主自由、天赋人权针锋相对,从而对民主共和在中国的实践产生了内在的阻力,并在现实层面上形成了巨大的断裂。然而,革命党人在革命过程中,不管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均没有对广大群众进行过刻意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因此,尽管民主共和国的旗帜已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度上空升起,但民主、共和以及议会、选举等等,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都还是些见所未见、闻所未闻的事物。以鲁迅的一系列以辛亥革命为背景的文学作品中所描写的人物为例,民主共和观念不仅没有触及处于地主阶层的赵七爷身上,他将长辫盘于头顶,期待着皇帝再坐龙廷,甚至也没有深入贫苦群众的心中,例如阿Q、闰土、华老栓等。由此导致,“吾国近来变革虽甚为急激,而为国民之根本思想者,其实尚未有何等之变化,正如海面波涛汹涌,而海中之水依然平静”。32也正如陈独秀所言,“我们中国多数国民口里虽然是不反对共和,脑子里实在装满了帝制时代的旧思想,欧美社会国家的文明制度,连影儿也没有。所以口一张,手一伸,不知不觉都带出君主专制臭味”。33在这种情况下,期冀通过一夜之间的革命来彻底改变中国的社会,是不现实的。

  除此之外,在近代中国创建民主共和,军阀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力量。军阀在近代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清末的湘军、淮军。由于镇压太平天国的需要,1854年曾国藩奉命建立湘军,1860年左宗棠奉命建立鄂军,1862年李鸿章奉命建立淮军。这些军队虽在镇压太平天国后不久,即大部分被遣散,但是,这些军队的兴起迅速地改变了国家内部军事权力的分配,并给政治上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军事指挥方面有才能的人逐渐地掌握了清廷中的重要地位。341895年起,袁世凯奉命开始在天津小站编练新军。袁按照西法编练新军,同时也在新军内部培养对其个人的忠诚,造成军队“只知有袁宫保而不知有大清朝”的心理。到了1905年,袁世凯领导的军队已经拥有了雄厚的军事力量。35也就是在1905年,沿袭中国1300余年的科举制度被废除,严复称此举为“乃吾国数千年中莫大之举动,言其重要,直无异古之废封建、开阡陌”。36废除科举更是使得军人的地位扶摇直上。至辛亥革命前夕,袁世凯已然成为一个权倾朝野的显贵。满清王朝垮台了,民国建立了,但民国是在没有彻底摧毁封建制度的前提下就接替了大清帝国。因此,在民国建立之前,各省纷纷独立,支持联邦共和,究其根本,无非是为他们自己的拥兵割据和地方自治寻求合法的根据。

  由于缺乏来自民众的和自身力量的足够支持,由于军阀所代表的封建势力的强大,所以,“孙中山虽然在名义上是革命的领导者,可是他对于革命背后力量的控制力量却是比较薄弱的”。37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不仅中央政府政令难出京门,独立各省各行其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不能掌握和控制军队,反而时时受到军队的影响和拘束。另外,革命党人政治经验短缺,以为有了共和国的形式,有了临时约法,就可以确保资产阶级共和国制度的存在。因此,革命党人在南北议和时,提出的条件之一就是只要袁世凯承认民国的政体,他们就可以交出政权,却没有料到在革命党人向袁世凯交出政权之日,就已经宣告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制度的破产。因此,“革命派的显赫是短命的――只是从1911年10-11月各省独立运动至1912年3月袁世凯为首的新政府成立之间的这段短暂时期”。38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这一方面是革命党人自身因素使然,但其本质是因为,尽管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经历了几千年以来从未有过的剧变时期,但这“并没有彻底改变这样一个为人们所广为接受的观念,即中国的统治权力必须是集中的”。39正是这种传统文化的历史惯性,于是,在强大的帝国主义的支持下,袁世凯成为最适于接替这一地位以维持国内秩序的唯一人选。按照《临时约法》的规定,在这个职位上,袁世凯应与新国会以及一个须对国会负责的内阁共同施政。但军阀政治所固有的特性即是将一切权力统于一身,并惯于一人在上平衡各方利害,而且,袁世凯深知“一个角色的权力及其合法性的唯一基础,是他所掌握的军事力量。如果这个力量被摧毁,在他影响下的土地立即出现权力真空”。40基于此,他多次以武力而非法律的手段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41所以,尽管袁世凯上台后,信誓旦旦地表示:“深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42但其骨子里实在是没有一点点民主的细胞,并最终在宪法的掩饰下将专制独裁一步步推向极端,恢复了帝制。

  三、宪政之路的实践结果比较

  1787年5月,费城制宪会议召开。这次会议的具体任务是制订一部宪法以取代1781年制订的《邦联条例》。华盛顿以弗吉尼亚代表团团长的身份出席会议。虽然在辞去大陆军总司令一职时,他曾经期望恢复平民之身、安享田园生活,永远脱离戎马与政治生涯,但内忧外患的现实需要还是让他改变主意重新出山。他的出席对于制宪会议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独立战争的胜利,“使他处于众望之颠。人们对他怀着热爱之情,甚至是一种敬畏之情”。42

  在制宪会议上,尽管北方各州代表与南方各州代表,小州与大州的代表,奴隶主与非奴隶主的代表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但是,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努力,宪法草案终经表决通过,各州代表在文本上签了名。对此,华盛顿事后回忆说:“代表们来自许多州,各有各的习惯、情况和偏见,可是,他们却团结起来,制订出一个没有多少人能提出有充分根据的异议的全国性政府体制。在我看来,这简直是一个奇迹”。43

  就美国宪法所创造的联邦制度以及总统制而言,的确可称是一个“奇迹”。但纵观美国独立之后,其宪政道路所经历的曲折路程,我们或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联邦宪法的成功制定并非是一个“奇迹”。首先,它有着英国立宪政治的深厚文化与思想做基础。1215年聚会于兰尼米德的贵族们,他们要求英王约翰把自由权“授予吾王国一切自由人”。作为欧洲移民的后裔,主要是英国移民的后裔,他们在1620年《五月花号》船抵达科德角港口之初,便为建立普利茅斯殖民地而订立了自治公约。《五月花号公约》表达了独立自主、民主合作、自由发展的精神,这种精神就是韦伯所认为的资本主义精神。也就是说,美国是先有资本主义精神,后有资本主义实践。同时,《五月花号公约》44的制定也开创了北美各殖民地制定公约成立政治组织的先例。

  其次,各邦在独立战争期间,先后依据《独立宣言》制定了州宪法。例如,1776年的弗吉尼亚州宪法,1777年的纽约州宪法和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等。这些州宪法为美国宪法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美国的历史上,虽然只有过一次联邦制宪会议,但从这个国家成立以来,共召开过200多次州的制宪会议,通过或修改它们的宪法”。45而1781年生效的《邦联条例》则从相反的方面强调了美国人民制定《联邦宪法》、创建强有力政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由州宪法到邦联条例,直至最后定位联邦宪法,昭示我们的是,美国宪法并不是凭空设想的,也不是某些个人的创造物。制宪代表之所以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化解彼此之间的严重分歧达成共识,是因为在当时的美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种普遍一致的意见。

  当然,我们还需要提及的是费城那些伟大的制宪代表,在独立大厅的55位制宪代表,他们有能力、有声望。作为理论家,他们大多数人博览政治理论经典著作,不仅熟悉约翰·洛克、孟德斯鸠的思想,而且对很多其他人的思想――约翰·密尔顿、詹姆斯·哈林顿和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以及让·雅克·卢梭等的思想也是耳熟能详;作为实践家,他们大多数人在致力于创建全国政府的实际工作中受到各种政治策略的训练。“他们在法律方面的经验和受过的训练使他们能够起草一部这样的文件:它不只是学术观点的产物,而是一部指导政府实践的宪章”。46所以,从上述因素来考虑,联邦宪法的产生并非是一个“奇迹”。

  美国《联邦宪法》自1787年制定以来,其间虽增加了数条修正案,但至今已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由于其根系于若干世纪的英国经验和一个多世纪的殖民经验,表达了人们长期以来确立的各种习惯、信念、制定法和利益,同时,又成功地反映了人们中的优秀分子业已承认、至少是默认的一种政治秩序。美国宪法才不只是写在羊皮书上的条条,而成为一部持久存在的真正的宪法。47

  体察美国制宪的成功经验,使我们愈益清楚地认识到了中国民国制宪在现实生活中被无形架空、流于形式的症结所在:

  首先,经济基础。“政治、法律、哲学、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48民国初年宪政的失败无疑也为这一真理所验证。在近代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其基本表现形式是“耕织结合”为特征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尽管在鸦片战争以后,伴随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势力的进入,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开始发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渐次解体。但根据统计资料显示,直至辛亥革命发生时,民族产业资本只有1.5498亿元,在中国全部产业资本中仅占10%,49其发展是相当缓慢的。而以自给性、孤立性、封闭性为典型特征的自然经济虽经数年的冲击,却岿然不动、依然居于统治地位,封建地主经济仍然具有庞大的势力。与此同时,辛亥革命推翻的只是“一个清朝政府,而没有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和剥削”。50革命后的政权很快落入了军阀、前朝遗老和地方势力派手中。因此,在这种强大的封建经济基础之上,实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就如同在建立一个“美丽的空中楼阁”。

  其次,资产阶级。从宪政的产生分析,没有一定数量的阶级是不能成为宪政的主力军。革命党人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但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时,中国资本主义的发育程度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另外,中国的资产阶级大多是由官僚、买办、地主和商人转化而来。这些人在脱胎为资产阶级后,并未彻底割断其与封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在政治上也难以脱离其原先归属的那个阶级。所以,中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其深层原因并不是自身已充分发育,而是因为列强从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对中国的侵略,使得中国的资产阶级在经济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在政治已提前成熟。基于此种原因,临时政府时期的资产阶级不可能、也没有能力保住政权,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同时,资产阶级所具的脆弱性和两面性,也使其在临时政府内外交困的情势下,迅速摆脱了革命党,欣然接受了袁世凯。

  而资产阶级的代言人――革命党人,其主要还是一些在国外接受过资产阶级教育的知识分子。他们致力于中国的变革,也搅起了小小的漩涡,但由于不属于中国传统的官绅阶层,游离于统治阶级的边缘之外,因此,他们对于当时中国问题的思考以及未来中国制度的选择,更多的是出于理论设计,而非出于实践验证。由此,也就不可能凭借自己的实力形成一股激流冲击着、影响着当时的政治社会。他们以为通过国会制定宪法,从宪法上确立民主制度,便可以实行民主共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国的制宪者,似乎在制定时既已看到了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作。导致宪法不过是一个外表,有势力的集团,就凭这个外表控制政治决策”。51试想,革命党人对政权都保不住,又怎能保住那一纸“宪法”?

  再次,因人立法。1912年2月12日,清朝皇帝正式逊位,袁世凯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为防范野心勃勃的袁世凯专权,防止其破坏刚刚建立的民主共和制度,孙中山一改其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初衷,决定以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取代美国式的总统共和制,试图以政体的变更达到制约总统权力的目的,并将遵守约法作为南北和议的条件之一。52“北方将士以袁世凯为首领,与余议和,夫北方将士与革命相拒与汉阳,明明为反对民国者,今虽曰服从民国,安能保其心之无他?故余奉临时约法而使之服从。盖以服从临时约法为服从民国之证据。余忧虑其不足信,故必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矢忠不贰,然后许其和议。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53

  然而,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尽管孙中山一再强调“总统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从舆论”,54但“因人立法”的事实不恰恰表明其心目中的宪法也仅仅是一个工具吗?这对于袁世凯来说,岂不更是一个工具?只是工具的作用不同,孙中山希冀依靠它来约束、限制袁世凯,而袁世凯则实实在在地凭借这个工具,一步一步走向了权力的巅峰。因此,“因人立法”对于袁世凯而言,无异是与虎谋皮。袁世凯任民国总统后,立即指出“正式政府,适用临时约法,究于政治刷新,大有妨碍”。遂立即成立“约法会议”,并不顾宪法精神,制定了一部“字字皆袁氏手定”的《中华民国约法》。该《约法》赋予了袁世凯一言九鼎,如同封建帝王般至高无上的权利,并重新确立儒教为国教。

  最后,宪政文化。文化,用梁漱溟先生的话说,就是“生活的样法”。美国的宪政文化,是伴随历史的发展而长期衍生的一种复杂的文化形态。而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伦理文化,“礼”是天地人间的权威。家庭是传统中国的最小单位。由于家庭还没有同社会和国家分离,所以,一般只强调个人对统治者的责任和义务,而很少或几近于无地提及权利。这也就是为什么“黑格尔说对中国不可谈宪法,不是针对这个国家没有一部成文宪法的现象,而直指它的精神发育与政治——社会结构的本质”。55因此,完全摆脱文化的传统以及时代的现实求变求新,其结果必然是南辕北辙。

  由于宪政文化的缺失,在中华民国建立的最初五年间,我们发现:相互冲突的人们无一不举着宪法这个旗帜,推行自己的政策,逼使人们接受他们的见解。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天坛宪草》,再到《中华民国约法》,替换的频繁程度比法国在宪政过程中曾有的经历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国在1789年以及随后的不足百余年间,封建势力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几经搏杀,其间发生了共和制、君主制和帝制的交替与反复,先后共有十部宪法出台。然而,在这种激烈的震荡之中,人民接受了思想启蒙并日臻成熟。但在近代中国,由于“宪法从观念到制度均是舶来品,而不是中国自生的文明。行宪的艰难曲折,血与火的历史也说明宪法的思维与国人的传统政治思维、生活模式和自我意识是如何的格格不入。建立常态宪法秩序的努力总是表现为死与生的极端对抗形式,狂风暴雨过后一切又复归如前,社会总是不能取得活泼生动的进步”。56

  结语过去、现在、未来的社会发展构成了历史一连串的没有止境的过程。马克思讲: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辛亥革命距今已近百年。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发现,在历史的进程当中,若仅以“成败”论“是非”,对一个法律研究者而言,则似有过于简单之嫌。我们看到,虽然孙中山的宪政没有达到其理想目的,但从袁世凯、张勋之流的复辟梦的破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和人民民主宪政的发展,中国的民主宪政在历经坎坷之后,终于真正迎来了人民民主宪政的春天。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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