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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非典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

2017-01-20朱苏力 A- A+

   法治的基本内核是依法办事,就总体而言,它是应对常规状态的社会生活的。但是非典疫情的发生表明,即使在和平时期,常规制度也不足以应对一切突发性的公共事件。 任何社会和制度都必须随时准备应对一些突发事件。因此,抗击非典斗争对于我国社会 和我国法治实践的意义超越了这一事件本身。我们的法律思考基于这场斗争,但又不能 拘泥于这场斗争,还必须思考和准备应对未来其他的类似事件和紧急情况。事实上,一 个国家法治的发展和完善往往是通过应对前所未有或突如其来的事件而实现的。

  为了保护更多人的权益,在类似抗击非典的非常时期,政府实施的一些措施往往会不可避免地限制常规状态下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部分权利。由于紧急状态往往史无前例,无所借鉴,有些限制从事后看还可能相当严格,范围也可能过于宽泛。因此,从法律 制度上看,与此相关的至少有两个问题目前和今后都特别值得关注。首先,必须注意防 止因慌乱而导致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的过度行使,防止为保护一种应当保护的利益而过 度侵犯另一种同样值得保护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许多国家都曾有过经验教训。我国 在制定特别是执行非常时期的法律时,也必须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其次,在执行紧急状态法时,还必须注意防止这种非常规的权力行使因为一些原因而变得常规化。在一些特 殊条件下,紧急状态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人们因此会习惯于紧急状态的生活环境和国家 权力行使,如果不注意,就可能使紧急状态过度延长,阻碍人们恢复正常的经济、政治 、文化生活。

  抗击非典斗争提出来的另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调整政府各职能部门以 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处理这类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权限,使之更加清楚明确。中央政府 的各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分工,在进一步专业化基础上对其专业领域的问题有更确 定的职权。在抗击非典斗争中暴露的一些薄弱环节表明,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配置必须进 一步调整,强化中央政府的国家能力和地方政府就地方性紧急事态的行政处置权,甚至 可以考虑在进一步完善非常事件处理机制的基础上,将这种相关的决定权赋予特定的行 政首长。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我们经历过一些类似非典的突发性公共事件,许多有效的非常事 件处理机制和经验将来仍然能为我们提供指导和启示,例如《传染病防治法》以及这次 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 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但是,由于未来风险的不确定性, 我们必须强调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探索, 更多地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同时,为了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种种紧急事 态,法律工作者也不能仅仅关注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必须关注社会,研究社 会自身的一系列非政府机制的调整和变革。现代社会的有效治理不仅需要正式制度的完 善,还必须形成一系列与正式制度相适应、相补充的规范,包括职业规范和人们的一般 行为规范。关于医护人员的职业伦理、社会各行各业的职业伦理以及普通公民的道德规 范,事实上就是社会协调有效地应对非常事件的不可缺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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