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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代序

2017-01-20朱苏力 A- A+

   法学本是无所谓“前沿”的。法律的最初关心就是如何解决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事务,而日常生活又有什么前沿后方?有的只是一件件平凡但有可能重要甚至性命犹关的事;尽管事情有大有小,关涉的人和利益有多有少,但大小问题都得解决,小问题在特定人身上在特定时候就可能很大,涉及的利益也可能很多。因此法律从一开始就是平凡的、琐细的,甚至是很俗气的,说穿了就是要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用洋人的话来说就是“为权利而斗争”。也因此,法律强调常人的理性,强调实践理性。

  但是,哪怕是最平庸的事情,做多了,也会累积些许经验;哪怕是最琐细的经验,累积多了,也会唤起人们些许灵感,引发诸多联想。这就是知识,一种相对稳定的并有用的经验,并且因为有社会需求而变得有市场价值,美其名曰:法学。但这也还是无所谓前沿。我们能说刑法或民法是前沿么?宪法或行政法是后方?或者是相反。

  甚至法律中的新问题,偶尔遇到的特例也未必是前沿。这样的问题,如果不具普遍性,可以由破例--特事特办--来处理,英文称之为adhoc;如果日益频繁,那么就一定会逐渐形成一种新的处理这种问题的定式,形成一个新的门类,例如当下的网络法,可能很新,有可能但仍然未必是前沿。

  前沿之出现与法学从一种职业性的知识集合体(abodyofknowledge)到系统化、理论化和形式化有关,与其试图学术化有关。任何一个学科,一旦开始系统化、理论化,就必定要概括、抽象,也就是要排斥一些东西,突现一些东西。没有这样一个过程,法学就一定只是停留在具体经验的层面,就只有一些诀窍(know-how),而不可能提纲挈领,抓纲举目,便于他人学习和掌握。也正是在这一知识概括的过程中,我们才看到法学家关心的问题总是与法律人关心的问题有差别:前者总是更关心一些概括的原则,而后者更关心如何把一个个具体的问题解决好,处理好--尽管在实践中一个具体的人总是可能两者兼备。因此,我们才有了犯罪构成的“理论”,才有了合约的合意、客观“理论”等等。因此法理学家关心钻研的总是一些“只要有点基本常识并且要养家糊口的人连一分钟也懒得去想的问题”(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形成了一个学科,尽管还不是一个高度形式化的社会科学。

  前沿之出现同时也与其他学科或知识集合体的竞争发展有关。现代社会的知识劳动是高度分工的,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学科以及有时也官名为学科的知识集合体。不可避免,这些学科以及知识集合体之间展开了竞争,在竞争中不可避免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出现知识的混杂和交错,这是另一种前沿,因为在英文中,前沿(frontier)的另一个含义就是边陲,边疆。边陲是受中心控制比较弱的地方,那里地广人稀,有可能是穷山恶水,但也可能资源丰富,前途远大。因此至少值得开拓一下,哪怕最终结果是一无所获。“激起[法学家]最强烈兴趣的不是那些人们认为是伟大的争议和伟大的案件,而是一些渺小的决定,……其中有某种更为广阔的理论酵母,因此可能给法律的肌体组织带来局部的深刻变化”(霍姆斯:《约翰·马歇尔》)。

  上面这些话并非闲话,而是对本刊追求的一个说明。本刊不拒绝小问题的研究,但它必须至少是隐含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的理论追求,或者必须是对边陲的开拓--追求将其他学科的知识和理论运用于分析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谈到创造。

  如今大家都在说“与时俱进”,在法学研究中,与时俱进就是追求对具体经验、零碎知识的系统化、理论化,使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与时俱进就是对其他学科的知识之借鉴和运用,扩展法律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这应当成为法学人的追求,事实上,这也是之所以被称之为法学人的惟一标识。

  2003年9月13日于北大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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