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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 教授治校 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要

2017-01-20郑永流 A- A+

   ●在德国,法律职业具有崇高的地位,法律[成为青年向往的专业之一

  德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大学教育,且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学院属于大学一产生就设置的四个学院之一。

  德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在原则上要与高等学校的任务和教学目的相一致。"高等学校的任务在于通过研究、教授和学习,培植和发展科学、艺术,并为学生将来从事需要运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或艺术创造能力的职业做准备。""教授和学习应为学生从事某种职业做准备,应根据专业传授给学生职业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方法,以使学生能在一个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里,胜任科学或艺术工作和具有责任性的事业。"上述规范,把教育为职业服务的思想表达得清楚明晓。正如许多人士所指出的,教育与职业的这种直接联系,是使德国在自然资源缺乏、人口众多,并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失败的情况下,迅速成长为第三大世界经济强国的秘诀之一。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更是要具备严格的受教育条件。

  《德意志法官法》第五条规定:出任法官的资格是在大学学习法律专业,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修完职业预备期,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充做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也需要具有与充任法官相同的受教育条件。一般将只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人称为准法律工作者,他们可以在政府、议会、公司等部门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

  德国对各类法律人才需求量较大,加之法律职业在社会上和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地位,法律成为许多青年向往的专业之一。

  所有大学法学院的大门对那些拥有完全中学毕业文凭的人同等地开放着,且无需入学考试。

  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训练色彩较之其他专业教育更为明显,这充分体现在法学教育的结构上。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最关键的是,最终检测学生是否合格的方式不是温文尔雅的教授命题的大学考试,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为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而设置的国家考试。

  学生从一进法学院起就开始专业学习,专业课程是围绕国家考试规定的开考科目设置的。国家考试是国家为将要从事法律、医疗、教育工作的人举办的职业资格考试。法律国家考试分第一次和第二次,每年春秋两次举行。欲考者只要满足了规定的在大学修业年限和参加教学活动的条件,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以检测是否达到作为准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在考试中,学生应展现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法学方法的掌握程度,必要的哲学、历史、经济、政治知识水准。

  国家考试由设在州司法部的州法律考试局主持,考试局主席和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出任,其他成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行政人员、大学教授、高校讲师充当。考试局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试工作。

  由于国家考试是最终考试,学生在校园学习期间参加的大学考试即各门课程结业考试,只是一种取得参加国家考试的资格考试,并起着检验学生学习水平的作用(国家也不设置与大学考试相联的法学学士或法学硕士学位)。原则上国家考试只允许重考一次,因而,学生在校园学习结束后,并不立即申请第一次国家考试,而是全力投入到考前的准备之中,具体就是复习所学的必考课程,练习考试方法。为此,学生大都要参加各类考前复习辅导班,不到有十分的把握不申请参考。

  如果一个学生两次未通过考试,也就意味着不能从事法律工作,必须重选专业,从头开始,其付出的时间、钱财与精神的代价是巨大的。因此,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大学里与医学学生一道常博得"最勤奋的学生"的美名。

  在校园学习阶段,根据规定,学生还应在第4学期结束之前,在无课期间,自己联系到基层或州法院、律师事务所、政府办公机构或企业作为期3周的实习,以了解司法或行政实际工作。实习结束,由有关部门开具证明,供日后使用。

  ●德国的法学教育有着浓厚的职业色彩,而且重视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忠诚感

  学生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意味着校园专业学习的结束,并表明他具备了作为一个准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和作为一个完全的法律工作者的理论基础条件,要想将来谋求法官、检察官等职务,还要经过职业预备期和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

  在法学教育中设置职业预备期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熟悉司法与行政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深化与补充原有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能力和责任意识。这种安排,不仅加重了法学教育的职业色彩,而且在于着意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忠诚感。

  职业预备期为时两年,学生在此期间主要由州高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他们将至少在5-6个部门继续学习。

  学生实践的方式为在所处部门安排的专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员、行政官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司法和行政工作。在法院,学生要起草法官的判决,参加庭审和合议,在法官的指导下,询问诉讼当事人,查明证据,主持口头审问,独立处理一项事务的全部文件;在检察院,学生须练习的内容为:犯罪的追查和证明,证人和被告的询讯,公诉书的起草和出庭公诉;在政府部门,诸如参加会议、讨论、谈判和检查工作为必修科目;接待咨询者,起草法律文书和出庭代理案件等则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在实践的第20个月,即必须实践的最后一个阶段结束之时,学生应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并提前一个月向州考试局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第二次国家考试旨在考核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高级公务员所要求的综合知识水准、综合能力和个人品行。第二次国家考试同样以笔试和口试的方式进行,所不同的是,笔试内容更加专门化,并加大了州法的份额。

  落考者可申请重考一次,通过者被称为"候补文职官员",可申请法官等职位。

  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在校园教育的组织形式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这就是形式多样、教学互动、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同时也融入了浓厚的学术自由的精神。

  第一种形式是讲授课。讲授课,俗称大课,是大学教学的一种最古老的形式。据考,在大学设立之初,书籍缺乏,教师只能通过呆板的系统宣讲,甚至念讲稿来传授知识。自书籍普及以来,这种方式就被以系统讲解某门课的基本原理为主,辅之背景知识和现实情况的介绍所代替,目的在于使学生对某门课程有一个概貌式的了解。讲授者的学术声望、个人风度及讲授技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讲授课的成功与否。

  担任讲授课的主要是大学教授,还有已取得教授资格但未获教授位置的高校讲师和高级助教。

  为了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讲授课中教师讲述的抽象基本原理(主要在民法、刑法方面),学生被划分为若干学习小组,大小以能开展自由讨论为限。学习小组由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或教授的助手来指导,其任务是具体解释所学基本理论并组织学生讨论。加入学习小组是日后参加练习课和国家考试的前提条件之一。

  练习课的考试方法分为当场笔试和家庭论文(各三次)。当场笔试是在监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两小时内书面回答若干问题。家庭论文被安排在无课期间,由学生在利用参考资料的基础上独立完成。

  与练习课注重实际能力不同,学术讨论课则意在训练学生的开放的、自由的学术思辩能力。参加者为具有一定基础理论和学习方法的高年级学生。

  德国法学教育的结构使得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表现为一种复合的模式,即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

  大学由国家举办,但享有广泛的内部自治权;大学由讲座教授即正教授负责管理,强调科学研究应超脱社会的种种实际利益,大学应进行陶冶教育,而不是一般的学校教育和实用的职业教育。与此相适应的原则就是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研究与教学统一。

  大学作为高等学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是由国家举办,但它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在60年代以前,正教授几乎独揽了大学的一切科研、教学、人事及财务大权。校长和大学决策机构---校评议会清一色地由正教授出任和组成,当时的大学被称为"正教授大学"。

  教授是大学里教学和科研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作为大学教授,尤其是法学教授,虽收入不及政治家和企业家,但其社会地位普遍高于后者及其他职业者。像其他教授一样,法学教授可以兼职,一般他们更愿意去兼做法官或仲裁员,以社会的第三者面目出现,以便能充分保持"学术与思想自由"。

  然而,通向法学教授位置的道路是漫长而又充满风险的。有志者在通过两次国家考试(通常为8年)和获得博士学位(通常为2-3年)后,要花5-7年时间去获取教授资格。在此期间,他必须撰写一份具有独创性、学术水平超过博士论文、长达500打印页的论文(俗称教授论文),通过法学院组织的答辩后便获高校执教资格。正是由于遴选的严格,才保证了德国大学教授保持较高的学术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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