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谁是农村土地的真正主人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对此农民朋友存在很多误区。有人认为是国家所有,有人认为是村委会所有,还有人知道是集体所有,但具体怎么个集体所有就不清楚了。土地管理法第10条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看到其表述仍然是一头雾水,甚至会曲解其含义。就连法律工作者,也十有八九搞不明白。有北京某有名律师也说“哪有什么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不是一个主体。”我们要大声疾呼并再三强调一个基本常识和现实存在: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95%以上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有少量归村级农民集体所有;极少数归乡级农民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所概括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基本没有改变。只不过生产小“队”的称谓变成了村民小“组”而已。

-农村土地95%归村民小组所有

土地维权首先应该从掌握这个基本概念开始,土地是你这个村民小组(几户或几十户)农民的,不是全村所有人的,更不是属于村委会乡政府的。一旦要征收占用,有说话决定权的是你们小组,取得补偿的也只能是你们小组的农民。有关政府部门和执法司法部门更应该清楚这一点。不要占地征地拆迁,都让村委会说了算,却把主人甩到一边。

谁是农村土地的真正主人

—揭开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的谜团,还原农村土地95%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真相

核心提示:在中国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上,自人民公社解体30年以来一直被曲解(故意的歪曲或无知的误解):三类集体土地(组所有、村所有和乡所有),本来其中大部分(约95%)土地归组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却被众多官员、学者、媒体、律师等等曲解为全部归村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更为荒唐的是,土地真正的主人农民甚至认为土地属于村委会所有,或国家所有。

今天,农权网试图通过这个专题揭示事物的本来面目,还原真相。这对于农民朋友维护自己最大的财产(土地)权利将十分重要。

第一、现在地方政府大搞圈地运动,农民明白真相后就知道占地时应该是村民小组说了算,而不是村委会说了算。

第二、目前全国正在搞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农民明白真相后,就知道这个发证问题与自己实在关系重大(现在很多农民以为与自己无关)。必须紧紧盯住,让证书土地所有权主体一栏写上“某某组农民集体”,而不是“某某村农民集体”。

第三、历史遗留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争议案件很多,国家未经征用占用农民土地建设企业、农场、监狱、机关等,村委会乡政府占用村民小组土地搞企业、学校,或出租买卖、搞承包调整等等。农民明白真相后,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下面是农权网与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焕申的对话。

农权网:请您介绍一下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王焕申:中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一般在城市)和农民集体所有(一般在农村)两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又分为三类(也称三级):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农民集体所有。

农权网:这三类土地的数量和比例是怎样的呢?

王焕申:因我国自2001年搞农村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至今一直没有完成,所以三类土地所有权数字及其比例也无法统计。不过,根据土地所有权形成的历史和有人抽样的不完全分析数据及个人经验,可以肯定,村级农民所有和乡级农民所有的土地只占极少部分,绝大部分属于村民小组农民所有一类,大约应不少于95%。但实际上一部分村民小组的土地被非法侵占,而政府部门采取承认既成事实的态度,违法变合法。这样当然会使这个数字减少一些...[阅读全文]

|相关权威观点

征地拆迁时村民小组说了算
土地管理法第10条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看到其表述仍然是一头雾水,甚至会曲解其含义......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必须下沉
在我们为农民法律服务中心所代理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政府土地部门不知道或不承认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这种状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损害了该农民集体的利益......

农村土地确权发证通知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国土资发〔2001〕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阅读全文]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强化成果应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落实 [阅读全文]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阅读全文]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委会与所属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案应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委会与所属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案应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的复函

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中第三点第(二)项中“一般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的规定,则应确认该岭为安怀村公所所有......

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

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

关于证据问题。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令,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对于解放后党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双方商定的协议,应当维护......

农权法律网 农民权利网 农权律师 免责申明 联系我们

争取一个法治与平等的世界

京ICP备14030655号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二区9号楼二层B座218室(交通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