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领域 > 土地流转

“四荒地” 弃耕抛荒会被强制收回吗?土地承包法有了新的说法!

2018-11-15 A- A+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此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重新的修订,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有关承包地调整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等内容的规定,都作了修改。其中关于一直以来“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做出了修订。

  

 

  草案还规定了“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权利为土地经营权。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了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主要是承包“四荒地”。

  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家庭承包具有生产经营性质,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会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与此同时,草案还删去了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承包方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弃耕抛荒的原因比较复杂,发包方可以进行督促纠正,但收取费用应当收多少、怎么收,耕作收益归谁,会产生很多问题,强行收回承包地也不利于稳定承包关系,容易引发更多纠纷。经研究,建议删去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