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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时,价格评估报告未送达被拆迁人,无效

2017-11-10 A- A+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征收拆迁补偿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这么一个案例:2012年3月2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公告》。艾某某和沙某某名下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2年12月12日,该价格评估机构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某某、沙某某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某某、沙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

  被征收人艾某某、沙某某认为,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雨山区人民政府未将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艾某某、沙某某并公告,致使其对房屋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据此,在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补偿决定,而这份补偿决定中的补偿价格,通常是依据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来确定的。因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对我们争取更高的补偿金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只有明确评估的法定程序,才能以此来确定评估结果是否合法,能否作为决定我们补偿金额的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据此,未送达价格评估报告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为最高法公布该典型案例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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