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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房子就真的保不住了吗?

2018-07-13 A- A+

  一、问题解答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证明了建筑物、构筑物被认定为违建。但对于房屋建筑是否确实属于违建、认定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以及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有待考究。因此,收到限拆通知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会被拆除。

  

 

  二、详细解析

  1、违建概念: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违法建筑包括:(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3、认定主体:违反城乡规划认定主体应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或者市级的规划局);违反土地管理、土地规划的违法建筑认定主体: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

  4、认定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5、强拆制度:强制拆违必须由拆违决定作出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该在强制拆除七日前发布通告由拆违实施部门具体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拆违行为必须以当事人在决定确定的拆除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前提。

  

 

  三、相关建议

  1、无证房并不是违法建筑的代名词,对无证房一概不给予补偿是拆迁人无视被拆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无证房屋的所有人一定要对自己的房屋及权利有清楚的认识,在拆迁过程中关注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拆迁程序等是否有违法之处,以做到有备无患。如果有自己无法判断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定要重视,不能拒绝签收也不能放任不管。对于拒绝签收,对方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所以千万不要以为没有签收,就不产生效力。

  

 

  3、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应当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60日向相关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应当提出抗辩。

  2)行政诉讼:如果被拆迁人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那么应当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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