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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村民不同意咋办?

2018-12-10 A- A+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虽然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但是征收要必须合法 ,比如发布征地公告、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然后才能按照方案实施征地补偿行为。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对于被征地的农民,首先需要确认征地是否具有合法,要看看这两个公告:

  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公开。

  这两个公告应该公开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基本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

  被征地的农民具有听证权,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而很多农民忽略了自己的这项权益,可以早点对于征地提出意见,所以农民朋友们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

  2018年农村征地补偿的基本标准:

  1、征收农村耕地赔偿标准为每一亩45000元

  2、征收农村林地及其它农用地为亩地35000元

  3、征收农村基本农用田平均一亩田为58600元

  4、征收农村荒坡,荒沟,空闲地等为每一亩8000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订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各地还要综合片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价,可以适时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也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纳入了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新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先补偿后征地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农民如果没有拿到补偿之前可以选择拒绝征地请求。

  在这一期间如果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不合理,有损害自己利益的的情况下,农民有权申请听证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农民们不同意征地的要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表达诉求不能一味地非法上访,扰乱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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