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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拆迁补偿安置】集体用地遇征缴,赔偿款都打给村民委员会了,合理合法吗

2019-07-03 A- A+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技术专业拆迁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只求被拆迁人维权!

 【农村拆迁安置】集体土地遇征收,补偿款都打给村委会了,合法吗


         阅读推荐:针对广阔被征收土地农户而言,可否获得公平公正、有效的征缴赔偿事关她们在失地后的长久生活,其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显然在实践活动中,虽然《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对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金这3类别征地赔偿款的付款动向均有比较明确的要求,但因为之前立法技术的局限,仍然留有了许多似是而非的可操作余地。实践活动中,赔偿款被全部给付给村民委员会是一个司空见惯的问题。
         实例:所有征地赔偿款都给了村民委员会?
         刘先生是山东省A市B县某村群众。2008年,因建造高速路的必须,刘先生所属村的一部分农田被列入征缴范畴。至少,刘先生家的5亩承包田被征缴,按照有关征缴赔偿规范,刘先生的5亩地能够得到征地补偿费7.5万元,安置补偿金3万元,及其青苗补助金7500元。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认后,刘先生却一拖再拖未能得到一切赔偿。因此他寻找B县委知道状况。县委回应称,现已所述账款打给村民委员会,让刘先生自主去村民委员会领到。刘先生又寻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说青苗补助金能够让你,可是征地赔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不容易派发,村民委员会将会统一安置。即便刘先生明确表示放弃统一安置,村民委员会依然坚持表示安置补助费由她们一致管理方法、统一决定使用去向……
法律法规剖析:该给本人的要立即给本人

 


         北京市农权专业律师觉得,这里边有2个法律难题最该关心:
         县委将全部账款包含青苗补助金都打给了村民委员会。县委的个人行为违背法律法规,不依法定条件做事,未执行行政机关应负的岗位职责责任。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金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使用者全部。”第三项:“市、县和乡(镇)市人民政府理应提升对安置补助费用应用状况的监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之要求:“征收土地批后执行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立即缴足付款赔偿安置花费;应付款给被征收土地农户的,要立即付款给农户本人,避免和立即改正截留、侵吞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难题。”看得见,刘先生做为被征农田的承包者,地上青苗补偿金理所应当归其全部。做为本地县委,B县委有义务也是责任监管并确保青苗补偿金立即付款到刘先生手上,而并不是将其打给村民委员会存放。
          在刘先生明确表示舍弃集中安置的状况下,村民委员会仍然坚持集中安置,拒不给付安置补助费。村民委员会以偏概全,曲解法律法规,侵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需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必须安置的工作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机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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