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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有异议的农田侵权行为案子怎样解决

2019-07-03 A- A+


        一、人民法院能否审理以确认农田为前提的侵权案子
        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农田侵权案子通常也存有相关农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异议,这种案子的鲜明特点是:一方面,被告方的述求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并不是农村土地确权,案子特性是给付之诉而并不是确认之诉;与此同时,确定土地权属是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前提条件,人民检察院必需查清土地权属,能够确定被侵权行为行为主体及其侵权责任是不是存有。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要求,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必需经行政机关为先解决,不归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子范畴。因而,难题就造成了:人民检察院可否审理以确定土地权属为前提条件农田侵权行为案子?此类案子理应怎样解决?
 
         该类案子的难题取决于,要是将全部土地权属存有质疑的农田侵权行为案子归到土地权属异议案子,则该类案子均需行政机关为先解决,那麼全部农田侵权行为案子均能够转换为土地权属异议案子,不利维护物权。可是,翻过来讲,要是将该类案子均判定为侵权行为案子,则空架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土地权属异议案子的为先处理权形同虚设。因而,处理的计划方案只有是这种折衷计划方案:不仅体谅物权维护的侧边,又要维护行政机关在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中的为先处理权。
        二、维护物权:核查异议是不是存在
        案件审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案子的首先是确定所有权关联。农田侵权行为类案子的多样性就取决于,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必需由行政机关为先解决,人民检察院针对土地权属沒有立即审查权。因此,被告方通常以此为根据规定驳回申诉上诉人提起诉讼。有时,此类抗辩理由只是是抗辩方的这种书面认为,没有客观事实根据。在此类状况下,要是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异议人的抗辩见解,则必定会造成全部的农田侵权行为案子都转换为农村土地确权案子,均需行政机关为先解决。那样的实际操作方法,提升了物权维护的难度系数和成本费,必然消弱法律法规对物权的维护。
        律师觉得,尽管人民检察院不可以立即核查确定土地权属,但能够核查农田异议是不是存有,以避开异议人蓄意推迟起诉系统进程而对土地权属提出质疑的情况。事实上,司法部门实践活动早已特别注意到此类风险性的存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7年3月29日公布的《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确立将土地权属异议限定在“农田备案前”,“农田备案出证后早已确立了农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农田备案出证后明确提出的异议不归属于土地权属异议”。因而,在农田备案出证后,即便被告方明确提出对土地权属存有异议,也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凭据注明的所有权关联开展解决,找不到土地权属异议。
          现阶段,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全国性范围之内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出证工作中,但毫无疑问的是,在我国乡村仍然存有很多的沒有确权出证的农田。针对与一部分农田相关的案子又理应怎样解决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粤民再469号民事裁定书中觉得,“(被上诉人)迄今无法递交合理直接证据证明材料该异议农田归其村民小组全部”,因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证明责任的要求,应担负质证不可以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该裁判文书确定了这条裁判员标准,既以确认土地权属关联为前提条件的农田侵权行为案子,对农田明确提出所有权质疑的另一方,必需质证证明材料异议的的确存有;不然,应担负质证不可以的义务。因而,针对异议人不可以质证证明材料所有权的确存有异议的,不适合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归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子。


         三、维护行政机关为先处理权: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经人民检察院核查,土地权属异议的确存有,人民检察院是不是能够以土地权属存有异议而立即驳回起诉呢?
        刑事辩护律师觉得,也不可立即驳回起诉。由于,上诉人提到的是给付付款,并不是确认之诉,仅仅该给付之诉以确认之诉确定的客观事实为前提条件。此类情况符合实际民诉法第一百五十这条首款第五项的要求“此案必需以另案件的案件审理結果为根据,而另案件并未审结的”,理应中止审理。但在通常状况下,权利人提到侵权行为之诉时,其土地权属异议并未由行政机关为先解决,意即此案所依靠的另案并找不到。这时,审判长仍然沒有必需立即驳回起诉,而理应行驶释明权,告之被告方此案核查的前提条件是1个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彼此理应商议,商议不了的,应由行政机关为先解决。人民检察院释明后,要是被告方挑选由行政机关为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则人民检察院中止审理;要是被告方仍然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能够驳回起诉。
      所述解决的实际效果是,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沒有实质审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维护了行政机关在土地权属异议案子的为先处理权;与此同时,严苛区别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维护了被告方的诉权,防止案件数次提起诉讼,确保了司法部门高效率。


       总的来说,融合在我国司法部门实践活动的工作经验,针对存有土地权属异议的农田侵权行为案子,理应分状况开展解决:最先,必需核查土地权属异议是不是存有。针对被告方尽管对土地所有权和所有权提出质疑,但产生在农田备案出证后或异议人不可以质证证明土土地权属纠纷确实存在的,应当认为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其次,对于经审查后土地权属争议确实存在的,人民法院不宜对土地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也不宜直接驳回起诉,而应告知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告知后,当事人依然不申请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土地权属纠纷确实存在的,应当认为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其次,对于经审查后土地权属争议确实存在的,人民法院不宜对土地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也不宜直接驳回起诉,而应告知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告知后,当事人依然不申请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土地权属纠纷确实存在的,应当认为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其次,对于经审查后土地权属争议确实存在的,人民法院不宜对土地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也不宜直接驳回起诉,而应告知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告知后,当事人依然不申请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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