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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方偏低赔偿的这3个骗术,你中招了吗?

2019-07-11 A- A+

       拆迁安置方为了尽早进行拆迁安置计划方案、压低赔偿金额,可能会采用一些方式。
       第一、因旧法新法不同,城市农村的差别,适用有利益于拆迁安置方的法律法规。
       我们见过这样的典型案例,拆迁安置方在法律适用上,会耍一些小方式。因此我们老百姓在碰到征地拆迁时,要明确几个问题。首先,确认土地性质倒底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用地,倘若集体用地,能否适用国有土地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已经废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可用问题。要是废除的,尽管案情间距现在十多年,甚至很多年了,那么之中的一些规定,能否可用?其拆迁安置征收缴赔偿价位可否参看这些规定?如果不超过20年的,是可以可用的。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近年来楼价快速高涨的问题,如果现在拆迁安置,却参考20年前的赔偿标准,就变得非常不科学了! 拆迁安置方这种瞒天过海的形为,会直接导致被拆迁人的补偿款金额被压低。还有一些企业、门面、餐饮店的合法工程建筑因适用法律有误,被误当做违法建筑予以拆卸,由于影响了正常的企业安全生产,被拆迁人遭遇了很大的损害。


       第二、拆迁安置方在选择评价方法时混水摸鱼,压低补偿款金额。
       1、根据在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缴补赔偿理应遵照按时补赔偿原则和公平公正补赔偿原则。
       如果因集体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城市土地和房子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来实行征收缴拆迁安置,并且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不动产房产和其他征收收贿资产进行评定。
       2、评定不动产房产时,应根据被征收缴不动产房产的区位分析、主要用途等影响被征收缴不动产房产价值的关键因素和当地人二手房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定研发法等评价方法,对被征收缴不动产房产价值进行评定,适度确认评定結果,并在此项工作上进行赔偿。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楹庭认为在企业工业厂房、门面、酒店、餐饮店等店家遭遇征地拆迁时,往往要考虑对不动产房产等固资的评定,还要考虑停工暂停营业损害赔偿的问题。
       3、房产评估具体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定研发法等。其中的成本法评价方法,可以说赔偿是最少的。一些拆迁安置方为了偏低补偿款金额,确实希望使用成本法。虽然法律法规上带明文规定,被征收缴拆迁安置的房子有盈利的,得用收益法来评定。尽管许多被拆迁人这时被拆迁安置的事搞的愁眉不展,经营的新项目也强迫停工暂停营业,因此移除了评价方法的选择问题。在这个时候,拆迁安置方采用了混水摸鱼的发展战略,采用了成本法来进行评定。因为在法律法规中也明文规定了成本法,且给与了资产评估机构相对的选择自由,因此用成本法来评定并不犯法。


       第三、以公益活动为委托人项目备案,真实用以商业服务研发。
       在律师实务之中,许多人该明确提出一个疑惑,为啥拆迁安置方(征收缴方)说了所有项目都是公益项目,而不是商业项目,但在具体化修建时,却在该农田上修建了很多办公建筑和配套设施?实际上,一些项目确实以公益基金项目备案的,但是其中也包含部分商业服务配建工程建筑和配套设施。那么这种新项目倒底属于慈善类型?还是商业服务类型呢?其实很难定义!还有一种情况,项目备案时说要建小学、医院门诊,这并不是是慈善类型的,但公办类型的小学和医院门诊属于为集体利益服务,而私立的贵族学校和私立美容整形医院有明显的商业服务类型。除此之外,在具体化修建和使用时,与项目备案时的目地有一些偏离,在这类情况下,拆迁安置方(征收缴方)就打了个挂羊头卖狗肉。可能被拆迁人终究也思想意识不到这个问题,或者当悉知实情之际,也为时已晚。以修建公益活动为委托人项目备案,事实上却用以商业服务研发,本体论上要以虚伪和掩藏来瞒报其真正详案,属于一种“瞒天过海”的形为。下面我们看一个相近典型案例。

       北京农权律所提示您:
       如果对按置赔偿有质疑,可以怎样做呢?根据在我国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被征缴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接到征收缴决定、征收缴补赔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到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屋被强制拆迁,要在知道强制拆迁之时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如果您没有与该政府商议好赔偿必要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找律师干预,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政府商议和谈,争得获得公平公正、放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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