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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农村征地拆迁 想知道百姓手上有什么权利吗?

2019-08-19 A- A+
         经常有客户在留言板留言说:我们认为你言之有理、也有法律依据,但政府部门手里有权利,以权压倒一切,你能拿他怎么办?在看过这些留言板的留言后,我想要说的是,如果没有实际经历过被强权欺压,通常人不至于这般悲痛。殊不知反过头来,人们不得不承认,正是我国群众的权利意识、维权观念欠缺给公权横行营造了富饶的土壤。
         我觉得权利这个东西,不仅政府部门手里有,咱老百姓手里也是,可是,许多人不清楚自己有着这种权利,甚至在被明确告之“你有这一权利”时,依然不闻不问。有句俗语说的好:“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你选择了在权利上睡大觉,可是政府部门却选择了把自己的权利应用到极致,回过头你说社会不公平,政府部门有权,你沒有权利,这种说法就有失偏颇了。
 


         今日北京农权律师就来给大伙儿理一理,应对农村征地拆迁,百姓手上常有什么权利?
         一、知情权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百姓在农村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知情权。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明文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要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就进行农村土地征收方案和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理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类似与那样的相关法律法规,全是國家确保被征收人在农村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知情权具体表现,律师常常给被征收方提及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都是属于群众行使知情权的一种。
        知情权是其他权利能够足以行使的基础,因此,农村征地拆迁案子的办理的全过程中,律师通常会最先采取申请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目的是为了协助被征收方掌握全部拆迁过程的前因后果,随后能够有目的的进行复议或是起诉。殊不知律师在历年办理的很多案子中,我们发现,知情权获得合理保障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
       某些当地政府在农村征地拆迁活动中,不履行公告义务,或是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重特大瑕疵、缺陷的状况较多,群众经常已经将拆迁赔偿款拿到手也不清楚这钱是咋算的,为何赔我这些钱。
更有甚者,一些被征收人眼中只看得到赔偿,往往选择性忽略自己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更不谈行使好这些权利,到最后,当无法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的时候才发现,其实我们可以在很多环节避免被政府牵着鼻子走。
       二、参与权
        农村征地拆迁活动不仅仅政府部门单方的行为,由于它涉及被征收人的重特大权益,因而,被征收人的参加,都是确保公平公正补偿、安置的重要途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文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依据经批准农村土地征收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进行农村土地征收所在乡(镇)、村给予公告,听取被进行农村土地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租住和农户的意见和建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以上法律法规或明文规定了群众在农村征地拆迁全过程中的参与权。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明确提出建议、选择资产评估机构、选择村民代表、明确提出听证请求等等这些全是群众参加农村征地拆迁活动的重要方式与权利。
        而事实上,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农村征地拆迁活动中,参与的程度很小,一方面是因为本身不懂,参与和不参与区别不大,另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政府觉得老百姓不会参与,于是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越俎代庖,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有关行政复议,通俗化一点而言,就是说群众觉得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利时,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上级领导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复议行政机关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适当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政府部门在公布征收土地公告时,通常会明确告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要特别留意在法定时效期内明确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某些地区的违法拆迁连公告都不发,因此,权利不会因告之而存在,也不会因沒有告之而丧失,要是政府部门有具体行政行为如公布拆迁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发出搬迁通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等,被征收人即有权利明确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或许,做为农村征地拆迁活动中的被征收人,也有一项最关键的权利就是“得到公平公正的补偿”。这项权利是最为关键的实际性权利,可是,这项权利能够合理得到保障的前提是百姓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拆迁征地纠纷案件的处理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繁冗复杂,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非常之高,除此,还应具备处理拆征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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