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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引起纠纷,被征收土地农户可否提起诉讼村委会?

2019-10-23 A- A+

       阅读推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就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在分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花费时,在村民中存在不公平分配,分不清或者分到部分村民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花费而引起的纠纷。农户盆友碰到该类纠纷时,可否根据提到是民事诉讼的方法处理呢?实践活动中,人民法院又将怎样解决该类案子呢?
       当今,就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归属于是民事诉讼范畴这一问题,犹存在异议。
       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花费的分配,是农村集体经济机构日常事务的解决,并不是公平行为主体相互间的民事行为能力。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花费的分配纠纷,属國家基本建设农村土地征收中出現的纠纷,只有由有关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文规定:“市、县和乡(镇)人大常委会理应提高对安置补助费应用状况的监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要求:“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中给与具体指导、兼容和协助。”
       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委会因补偿费问题发生异议时,市、县、乡(镇)政府部门理应处理,义不容辞。因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花费分配纠纷不归属于人民法院所管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1条的要求,乡村团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民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意味着农户集体对其全部的集体用地行使运营、管理、收益的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花费的行为,是依规行使集体用地的运营、管理方法、收益权的实际反映,是这种民事行为能力。因而,该类纠纷属是民事诉讼受案范畴。

 

       结合实际,关于该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做为民事诉讼受理,最高法院的相关法律条文也前后不同。最高法院业务庭于1994年至2004年里,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共做出了5个复函或答复:
       一要最高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中心思想是未予受理。
       二是最高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中心思想是受理。
       三是最高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中心思想是受理。
       四是最高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其中心思想是未予受理。
       五是最高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中心思想是未予受理。
       因为最高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前后左右矛盾,促使下属法院对这种案子是否受理把握不同。下边,小编将以之前解决过的一个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案件为例,讨论一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究竟理应可用哪种法律事实,理应根据哪样方式来处理。
      【经典案例:违法分包未签订合同,很多年碰到征收,承包总面积起异议】
       A县B村村民共分成7个小组,村民孙先生是第7小组的村民。孙先生现有家中承包地5.6亩(有土地承包合同)。1999年前后左右,一部分村民因沒有能力耕地农田,且每一年也要向村内交公粮,因此将其家中承包地返给了村委会表示已不耕地。
       孙先生获知这一状况后,与村委会商议表达想多承揽些农田耕地,村委会和七小组村民均表示同意,因此孙先生又承包了3.6亩农田,村委会为孙先生出示了这份笔写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內容为将这3.6亩农田补充孙先生一块,期限与孙先生一块的土地承包合同相同。
       孙先生觉得,拥有村委会的证明材料,且七小组村民都表示同意,这3.6亩农田的承包权就应当是归属于自身的了,因此刚开始在这方面农田上项目投资建温室大棚,搞栽种。
       十九年后,時间赶到2018年,孙先生所属村的一部分农田被征收。
       那时候的征收程序流程是,村内统计分析被占地户的承包地亩数并开展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根据后,汇报到村所属的园区管委会,经管委会准许,由被征收土地农民与村委会、管委会和开发企业共同签署征地补偿协议书,补偿款由管委会专款专用存款账户派发到被征收土地农户本人手上。
       村内大部分被征收土地农民都得到了补偿,可是,孙先生的承包地亩数没法根据村内的公示公告阶段,大部分村民都提出质疑。
       新任村委会沒有这3.6亩农田的分地下档纪录,孙先生都没有这3.6亩农田的承包协议;而另一方面,七小组绝大多数村民,特别是在是当初交出去农田的村民觉得孙先生长时间耕地沒有问题,可是这一农田不理应归属于孙先生的家中承包地,这方面地的征地补偿款理应归属于村民全民所有。
       孙先生非常无可奈何,数次和村委会和村民们商议,最后确认了孙先生家的被征收土地亩数为7.2亩,并签署了协议书,剩余的2亩农田孙先生准备接下去再次向村委会索取。
       因此,管委会将7.2亩农田的补偿款108万余元打给了孙先生,剩下2亩农田的补偿款30万打给了村委会。孙先生得到补偿款后马上将村委会、管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给付农田补偿款30万余元。
       开庭中,管委会论文答辩称早已将这2亩农田的补偿款打给了村委会,找不到再度付款的原因。村委会则辩称,这2亩农田的补偿款不归属于孙先生家中承包地,农田理应包含在村民全民所有的农田范围内,征地补偿款也理应为全民所有。
       一审法院历经数次案件审理后,认为此案为农田分配补偿造成的异议,不归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要求驳回诉讼。
       孙先生上告至C市中级人民法院后,C市中院觉得此案归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花费分配纠纷,孙先生的诉请合乎《民事诉讼法》的提起诉讼标准,判决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命令A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
       A县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孙先生沒有涉案人员农田的承包协议,而且当初村委会的证明材料也并不是土地承包承包权起效的组成要素,且孙先生也签署了超出其家中承包地亩数的农村土地征收赔偿协议,得到了征地补偿款,表明孙先生针对最后协议书的认同,涉案人员的2亩农田理应归属于村内全民所有,最后驳回申诉了孙先生的提起诉讼。

       此案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开展案件审理的,全案重点紧紧围绕孙先生是否对涉案人员农田拥有承揽承包权及其涉案人员的征地补偿款理应怎样分配进行。那麼,孙先生长时间耕地的3.6亩农田的承揽承包权究竟应不应当归属于孙先生呢?
       在我国《物权法》第127条要求:“土地承包承包权自土地承包承包权合同生效时开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要求:“承包协议自创立工作日内起效,承包单位自合同生效时获得土地承包承包权。”
       孙先生尽管长时间耕地涉案人员农田,可是沒有立即与村委会签署承包协议,都没有将七小组村民当初签字其耕地的客观事实产生书面形式直接证据,仅有一張笔写的村委会证明,无证据其得到了涉案人员农田的承揽承包权。
       更关键的一些是,孙先生签署了最后的征地补偿协议书,说明其认同了最后的征地补偿金额,简接舍弃了那2亩“承包地”将会的征地补偿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要求:“因农田经营承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该根据商议处理,还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大常委会等调处处理。

       拆迁征地纠纷案件的处理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繁冗复杂,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非常之高,除此,还应具备处理拆征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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