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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管理体制

2017-05-24 A- A+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而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那么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有哪些?具体请看下文:

拆迁补偿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那么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体制如下: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房屋拆迁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二、暂停办理户口的制度

  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嫁、刑满释放回家、学生毕业回家等特殊原因确需入户或分户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户口的人,才能成为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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