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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遭遇停水、停电违法吗?如何维权

2017-08-27 A- A+

  牟先生经合法审批在江苏省启东市某镇建造了一栋商住楼。2008年8月1日,因崇启大桥建设项目上述建筑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2008年12月6日,牟先生接到镇政府《通知》,公布了本次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牟先生认为前述补偿标准太低,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

  2008年12月6日,镇政府向牟先生作出《告知书》一份,要求其于12月19日前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否则不得享受专项奖励,且由于施工需要,届时将停电、停水。牟先生未能在告知书载明的最后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2月26日,镇政府对牟先生待拆迁房屋停水、停电,以非法方式逼迫其搬迁。

  代理律师介入后,以镇政府为被告,就其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以给原告房屋停水、停电和扎脚手架的方式逼迫原告搬迁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庭审过程中,我方提交了镇政府所作《告知》、反映原告房产电表及电线拆除后状况的照片、被告相关拆迁负责人承认对原告实施停水停电行为的电话录音资料四项“铁证”,以证明被告滥用行政权侵犯民权的客观存在。庭审中被告表示,上述《告知》仅能证明被告曾向其发出此告知书,而不能证明该停水、停电行为是被告所实施,且其作出告知的行为是一项行政指导行为,原告的供水、供电具体由供电和供水部门负责,停水、停电行为不是被告作出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告仅是协助有关部门对拆迁户进行工作,并非建设实施机关,主体不适合;且其认为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证据未经被录音人同意,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作为政府机关的被告,应采取妥当的合法方式有效的措施完成相关拆迁安置任务,以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并不能因目的的重要性而偏离依法行政的轨道实施行为。被告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该行为依法应确认为违法。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的请求,因原告房屋已被拆除,恢复通水、通电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实现,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镇政府于2008年12月26日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停电、停水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镇政府负担。”

  一审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作为政府机关的被告以停水停电的手段逼迫搬迁被认定为违法。

  【法律分析】:

  本案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待拆迁房屋停水、停电的行为可诉。

  公民合法用水、用电权益手法律保护,且公民就用水、用电事宜与相关电力、供水公司间存在民事合同。行政机关以行政力量对待拆迁房屋采取断水断电措施,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且《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2004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综上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以停水、停电,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严重违法。

  本案被告作为行政主体,其运用行政权力对待拆迁房屋停水、停电的行为,系为完成行政职责,运用行政权力针对委托人房屋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且该行为已经实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

  其次,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证明力问题。

  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四项“铁证”,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上述停水、停电行为,至于被告提及的对录音资料合法性的质疑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录音资料在录制时虽然未经被告工作人员同意,但是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应当予以排除。且在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经实施上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该行为依法应确认为违法。

  【办案点睛】: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经常遇到各级政府或开发商以停水停电停暖的方式企图逼处于极端弱势的被拆迁户签订城下之盟,以攫取高额的拆迁经济利益,作为被拆迁户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以利于化被动为主动。也有利于打击不法拆迁人员的嚣张气焰,使其知晓任何违法行为都势必被百姓追究,让其不敢随意造次,从而为拆迁博弈中争取到有利的谈判筹码。

  对于遭遇停水、停电等情形的被拆迁人而言,针对违法主体不同对停水停电等行为可以进行民事起诉或者行政起诉,也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查处申请。这其中必须注意采集证据与保全。一般来说,这些证据可以是对现场的拍照或录像,也可以是证人证言,甚至还可以是设计相关内容的电话录音。

  且,自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今后,此类问题也可以参考本条规定加以救济。

  【重点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

  四、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

  3.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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