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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现状房地产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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