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
《关于印发<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7〕591号)规定,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2)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总投资额25%的;(3)应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的土地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5)未依法登记领取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的;(6)土地权属有争议的;(7)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性质及规划条件的;(8)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