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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怎样申请宅基地

2017-10-20 A- A+

   最近几年,不少农民工朋友反应,城市生活压力大,工作越来越难找,技术有要求,对年龄也有要求,还有就是工作时间长,休息时间少,很多朋友选择返乡,土地自然就变得很重要了,接下来,农权法律网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汕头怎样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

  一、汕头怎样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5、张榜公布;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证书

  未来几年,时代的步伐不可阻挡,农村土地也是赚钱的好方法,不管怎么样,我们都应该与时俱进,看清趋势,努力跟上时代的发展,顺应潮流,抓住机遇,才能发展得更好。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农权法律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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