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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问题回答!

2017-11-12 A- A+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山东省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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