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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土地确权“还权赋能”于农民

2017-11-21民主与法制报 A- A+

   目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中,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全国将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专家指出,土地确权明确了“还权赋能”的核心理念,不但把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还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还给他们,并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流转权能。

  据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面积10.8亿亩,约占全国第二轮家庭承包集体耕地面积的80%。很多农民拿到了国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意味着农民对这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已受法律保护。当然,在各地确权工作加速推进中,一些农民也出现了许多新困扰。

  确权登记要解决

  历史遗留问题

  所谓土地确权就是确定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每宗土地需经过村民申请、地籍调查、登记注册、颁证等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张春林夫妇系河南省潢川县人。2002年1月,因考虑到种地收益低,还要负担农业税、统筹提留等费用,夫妻二人决定外出打工。离家后,村组织在没有征求夫妇二人同意的情况下,遂将其承包的5.3亩耕地划分给村里其他7户村民耕种。2017年5月,张春林回到老家,看到耕种土地不仅不用交纳各种税费,国家每年还发放农业补贴,村里还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便要求7户村民返还其承包地。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民工进城务工、创业过程中,不少人土地承包权益受损,产生了很多矛盾,像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在农村较为普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发包方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为自愿交回。”

  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如果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这与其是否自愿交回承包地没有关系,土地承包者还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11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教授赵红梅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特别是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将土地重新发包给其他村民的情况,法律不能仅保护前者的承包权,而忽略了后者的利益。

  11月2日,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郑风田也指出,农村土地确权问题较多,特别是历史有争议的土地,如果村委会调解无果,村民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提出,“目前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规则在中国依然是一个法律空白,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自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规定,而这一身份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也与很多社会矛盾休戚相关。”

  赵红梅表示,农民一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是具有身份性质的物权,农民通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这种物权是承包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确权登记就是要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土地承包纠纷,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

  对话:

  土地确权要尊重村民意愿

  记者:确权登记后,土地是否可以继承?

  赵红梅:目前农村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承包耕地、林地、草地,而这些土地都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分配,实际上是无偿取得的行政指标,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记者:有的地方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您认为操作不当是否会损害农民利益?

  赵红梅:所谓确权确股不确地,是指在村组织范围内,农民不再拥有数量确切、四至清楚的承包土地,而是获得由承包地资源等量化计算出的股份,通过拥有股份获得相应收益。其实,确股是相对公平的,但确地如果按严格的价值评估,农民可能觉得不公,因为有的土壤肥沃、离水源近;有的土地贫瘠又缺水。即使数量相等的土地,价值也不一定均等。所以,建议村民依法自治,召开村民大会讨论表决,村干部不能自行决策。

  记者:外出务工未归的承包户土地确权如何登记?

  郑风田: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权利人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权利人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村集体代为管理。

  记者:在土地确权工作中,村干部要坚守哪些原则使农户的权益不受损?

  郑风田:现在全国有2.8亿农民进城务工,也不愿放弃土地,村干部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形成共识。有的农户子女考上大学后将户口迁入城市,转为非农户口,其土地确权还是应按照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给该家庭。即使是集体供养的“五保户”,也要尊重他们的意愿,对其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村组织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记者:确权登记过程中农户因人口增减是否可要求调整承包地?

  郑风田: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而且国家规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基本保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但我们调查发现,全国1/4的村庄在调整土地,有些是因为村里的女孩外嫁,但本村男孩没有土地可分。但总体来说,土地重新分配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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