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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赔偿包括哪些方面

2017-11-22 A- A+

   要是土地被征收了,肯定是包括征收土地使用权,当自己的这份权益被征收回去的时候可以依法拿到相关的经济补偿,很多人也会对土地使用权赔偿事宜非常的感兴趣,那么,土地使用权赔偿包括哪些方面?下面农权法律网小编介绍相关知识。

土地使用权赔偿

  土地使用权赔偿包括哪些部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后段的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由于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合同法理。

  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方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损失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要补偿的费用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即出让方与使用方协商,将另一快地的使用权与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交换时,双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换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进行结算。土地使用者通过交换得到土地使用权,应与出让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收回上述2种情况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继续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赔偿包括哪些部分?在遇到土地使用权征收赔偿的时候,当事人其实是可以想一定的方法提高它的赔偿金,让自己拿到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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