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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自己的名字但户口想迁出有影响吗

2018-01-16 A- A+

   农村宅基地是村民建房时的主要用地,农村宅基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村民会搬到城市居住,在城市买房后落户到城市,那么农村宅基地是自己的名字但户口想迁出有影响吗?下面由农权法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宅基地

  一、农村宅基地是自己的名字但户口想迁出有没有影

  户口迁出转为非农户口

  赵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两人有一处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98年赵某某的大女儿甲因上学户口迁出该村,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2000年赵某某一户3人(赵某某、张某某及其小女儿乙)分得1.5亩耕地,甲没有分到耕地。2002年起甲在城市居住和生活。2008年5月赵某某去世,张某某与其小女儿乙继续在该村生活。2012年12月甲将户口迁至辽宁省沈阳市。2014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吗

  甲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1、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居民,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拥有宅基地,就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2、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若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继承,可能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有违该权利的设计初衷,且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综上,甲在继承发生时已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其在村里没有耕地,2012年户口迁至沈阳市,已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不能继承房屋。经向甲释明,其不接受继承份额的货币分割,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二、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条件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即同村的村民间买卖才有效,城镇居民或其他村村民购买宅基地在法律上均认定为无效。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或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

  3、转让行为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需由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审核,批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逐宗落实到户。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随房屋一并转让。

  5、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三、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

  上文主要向大家介绍了申请农村宅基地所需要的条件,那么落实到行动中时,应该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具体细则,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流程为:

  1、村民向村民小组提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并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通过后,到村委会加具意见;

  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并送当地国土所。

  3、国土所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委会转申请人。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即加具意见并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农村宅基地是自己的名字但户口想迁出有没有影”问题进行的解答,村民将户口迁出村集体后,不属于村集体的成员,而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所以迁出村民不再享有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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