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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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