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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空置几十年,使用权还是他的吗?

2018-02-06 A- A+

   1953年,县政府为村民习某的一宗宅基地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后因该宗地闲置,习某将这宗地让与李某种菜。不久前,李某准备在这宗地上建房时,与习某发生纠纷。李某也拿出一份土改时发放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并以自己一直在该宗地上种菜为由,称该宗地归其所有。经查,两本证的四至范围并不相同。

  在调解这起纠纷时,国土所工作人员指出,习某和李某出具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都是无效的,其争议的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本案中,该宗地上虽种了菜,但从未建过任何房屋,应认定是空闲宅基地,不应确定土地使用权。在该宗宅基地的使用权分配过程中,应由村集体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使用权,办理用地手续报政府批准后动工建房,待房屋竣工后申办土地登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

  本文中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都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宅基地是自己的“祖业”,是私有财产。这种思想并不少见。我们国土部门在平时的工作中,一定要加强对农村群众土地管理法律的宣传工作,从思想上破除宅基地私有的观念,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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