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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分户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2018-03-28 李金艳 A- A+

  问:父母子女分户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答:1、法律没有家庭承包继承的规定,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等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可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受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式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法院观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地,承包方是集体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政策解读: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家庭承包地具有保障性不允许继承。例如继承人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明显多于其他村民,有违公平原则。再如继承人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耕种,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混乱局面。这有违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的性质,而且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利益。

  其他观点: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可以继承的。《物权法》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既然是物权,那么作为财产权的用益物权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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