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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本质是什么

2018-05-14 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了我国的土地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那么宅基地的本质使用权是什么呢? 农权法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本质是什么

  通常认为,产生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其以地上物为中心,如果没有现实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于土地之上,就不认为有地上权的存在,强调对地上物的独立权利。其本质在乎“有”而非“用”。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学说所创造,土地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的公有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立法模式之上,地上物的有无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但考察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能够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局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只有符合建房条件才可以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房屋建成竣工后,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对符合批准的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由此可见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因此应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障地上物的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有什么权能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占用、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宅基地使用权系由我国学说所创造,传统民法上与此相当的概念为地上权,而收益是传统地上权制度的应有之意,因此,在无法律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权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之规定,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收益的权能。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两个:国家和集体。开发商买地建房,农民建房等所有使用土地的行为都只代表当事人对土地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而且土地的使用需要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意,不能是使用者随意建造,如不符合规定就要被强拆。农权法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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