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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田地纠纷问题应该抓牢的四要素

2018-05-14 A- A+
   农村土地问题五花八门,面对众多纷纭的土地纠纷,把司法章印当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件划分土地权属是错误,必须抓牢把守住四个土地政策要素,才能完善解决土地。

  第一要素:首先检查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二要素:再检查是不是国家正在实施使用的新版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任何新版本都是在前一版本基础上根据新时代人事和政治经济情况因素生成,只有新版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才是合法有效的证书。

  第三要素:接着检查是不是同一家庭户口薄内成员。土地承包的家庭承包形式决定土地根本不是个人财产,是家庭 财产,只要是家庭户口薄内成员就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只有家庭户口薄内成员才能享受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要素: 紧扣只有土地管理部门的章印、法庭的章印、仲裁机构章印、县级以上处理结果才属于土地经营权资格范畴的理念。

  司法章印没有被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件,主要因为司法只不过是侍奉法律和见证协议的机构。侍奉法律就是要以国家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为前提依据解决问题, 见证协议就是促进和保障社会信用公德体现形式。 民间很多协议的产生不一定依照着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章程,有的协议是特殊情况形成,因此民间协议不能做所有权属证件,只能做使用权证件,接受利益方可以按照协议使用土地,但没有对土地进行转让等其他形式处理权利。协议即使是通过司法公证也只属于使用权证件,司法章印的作用就是体现对使用权的保障效果,司法义务监督转让利益方履行协议,如果接受利益方违背协议,则协议自动解除,司法无需对协议再履行监督义务。如果接受利益方违背协议后,还对主权方进行监督给予,那么就是允许乘兴乱弹琴现象,社会就根本谈不上和谐有序发展,必然乱糟糟纠纷彼此起伏,那是错误的。

  司法章印不能做土地权属证明是非常必要和正确的措施,它不但保证了无矛盾于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而且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危害程度。下面就设立四点以香格里拉金江镇闵洪家庭与闵丽萍家庭的土地纠纷为列子,说明司法章印不能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件使用的必要性和正确性。

  第一点、协议和司法公章的产生不一定按国家规章制度进行,缺乏规律性。

  相关于闵洪家庭土地的协议有三个,三个协议都盖着司法公章。2008年闵洪家庭把土地公道调配给母亲自由使用是第一份协议。2010年闵丽萍户口转回堆满二组,户口落在母亲张秀英户口薄内。虽然闵丽萍户口不在闵洪家庭,闵洪家庭也不计较大家说过供闵丽萍读书房子和土地都归闵洪家庭的话语,打算把闵丽萍当做户口薄内一家人,以分家形式进行房产与土地权属分割,并请求金江法院帮忙协调解决。闵洪家庭仅希望闵丽萍在房产上对闵洪家庭做些资金补偿,往后老房子整院让闵丽萍继承使用,土地呢打算按人头数平均分配。但闵丽萍就是要无偿占有整个老院房子,闵洪夫妻只好把分家形式处理撤回,土地经营权流转自然也随着没有进行。房产投资取证难度比较大,适合凭自觉协议处理,如果当时闵丽萍讲点情理,经过法庭盖章那是属于真正权属分割,闵丽萍早就有一本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甚至老院房产也是她的,只是被她自己阻断。闵丽萍不是闵洪家庭户口薄内成员已经十多年,闵丽萍的名字并不在闵洪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名单里,闵洪家庭根本没有请司法解决与闵丽萍家庭的土地问题,但2012年2月4日发生金江镇人大主席老司法违背2008年协议从天而降重新处理闵洪家庭土地事件生产第二份协议。闵洪家庭签这个协议实在属于非常无奈,因为已经发生了闵丽萍不经闵洪家庭同意私自把木料压了闵洪家庭麦子栽菌子事件,而且发生了青天白日闵洪儿女在厨房看电视,闵丽萍以影响她睡觉为由,用砖头砸烂闵洪家厨房玻璃,闵洪女儿说了句讨厌这种行为的话,闵丽萍就跑去用石头砸烂闵洪家房头和大门。在闵丽萍的打砸抢行为和司法误用政策支持的情况下,闵洪家庭的生活真是暗无天日,只好苟且偷生签协议。好在国家政策完善性比较好,在违法猖狂的情况下,闵洪家庭可以采用不去土管部门确权转让和无论任何情况都坚决不从老院房子厨房搬出的形式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2014年母亲张秀英把自己份额的土地从闵丽萍处分割了出来产生第三份协议,但2018年1月16日大庭广众之前发生金江镇新任司法职工与闵丽萍违背2014年协议要求闵洪家庭按2012年协议书把母亲份额的土地登记在闵丽萍名下风波。其实,闵洪家庭并没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流转意向书,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都还是属于闵洪家庭,闵洪家庭准备把闵丽萍现在使用着的3.5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闵丽萍不但信用符合三份土地协议书的最终框架中,而且属于承包经营权的仁义流转,然而土地确权被闵丽萍与新任司法起乱中断。后来在金江镇政府处理土地确权中断事故时,本来闵丽萍诉状被金江法庭以不合理挡回,闵丽萍应该顺着闵洪家庭愿意把太山石飞机拍照面积3.5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她的想法完成确权事项,但闵丽萍还是要求按照2012年的协议把母亲份额土地也确权到她的家庭名下,得知调解员是按照旧版本承包经营权证书解决问题后,在第一次违背2008年协议与第二次违背2014年协议的前提下,又推翻2012年协议,干脆要求调解员以旧版本承包经营权证书人数三等分处理,把持有国家正在实施使用版本承包经营权证书里的三个人移除到承包经营权之外

  第二点、把司法章印当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件使用,站不住脚。

  如果依照闵丽萍要求按2012年协议面积划给闵丽萍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从闵丽萍处分离出来的母亲张秀英份额土地还是属于闵丽萍家庭的话,那么闵丽萍家庭与母亲使用的土地是从闵洪家庭那分离出来的,闵丽萍家庭与母亲张秀英使用的土地属于闵洪家庭的土地也是合情合理,用2012年的协议划分地承包经营权根本就站不住脚,恰巧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应该回到拥有土地承经营权证的闵洪家庭才是该当结果。而且用2008年或者2014年的协议书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也是不可取,因为母亲张秀英是独立家庭户口状态,如果以2008年或者2014年的协议书来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母亲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必须挂在母亲这个独立家庭户口中,按照国家政策,一个家庭户口消亡,土地应交给国家,闵洪家庭就很冤枉地失去了这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可由子女继承,诸多子女,自然又是纠纷。而且以后是否能完善解决还是个大问题,现在母亲明显意愿不把土地确权在闵丽萍家庭,而且母亲名字本来就在闵洪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名单里,闵洪家庭与母亲张秀英持有共同土地承包经营证权都没能解决好,以后母亲张秀英名字不在闵洪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里肯定更加难以解决。一个家庭长久的纠纷,对于执政机关,人员会换届,承受得起同一事件的无数次处理,但对于一个家庭,长久的纠纷日子比地狱都还地狱,实在是人间悲哀。用旧版本处理承包经营权呢?则出现与国家正在实施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版本人员户口合法不能移除到经营权之外政策的矛盾中。司法与闵丽萍行为是左也站不住脚,右也站不住脚,不是违背协议就是与不符合于国家政策。

  第三,生活中有误用政策行为与失信行为存在。

  像闵洪家庭, 有2008年协议的存在,没有主权者闵洪家庭的申请,金江镇人大主席老法司根本不应该生产2012年协议。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闵丽萍不是闵洪家庭户口薄内成员,合法土地经营权证里没有闵丽萍的名字,土地权属完全在闵洪家庭,没有闵洪家庭的申请,金江司法插手是违法行为。2012年协议产生后,2008年协议对于对母亲张秀英来说可成为往后从2012协议中分割多少土地面积的证据。2014母亲张秀英与闵丽萍家庭分割土地协议发生后,由于2012年协议的存在,闵丽萍可以继续使用母亲分割后剩下的土地,但闵丽萍无权再对母亲土地做任何处理。有2014年分割协议存在,2018年2月16日香格里拉金江镇司法职工帮忙闵丽萍要求闵洪家庭按照2012年协议把母亲张秀英份额土地确权登记到闵丽萍名下,违背了2014年的协议。在金江政府处理被闵丽萍起乱中断确权事故时,闵丽萍要求按照老版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处理土地问题,属于闵丽萍违背与闵洪家庭的土地协议。连法律专业人士也会发生误用国家政策,把握不好科学职责内涵,发生违法乱纪和背信弃义行为,何况于不是专业人士的人民大众,类似情况可能更多。

  第四、司法章印主要职能是见证保障主观意向,并不代表公正公平的客观规律和法律法规。

  司法章印可以是合同、协议、遗嘱等等事件存形式的证明,但司法章印无法保证公证内容的公平与客观规律。就如闵洪家庭与闵丽萍家庭土地纠纷中发生三个协议,闵洪家庭一直都是按照协议内土地面积让母亲张秀英和闵丽萍使用土地,除了干涉转让权,从没干涉过使用权,闵洪家庭一直都是遵守协议者;但司法与闵丽萍不但违反法律法规,而且违反一个又一个的协议。司法的监督职能存在随主观意向的动荡性,无法胜任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件角色。

  从以上闵洪家庭土地诸多纠议纠纷中可看出,司法活动与民间协议具有很大的动荡性,司法公章实在是不能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件,只能作使用权证件,本文开头所说的四要素是非常科学非常正确的国家政策。对于闵洪家庭土地确权事件,无论闵洪家庭与多少家庭发生使用协议书,只要对方拿不出法庭公证章印,拿不出县级以上部门处理章印和仲裁机构章印,拿不出四线权属清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都必须全部确权在持有四线清楚土地承包营权证书的闵洪家庭名下。闵洪家庭与母亲原先就共同在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里,照样应该以共同在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里形式确权,这是免除后期纠纷的需要,而且没有法庭公证章印,分开经营使用就分开确权是错误。闵丽萍户口不在闵洪家庭户口簿内,名字也不在闵洪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名单里,没有法庭公章证明,没有县级以上部门仲裁证明,没有四线权属清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闵洪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意向书,即使有土地使用协议书,也不能把土地确权在闵丽萍名下,转让意向书与使用协议书完全是两码子事。土地应该全部确权在闵洪家庭名下才是正常形式。闵丽萍虽然持有老版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那是户口已经不合法的经营权证书,是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丽萍要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在从学校毕业进入社会有劳动能力的 2001年把户口转回家庭,她 当初没把户口转回来,闵丽萍户口以她从学校毕业进入社会后计算不在闵洪家庭家庭已经17 年,她自己的过 失应该由她自己承担,不应该以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规章制度、打乱闵洪家庭生活秩序、扼杀闵洪夫妻岁 月付出为 代价来为她的过失买单。反乡人员只能以申请生产队机动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国家正在实施使用的有效土地承包如经营证书不能随意侵占他人土地。如果以土地源人为根据解决问题,那就是把土地个人私有化,把这 种状态当做合法形式,人人都可随心所欲去分割土地,这个世界必然混乱无章,没有安稳和谐的生 活保障,农村社会无幸福可言。用旧版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处理土地纠纷问题是完全错误,所以现在的土地确权法明确规定,颁发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旧版承包经营权证书应该收回作销毁处理。

  对于闵洪家庭与闵丽萍家庭的土地确权纠纷,如果一开始司法就按照四要素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闵洪家庭方,闵丽萍没有任何发言权,按照闵洪家庭愿意无偿把太山石3.5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闵丽萍家庭方式分别给两个家庭确权,往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减少许多。就由于司法没有抓住四要素,用司法公章当作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再加上违背协议,这样违反法律和违背协议的结果,自然是左行也站不住脚、右行也站不住脚、前行也走不通、后行也不符合于政策的矛盾,处于不断的纠纷中。闵洪家庭持有四线权属清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本达不到不确权处理的范畴。让违法和背弃信义称为合法形式实在是社会的悲哀,难怪闵洪家庭后来会顺便向来金江视察的省级人物提交《香格里拉金江镇吾竹村闵洪家庭田地权属纠正申请书》。闵洪家庭也实在不想交上访信,闵洪媳妇在给省视察员交上访信时的前一个小时又找了趟2012年协议生产者老司法,可老司法还是打算把问题推给已经找不到方法完善解决问题的非法律专业人士。误用政策危害深远,提交上访信实在是不得不的选择,并非闵洪家庭无端说政府公务员是非。所幸这次纠纷闵洪家庭曾经找过金江镇镇长,镇长让档案室女同志承接保管闵洪家庭提交的声明书,可方便查阅;所幸司法职工与闵丽萍违法失信是在大庭广众的香格里拉金江吾竹堆满二组活动广场发生;所幸现在是科学技术发展比较好的互联网时代,很多证据都能被摄取和展现,将能证明中伤和攻击闵洪媳妇上访是贼喊捉贼。

  司法中断闵洪家庭的土地确权,在知道法院挡回闵丽萍诉状后,司法部门应该负起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者说明情况的责任,但司法不负这个责任,反而决定以后不接受土地纠纷问题。法院挡回闵丽萍诉状是有理有据,只是婉转通知司法结果而已,并非不处理家庭土地问题。国家设立司法机构就是要司法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居多,解决土地纠纷是司法的责任和义务。土地纠纷司法只要能做到本文所提四要素,根本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害怕处理不好就不接受处理纠纷问题是错误,该用法律处理的事司法丢给非法律专业人士处理怎么可能处理得好? 职位不工作是不会出失误现像,但不做事怎么可能发现社会问题?这次金江镇其他部门调解员积极热情处理问题,我给100个赞,虽然问题没能完善解决,实践出真知,他们是社会发展进步动力功臣,他们属于优秀。金江镇老司法失误是在2012年,以前从来没被提过,今天被提起完全是司法自己的失误。本人早就在金江镇府几次声明要把这次事件做实事报到,要他们好好解决,一开始就对老司法说,这事与他有关,希望他处理。要司法处理是给系铃解铃的面子,可惜这次新任司法和老司法都没有对因他们而起的事件负责任。

  工作兢业负责是必须的。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司法公章不能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件使用,不能用旧版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处理土地问题,协议以接受利益方是否失信作监督责任分界,严格抓守四要素才是保障农村环境合理有序的基础。一定要坚定国家政策最有理,国家立法基本上都是经过比较深刻调研后形成,阶段性进行总结完善改进,国家政策法规是一个现成的参照模式。透彻理解国家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把握好职责内涵,尽量避免误用政策出矛盾,严格按程序办事,人民就真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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