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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裁判规则

2018-12-19 A- A+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2、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转移,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对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收权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被转让的,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3、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4、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5、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就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过程,就缔约纠纷、合同形式、合同订立时间、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发生纠纷的依据调解仲裁法处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6、一方当事人未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的,仅就他人已经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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