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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的集体土地征收全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到底有多少?

2019-07-04 A- A+

 

    首先,人们来知道下村民委员会的特性与权利与义务。

    村民委员会,通称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身服务项目的农村基层集体性自治机构。村民委员会承担申请办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慈善,调解纠纷,维护村内社会治安,向政府部门体现群众意见和规定等。村民委员会帮助农村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中,农村基层政府部门必须给与村民委员会必须的协助和适用,但不可干预村民自治事务管理。综上所述,村民委员会不归属于政府部门,不具有國家公权力。

在农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委会的权力究竟有多大?

 

    其次,我们来了解下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征收全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一、村民委员会无法准许并同意机构执行征收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缴集体用地的批准权归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主要必须依据征收土地的种类,申请办理不一样的审核办理手续,村民委员会做为农村基层集体性自治机构,准许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缴集体用地,必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公示并机构执行。村民委员会并不是政府部门,其无法机构执行征收土地个人行为。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也并不是由村民委员会拟订、公示、执行的,那麼,除此之外村民委员会本质不可以决策被征收土地农户的赔偿权益。

    在实际中,要是出現村民委员会机构执行征收土地行为,那么该行为是属于违纪行为。做为被征缴人的群众则能够回绝她们的征收土地行为,并向本地的土地主管机构检举或是申请办理查办村民委员会的违反规定征收土地行为。要是土地主管机构未予解决或是回应等,是她们未尽到执行法律规定责任的岗位职责,那麼被征缴人可以复议或是起诉的方法维权

 

 

    二、村民委员会不可以替代被征收土地农户签署赔偿按置协议书。

    赔偿按置协议书中要求了土地征用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赔偿安置补助费等与被征收土地农户本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事宜,签署赔偿按置协议书归属于被征收土地农户的支配权,因而,村民委员会无法替代被征收土地农户签署赔偿按置协议书。

    要是村民委员会没经被征收土地农户愿意或是授权,而替代被征收土地农户签定赔偿按置协议书,就损害了被征收土地农户的合法权利,那麼受损害的被征收土地农户则能够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撤消有关赔偿按置协议书。

    最后,我们来了解下有关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能自主取回团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难题。

    《土地管理法》第63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取回团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关键有:一要因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慈善基本建设;二要未依照准许主要用途应用农田(如超过一户一宅范畴的宅基地、房子倒塌、拆除2年以上未修复使用且未确权备案的宅基地等);三是因撤消、转移等缘故而停用农田的(如农转非后的停用的宅基地、闲置不用宅基地)。综上所述,村民委员会取回集体用地必需有法定条件,而且要严苛依规开展,即只能报原准许商业用地政府部门准许,才能够取回土地使用权证。而不可以没经原准许行政机关愿意,乱用支配权收、擅自回集体用地,危害农田使用人的合法权利,不然,就是说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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