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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对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保障作用

2017-03-28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我国宪法是如何保障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宪法提供了哪些依据,起到了什么作用?农权网为您推荐下文让您对此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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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自 韩大元 李累:试论我国宪法对土地所有权的调整

  (一)宪法规范对土地所有权作出比较系统的规定

  现行宪法第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这个总的规定下,宪法第10条进一步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转化为具体的所有权形式,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则划分了两者各自的范围。其主要内容表现在:(1 )为了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两种形式间的协调,规定了土地征用。(2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规定禁止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4)结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规定应当合理利用土地。

  (二)宪法规范统率和指导土地法制的建设

  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形式。根据宪法规范及其所体现的价值判断,部门法对宪法的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并作出必要的补充。《民法通则》有关法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主体,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禁止非法转让土地,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者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具体规定了土地所有制、土地征用、转让及有偿使用,明确划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进一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确认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确认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规定土地权争议的处理程序等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内容有: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严格控制无偿、无限期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须经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方能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取适当方式(拍卖、协议或招标),加强地价管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一般应准予续期;规定房地产开发期限等。

  宪法的规定还指导着土地行政。宪法的规定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落到了实处:①全面开展土地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②实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规范土地征用程序;③建立地产市场,实行在国家调控下以市场配置为主渠道的土地使用制度;④初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地价体系;⑤制定全国和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指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⑥土地行政立法成效明显。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公共财产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关系更趋复杂化的条件下,积极运用司法手段调整土地关系是宪法实践中一项必须引起重视的工作。按照《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了大量围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引起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有的地方还专门成立了房地产法庭,除审理房产案件外,投入主要力量审理土地案件。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还十分注意对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刑事方法加以保护。我国宪法禁止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见现行宪法第12条)。为此,《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有关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渎职的行为规定依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

  (三)宪法修改为土地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应当保护足够的稳定性。同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变化,要求宪法与之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的过程中,面对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潮流,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不排斥土地的商品属性。为了打破传统的土地使用制度下对土地的集团垄断,消除由此引起的土地闲置和不平等竞争,也为了有利于与各国市场的惯例接轨,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资,1982年宪法完全禁止土地转让的规定已不符合社会实际的变化,在客观上造成规范与现实的冲突。198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正式得到宪法的认可和保护,全面推动了土地商品化的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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