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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协议是否有效

2017-05-21 A- A+

  2005年3月29日,原告付某、黄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关于转让土地的协议,三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在协议中,约定土地转让价格为7500元/亩,转让土地2亩,共计15000元;自张某某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转让价款时,该转让土地即为其所有,转让土地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皆由张某某承继,与付某、黄某不再有任何关系。自双方签订协议始直到2015年9月30日,张某某一直耕种涉案土地。

土地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在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张某某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转让价款时,该转让土地即为其所有,转让土地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皆由张某某承继,与付某、黄某不再有任何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对涉案土地的转让并非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而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因该约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该规定为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据此,认定本案中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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