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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私自互换土地后能否能要回来

2017-05-21 A- A+

  刘明和赵飞是同一个村的村民,刘明承包了一块10亩的土地,赵飞承包了一块8亩的土地,由于赵飞承包的土地的地质较好,并且离刘明的家更近,2010年,刘明与赵飞协商,将各自的土地进行调换,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互换合同,但是并没有办理土地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双方也没有到发包方进行备案。2013年,刘明由于在新的宅基地上建设了新房,房子离自己原来的10亩地更近,于是向赵飞提出,要求双方调换回土地,但是赵飞并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土地流转

  本案中,刘明是否有权利要回自己原来的承包地呢?

  承包方在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可以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他人无权干涉,所以刘明与赵飞之间于2010年调换土地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双方到发包方备案。”

  这说明,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效力。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7条也规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这里说的是可以,并不是应该,这说明,不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刘明与赵飞的土地互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所以说,刘明如果要求赵飞返还土地,必须征得赵飞的同意,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才能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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