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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

2017-06-08 A- A+

  日前,河北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有序实施,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维护好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土地所有权

  一、夯实“三权分置”实施基础

  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和监管。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确权登记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2018年底前实现省县两级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过渡期满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稳步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积极探索互换并地、土地股份合作等运行机制,审慎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选取1至2个县(市、区)或乡(镇)开展试点工作。

  完善纠纷调处机制。依法依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二、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

  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村有管理服务站点、乡(镇)有管理服务中心、县(市、区)有管理服务机构的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权能更好实现。

  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充分发挥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作用。以县域为重点,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2017年底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

  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济。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统一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或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按照量化股份获取一定比例的分红收益。

  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引导工商资本依法有序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科学合理选择规模经营形式。在二三产业发达和农村人口转移较多的地区,顺应农民意愿,以经营权流转为主开展规模化经营;在农户仍有经营能力和意愿的地区,可引导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形成紧密合作型规模经营,也可引导农户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发展服务型规模经营。

  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加强规范化建设。创新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方法,相关扶持政策向规范化、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倾斜,到2020年,建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各1000家。

  强化资金项目支持。认真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逐步形成便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申请涉农项目和资金的政策体系。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建设节水灌溉设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控制规模内的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深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鼓励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创新产品与服务,探索开展产品质量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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