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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2017-07-10 A- A+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土地租赁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林xx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贰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1月30日,被告(反诉原告)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联村委会蔡边南向村民小组(下称:南向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书》一份,约定:1、南向村将“了田”(土名)约七亩的土地出租给被告(反诉原告)使用,租期为25年(自2004年12月1日至2029年11月30日止),前20年每年租金为20500元;2、被告(反诉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需支付第一年租金20500元及按金20000元;3、在租赁期内,被告(反诉原告)如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需征得南向村同意。合同签订后,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了第一年租金及按金共40500元(实际上在2004年11月15日已支付...[详细]

  王某与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xx因与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村委会于2009年6月12日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xx归还所占用的土地1.31亩。2、支付2004年至2008年的土地占用费3930元,承担诉讼费。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召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王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被上诉人xx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贾xx、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前后,为响应市政府提出的菜篮子工程,原告xx村委会将村里林场土地1.31亩交给村民潘xx用于蔬菜种植,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用...[详细]

  ●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浦口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重点工程建设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既维护了社会稳定与农民利益,又保障了国家重点工程的顺利建设,有效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地统一。

  2003年,南京某公司因国家重点工程宽中厚板(卷)项目建设需要,在浦口区沿江街道新化村征用土地。由于征地范围中的28亩土地,已由沿江街道办事处于2002年租赁给张兴龙用于兴办企业,而张兴龙认为自己当时与被告沿江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不愿搬迁。征地工作因此搁浅,村民也得不到相应补偿。在此期间,张兴龙又多次向国土资源部举报南钢违规征用土地。

  2003年6月,浦口区沿江镇新化村以沿江街道办事处无权将该村28亩土...[详细]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冯x诉被告周x、第三人谭x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春丽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0年8月2日、9月21日、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明淑、殷国森,被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国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谭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诉称,2006年,原告妻子身患残疾,生活困难,向第三人谭x借款23000元。到期后因无钱偿还,第三人与我协商将我所有的高家镇原关田沟8组房屋75.03?抵给第三人。后第三人谭x与被告周x串通,将原告另有的房屋45.25?和抵给第三人的75.03?,共计120.28?以35000元出售给被告,三方并于2006年5月6日签订...[详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广饶县广饶镇三角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一初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帮全,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少永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7日,原、被告订立土地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蔡家村南、西朱营后、淄河北岸的20亩土地发包给原告;承包期限为15年,自2003年3月28日始至2018年3月27日止;承包费每年每亩50元,承包地款实行上交办法,即种地前的3月28日交清承包地款;承包期间只允许整平后种植,不允许卖土卖沙,承包到期时交回集体;承包期间承包户交押金2000元,承包到期后退还;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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