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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效土地开发须尊重权利人意愿

2017-06-25 A- A+

  针对城镇内部存在大量低效用地问题,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审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赵龙23日指出,国家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城镇低效用地,但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

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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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指导意见》,赵龙在国土资源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一些地方,由于历史的或现代化进程中的原因,城镇外延式扩张与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状况并存。他说,城镇用地低效还表现在布局散乱,容积率低、建筑密度低、投入产出率低;大量工业用地集中在黄金地段,有的还是淘汰类或禁止类产业;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建筑危旧、设施落后、环境脏乱,群众意见大;闲置浪费现象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空城、鬼城。

    赵龙强调,《指导意见》提出低效用地的具体认定标准,重点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他说,《指导意见》制定了激励措施,主要包括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鼓励集中成片开发;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庄少勤说,《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

    《指导意见》强调,提高改造开发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做好民意调查,充分尊重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意愿,未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不得进行改造开发,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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